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元把房“賣”給兒子想逃債?法院:撤銷!
欠債12萬余元被判償還,男子卻在上訴期間打起“小算盤”——把名下房產以1000元的“價格”轉給兒子,等債權人申請執行時,房子早已“易主”。近日,河南省淇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判決撤銷這份《房屋轉讓合同》,房屋需恢復登記回債務人名下,且債務人還要承擔債權人的維權費用。
案情的“時間線”很關鍵
張某甲欠王某借款未還,王某訴至淇縣法院。2025年7月,法院判決張某甲償還王某借款本金123279元及利息。? 張某甲不服提起上訴,問題就出在這個時候——
二審審理期間,張某甲和兒子張某乙簽了《房屋轉讓合同》,把名下房產“賣”給兒子,合同約定的房款:1000元。隨后房屋變更登記至張某乙名下。之后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等王某申請強制執行時,才發現房早沒了。
2025年11月,王某另行起訴,請求撤銷這份房產轉讓行為,并要求把房恢復登記回張某甲名下,維權費用也由對方承擔。
法院怎么看
淇縣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是典型的“債權人撤銷權”糾紛。張某甲在還款義務未履行的情況下,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而受讓人張某乙作為兒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情形,符合《民法典》關于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轉讓行為應予撤銷。
同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依法由債務人負擔。
法院遂判決:撤銷張某甲與張某乙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張某乙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將案涉房屋恢復登記至張某甲名下;張某甲向王某支付維權費用。? 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示:欠債不還還想通過“左手倒右手”轉移財產?法律早有后手。《民法典》第538條、539條明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便宜不是這么占的。
青科新聞 綜合中國法院網(/ 人民法院報報道編輯整理。
編輯: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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