近日,江西贛州崇義縣的甘女士通過衛生健康熱線反映情況:其年僅 2 歲的兒子鄧某某因摔傷先后兩次前往當地醫院就診,均未排查出顱內病變,后續輾轉多地確診為顱內惡性腫瘤,最終醫治無效離世。甘女士認為接診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存在疏漏,希望監管部門核查相關診療行為,給出明確說法。
首次就診:摔傷后 CT 檢查因患兒哭鬧未完成
2026 年 4 月 21 日,鄧某某因摔倒導致眼部受傷,家屬第一時間帶其前往崇義縣某人民醫院外科就診,后轉診至眼科。眼科醫生開具了頭部 CT 檢查單,但因患兒年齡小、哭鬧躁動無法配合,檢查未能完成。
![]()
(相關就診病歷 甘女士提供)
2026 年 4 月 21 日,鄧某某因摔倒導致眼部受傷,家屬第一時間帶其前往崇義縣某人民醫院外科就診,后轉診至眼科。眼科醫生開具了頭部 CT 檢查單,但因患兒年齡小、哭鬧躁動無法配合,檢查未能完成。
據甘女士回憶,她當時返回診室向接診醫生詢問解決辦法,醫生表示患兒不配合則無法完成檢查,無法判斷是否摔到顱內。甘女士稱,接診醫生未提供水合氯醛鎮靜輔助檢查等替代方案,也未建議腦電圖、超聲等其他適用于低齡兒童的篩查方式,同時未詳細告知家屬需警惕嘔吐、行走失衡等危險信號,最終醫囑孩子回家繼續觀察。
據公開的兒科急診診療相關規范顯示,對于外傷后需排除顱內損傷的幼兒,若患兒配合度不足,可使用鎮靜藥物輔助完成影像學檢查。甘女士認為,此次未能完成 CT 檢查,讓孩子錯過了早期發現顱內占位性病變的時機。
二次就診:家屬告知反復摔倒史 未行頭顱相關檢查
在此后的二十余天里,孩子的異常狀態逐漸明顯:5 月 3 日、5 月 4 日接連摔倒,加上此前的眼部摔傷,短時間內已多次摔倒;同時孩子出現不愿下地走路、行走不穩、搖晃明顯的表現。
2026 年 5 月 11 日,甘女士再次帶孩子前往崇義縣某人民醫院兒科就診,向接診醫生完整告知了孩子 4 月 18 日摔傷眼部、4 月 21 日就診未完成 CT、5 月 3 日和 5 月 4 日接連摔倒、目前不愿下地走路、行走不穩的全部情況
![]()
(相關就診病歷 甘女士提供)
甘女士稱,兒科醫生查看孩子狀態后表示腳部無異常,建議前往骨科就診;骨科醫生查體后認為孩子骨頭未受傷,若骨折則患兒不敢下地行走,未開具任何檢查單據。兩次就診均未建議行頭顱 CT 或 MRI 等相關檢查,也未就反復摔倒的原因做進一步排查,最終孩子再次被醫囑回家觀察。
甘女士認為,孩子反復摔倒、運動功能退化的表現,應當引起醫生對神經系統病變的警惕,院方未完善相關檢查存在不足。
確診時病情已進展至較重階段 幼童最終離世
此后不久,孩子開始出現嘔吐癥狀,家屬多次帶其在縣醫院就診,癥狀持續加重但始終未明確病因。2026 年 5 月 18 日,家屬帶孩子前往贛州市某醫院就診,顱腦 MRI 檢查顯示,孩子四腦室出現大小約 3.3cm×3.8cm×5.9cm 的占位,合并梗阻性腦積水,腦干、小腦受壓明顯。
![]()
(相關診療證明書 甘女士提供)
經醫院多學科會診,高度懷疑為兒童惡性髓母細胞瘤。因腫瘤體積大、緊鄰腦干生命中樞,且患兒年僅 2 歲,手術風險較高。家屬隨后帶孩子輾轉北京天某醫院、首都醫某大學附屬北京兒童醫院等多家三甲醫院復查,均確認病灶已發展至中晚期,腦組織長期受壓水腫,神經損傷不可逆,手術及后續放化療風險大、預后差。
![]()
![]()
(相關病歷及通知書 當事人提供)
萬般無奈之下,家屬帶孩子返回崇義縣某人民醫院,接受降顱壓等保守對癥治療。從 4 月 21 日首次就診到 6 月 13 日孩子離世,前后共 53 天,孩子生命最終停留在 2 歲 3 個月。
![]()
(死亡證明 當事人提供)
衛健部門作出書面回復 家屬存不同意見
痛失幼子的甘女士,懷著萬分悲痛的心情,將孩子輾轉多地求醫的全部門診病歷、住院記錄、影像報告、繳費單據一一整理成冊,通過衛生健康熱線正式向監管部門提出投訴,直指崇義縣某人民醫院相關接診醫護。
當地衛生健康部門收到投訴后,調取診療資料開展核查,并向甘女士出具了書面回復。回復中還原了兩次就診的基本經過,同時說明:患兒所患后顱窩顱內腫瘤起病隱匿,早期走路失衡、摔倒、嘔吐等表現與普通外傷癥狀高度重合,臨床鑒別存在客觀難度;且該腫瘤惡性程度高、進展迅猛,即便早期發現,整體救治難度依然較大。回復同時告知了醫療糾紛的法定解決途徑,包括雙方自愿協商、申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向法院提起訴訟等。
![]()
(衛健委回復 甘女士提供)
對于這份回復,甘女士表示難以認同。她提出了自己的疑問:既然疾病進展迅猛,更應當盡早發現干預,早期腫瘤體積更小、未造成嚴重神經壓迫,手術難度更低,患兒預后也會更好;北京的醫院即便在孩子病情中晚期時仍安排急診留觀、計劃行第三腦室底造瘺術嘗試救治,若早期干預,治療空間會更大;從首次就診到確診近一個月的時間,對進展迅速的疾病而言至關重要,不應以 “本身難治” 淡化診療過程中值得商榷的環節。
![]()
(相關病情討論記錄 當事人提供)
調解未達成一致 家屬擬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2026 年 6 月 30 日,在當地衛生健康部門組織下,甘女士與崇義縣某人民醫院進行了調解,最終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據甘女士回憶,調解過程中工作人員告知,根據相關條例規定,賠付金額兩萬元以內的醫療糾紛可由雙方私下協商調解;兩萬元以上的可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索賠金額十萬元以上且雙方對醫療責任有爭議的,需先經醫療鑒定明確責任。但院方以訴求額度較高為由,拒絕進行行政調解,工作人員建議其通過法院訴訟、司法鑒定的途徑主張權益。
甘女士表示,自己要求院方賠償醫療費、喪葬費、誤工費及精神損失費等相關費用,訴求并非高額賠償,只是希望醫院能夠正視診療過程中的不足,給出合理的說法。她同時希望,基層醫療機構能夠對幼兒反復摔倒、行走異常等癥狀提高警惕,避免更多家庭遭遇類似的遺憾。
【免責聲明】本文依據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生效法律文書及公開信息整理撰寫,內容為其個人陳述,不代表本賬號立場,不構成任何專業建議。最終事實以有權機關正式結論為準。如有異議或補充,請聯系本賬號核實處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