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調查、偵查人員開始訊問之前,準備工作非常重要,首先是要了解這次訊問的主要目的,需要解決什么問題、準備采取的方法、可能出現的結果的應對,必須避免盲目、無序、臨陣磨刀、“瞎貓碰死耗子”的現象出現,要在準備階段就要排除這些弊端。
一、目的定位
在職務犯罪的審查、調查、偵查中,在訊問總體目標明確的前提下,每次訊問的具體目的是各不相同的,審查、調查、偵查人員必須非常清晰的把握本次訊問的主要目的、任務。
突破。一針見血,直接了當講,當然是建立在證據基礎上的嫌疑指向,不是“無頭蒼蠅”的亂撞,因為這是第一次訊問,也包括初核階段接觸被查對象,審查、調查、偵查人員在對被審查、調查、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證據尚未得到其的印證,要在完全空白的紙上描繪出色彩,形成一幅完美圖畫就是完善證據,我們說審查、調查、偵查是一門藝術,突破就是藝術中的點睛之筆,如不能突破,對職務犯罪而言,可能影響和決定案件是否能夠成立,可見突破訊問的重要性。
拓展。拓展好比大浪淘沙,在河流中的金礦里找金子,越多越好。就是在原有的基礎上,審查、調查、偵查人員對被審查、調查及犯罪嫌疑人的問題、細節進一步查明、力求窮盡,有的對象交待了一部分,隱瞞了一部分;有的是審查、調查、偵查人員只掌握了一部分;有的還牽扯到其他人的涉嫌犯罪的問題,拓展一定是審查、調查、偵查深入階段訊問的重要目的。
固證。固證就好比對建筑物加立柱、打圈梁進行加固,是對被審查、調查對象及嫌疑人已經供人的涉嫌犯罪事實進一步予以固定,就是根據證據標準完善對涉嫌犯罪指控的證據形成證據鎖鏈、形成證據體系,確保不存在矛盾和瑕疵、用我的話來說,就是把證據固定在“十字路口”、就是把證據定在槍炮瞄準具中的“十字線”的中心點,準確、精確、不得動彈,讓我們的炮彈、子彈命中。
補充。就是修繕、彌補,力求完美不存在缺憾,對以往訊向中沒有顧及的內容、細節,通過訊問予以完善、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偵查人員認為需要完善的內容:二是經犯罪嫌疑人提出,認為需要補充或者增加的內容。
宣布。我認為,開誠布公是尊重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之一,“明人不做暗事”,我們根據法律的規定,將法律明確的,需要向犯罪嫌疑人告知的事項進行告知,如決定立案的告知、決定逮捕的告知、鑒定意見的告知、偵查終結的告知等。
在審查案件時經常發現,有些偵查人員不愿意告知自己的姓名,不到偵查終結裝訂案卷,不肯把自己的姓名寫在毛錄上面,據說是為了保密,你保什么密?怕打擊報復?怕誣告陷害?我們是名正言順的紀檢監察干部和檢察官、職務犯罪調查人員,向犯罪嫌疑人、被調查人告知自己是誰,這是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做的。
(6)其他。一些未盡事項,如由犯罪嫌疑人主動提起要求接受訊問,如有遺漏問題的交待、檢舉揭發、對有關事項的委托請求等,這叫“仁至義盡”,不留遺憾,我們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合法權利。
根據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具體情況的不同,訊問的目的、任務、要求也不盡相同,如果要細分,不亞于幾十種,但在實踐中我發現,有些辦案人員在訊問中對訊問的目的是不明確的,僅僅是為了訊問而訊問,為應付領導而訊問,由此可見,這種訊問是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對案件偵查是毫無意義的。
二、方法定位
訊問的方法是有講究的,絕對不是電視劇里表現的那樣:晚上,黑漆漆的訊問室,幾個偵查人員正襟危坐,一臉苦大仇深、怒不可遏的狀態,審訊桌上臺燈的燈光照射在對象的臉上,對象座椅后站著兩個荷槍實彈的警察,訊問人一開口就是:“姓名”、“年齡”、“職業”....瞎編亂造,我們都知道,實踐中可能是這個樣子的嗎?難怪群眾經常問我:“你們審問對象的時候是不是把‘探照燈’射在人家的臉上?”我無言以對,只能苦笑,都是這些烏七八糟的電視劇鬧的!當然,有時我也據理力爭,我說審訊的房間是有國家標準的,桌子上是不允許放“探照燈”的,什么燈都沒有的,照明燈是嵌人式裝置在天花板上的,是不可能讓人觸摸到的……
方法定位,主要有以下幾種:
正面交鋒。主要是向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宣布政策、指明方向、提出要求、講清責任、明確后果,打消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僥幸心理、幻想心理。
