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把徐法官以前寫的論文翻出來了,二審打算拿她自己的話懟她。她審案年頭不短,獎也沒少拿,可這回對商標法的解釋,跟大多數人想的完全不一樣。一審程序再規范,可大伙兒就是不認,傳統紋樣到底算不算公共資源,法律上本來就含含糊糊,行業規矩和老百姓的直覺又對不上,能不吵嗎?公共紋樣,就該大家隨便用。
?傳統紋樣歸屬爭議:法律與常識的碰撞
這事兒其實挺有意思,也挺讓人糾結的。徐法官作為資深法律人,專業素養肯定沒得說,但她這次的判決,為啥會讓這么多人覺得“不舒服”?說白了,就是“法理”和“情理”撞車了。
?咱們老百姓心里都有一桿秤,覺得那些老祖宗傳下來的紋樣,比如祥云、龍鳳、回字紋,那是咱們共同的文化遺產,是公共資源,誰都能用,憑啥你注冊了商標就能告別人侵權?這感覺就像有人把“太陽”注冊了,然后說別人曬太陽要交錢一樣,聽著就離譜。
?但法律呢,有時候講究的是白紙黑字的條文和先例。可能從法律技術層面,徐法官的判決有她的依據。可問題就在于,當法律條文和大眾的普遍認知、社會公序良俗產生巨大偏差時,這個判決的“正當性”就會受到質疑。
?論文“翻車”:是打臉還是反思?
現在有人翻出徐法官以前的論文,想用她自己的話“打臉”她,這事兒也挺耐人尋味。這說明啥?說明大家不是不講理,大家是希望法律人能言行一致,希望法律的適用能更接地氣,更能體現公平正義的樸素價值。
?如果一位法官過去的學術觀點和現在的判決南轅北轍,難免會讓人懷疑:是不是有什么其他因素影響了判決?或者,是不是法律人在面對具體案件時,也會不自覺地偏離自己曾經堅守的理念?
?我的觀點:法律不應脫離常識,傳統需要守護
我覺得吧,法律不是冰冷的條文,它得有溫度,得能回應社會的期待。尤其是涉及到傳統文化、公共資源這類問題時,法律的尺子得量得更準一些。
?傳統紋樣是咱們的根,是文化血脈的一部分。如果輕易被個別人或企業壟斷,那不僅傷害了公眾的情感,也不利于文化的傳承和創新。法律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也得給公共文化資源留出足夠的空間。
?徐法官這次的“翻車”,或許是個契機,能讓更多人思考:我們的法律,如何才能更好地平衡專業判斷和公眾認知?如何讓判決既合法,又合情合理?
?這事兒,你怎么看?你覺得傳統紋樣該不該被注冊成商標?歡迎在評論區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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