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行戴頭盔,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保證騎行人的安全,可總有人因嫌熱、嫌麻煩等原因,抱著僥幸的心理對這項規定置之不理。
近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相關案件,謝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因其未戴頭盔且超速行駛,被判自行承擔40%的責任。
2024年5月,謝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至某施工路段時,與同向行駛的一輛重型貨車相接觸后摔倒,造成特重型顱腦損傷,幾個月后因傷勢過重離世。經調查,貨車駕駛員存在超載行為,施工方存在未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等問題。同時,謝某在騎行中也存在未戴頭盔、超速行駛等行為。
謝某的家屬將相關方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貨車駕駛員未盡到足夠注意義務且存在超載;施工方未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均存在過錯。同時,謝某在事發時未按規定佩戴頭盔且車速相對較快,途經施工路段也未充分注意,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綜合考慮各方過錯,法院認定謝某自行承擔40%的責任,貨車方承擔40%的責任,施工方承擔20%的責任,各方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賠償。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示:
新修訂的《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對電動自行車騎行安全作出了明確規定,并且將佩戴安全頭盔從“倡導”上升為“法定義務”,同時明確了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5公里、不得瀏覽電子設備、不得酒后騎行等要求。違反上述規定,不僅面臨警告或罰款,還可能成為認定騎行人過錯的重要依據,騎行者的不規范行為,即使不是事故的唯一原因,也可能導致其在后續賠償中承擔相應比例的責任。
駕駛電動自行車應遵守交通法規,戴好頭盔、不闖燈、不逆行、不超速、不酒駕。尤其注意,要選購符合國家標準的頭盔,騎行前正確佩戴并牢牢系緊系帶。途經施工路段、路口或人行橫道時,務必減速慢行、仔細觀察。嚴格遵守限速規定,不拆除限速裝置、不改裝電池。如發生交通事故,應第一時間報警、就醫并完整保存病歷、票據。
來源:北京晚報
素材來源官方媒體/網絡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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