摸底設謀。對底細不清、情緒對立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種訊向方式,以一些無關緊要、不過于敏感的話題進行試探,“投石問路”、“摸著石頭過河”,從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弱點和不配合的癥結所在,探明路徑,對癥下藥。
斗智斗勇。對自我保護意識強烈的犯罪嫌疑人更需要突出調查、偵查人員的智謀,使用虛實相間、軟硬兼施、環環相扣、步步為營等策略瓦解犯罪嫌疑人的思想防線,如“趕鴨子上架”、“引蛇出洞”、“甕中捉鱉”等,實現予以突破的目的。
心理較量。根據犯罪嫌疑人頑固對立、抗拒交待、拒不認罪的情形,在對其心理動因分析把握的基礎上,進行心理剖析、心理引導、心理攻擊的方法,如運用“囚徒困境”“場景渲染”、“暗示意會”、“兩權相爭取其輕”等策略,促使犯罪嫌疑人轉變態度,選擇配合。
證據驗證。以證據說話也是訊問的一種重要方法,一方面是驗證證據的客觀性、證明力;另一方面是以“兵臨城下”、“四面楚歌”、“老鼠過街”的壓力打消犯罪嫌疑人的僥幸心理,破除其不切合實際的幻想,促使其在證據面前繳械投降。
綜合體現。訊問過程更多的是要求調查、偵查人員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不同情況、不同表現,特別是不同的變化,審時度勢、隨機應變、臨場發揮,這就是偵查人員綜合能力的體現。
每一次訊問都可能遇到令偵查人員特別費神的地要注意的問題是,每個問題都存在關鍵細節,所以調查、偵查人員要一個一個去面對、去把握、去分析、去化解,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問題就會迎刃而解。
(1)令其開口交待。訊問伊始犯罪嫌疑人不配合、不交特是常態,甚至有的閉口不言、沉默以對,這時的第一目的就是讓對象開口說話,如果你還是一個勁地沒有針對性地追問犯罪問題,只會加劇其抗拒的情緒,所以我使用的方法是,可以換一些話題、其感興趣的話題、其不得不說的話讓其說話是主要目的。
比如,犯罪嫌疑人沉默,不說話,我會講:“你這種態度我們將對你采取羈押的措施了。”這絕對不是成脅,對象存在犯罪嫌疑,還抗拒變待,講明結果是實事求是,否則紀委、監委變成“大車店”了,不交待就可以拍拍屁股跑路,可以隨使跑進跑出,能行嗎?
我接下去問:“拘留人員家屬通知書是送給你老娘還是老婆?”
“別!別!老娘八十多了,受不了。老婆膽小怕事,還有心臟病,能不能送給我兄弟或者朋友?”
這不是開口了嗎?不是有求于我了嗎?接下去話就好說了嘛!
(2)拓展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在交待了一些犯罪事實后,往往會有一個停滯期,他在作新一輪的觀望、揣摩、搖擺,這個時候偵查人員不能停頓,不要跑進跑出、吃飯、休息,打電話,要加強打消犯罪嫌疑人的顧慮,幫助其卸下您想包袱,一鼓作氣,乘勝追擊,訊問到底,從“開始講”“繼續講”的關節點要把握好。
(3)獲取自證證據。犯罪嫌疑人剛開始開口說話的“話”一般還不屬于證據性質,就是說對象開始說的話往往還是與案件無關的內容,我們訊問要獲取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自證證據”,所以到了一定階段,調查、偵查人員的主要任務是獲取對象對自己實施的犯罪的、與案件有關的“話”,即“自證證據”。
(4)固定以往供述。訊問的另一個重要的作用,就是不斷固定犯罪嫌疑人的“自證證據”,其有兩個問法:一是每次次訊同前,追問一遍:“你上次的交待是否屬實?”第二,在新的訊問開始時,追問:“你以前的每一次交待是否事實?”更要注意的是在新的訊問內容上進行證據固定,那就需要換角度對犯意、手法等進行深人訊問,從不同側面、角度以更具體的細節固定證據。
(5)交待同案他犯。訊問過程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把問題往別人身上推;有的犯罪嫌疑人則是大包大攬,不愿意牽連他人,這就需要偵查人員火眼金睛、明辨是非,曉以利害,還原客觀事實真相,促使對象實事求是,如實供述。
(6)檢舉揭發補充。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進一步拓展案源是訊問的重要目的之一,對象愿意交待、愿意配合以后,對于進一步檢舉揭發一般就不成為問題了,這個環節對于體現政策、鞏固證據、穩定情緒具有積極的意義。
(7)表明思想認識。通過我們的訊問,讓犯罪嫌疑人表明其自己對犯罪的認識是非常重要的,一是進步固定了“自證證據”,證明偵查人員獲取的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二是進一步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三是對犯罪嫌疑人是一種關注、是一種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表示和體現。
我提出的一個思考供大家參考:
我想有一個常識大家都知道,偵查實踐中,訊問(詢問)要求最高、難度最大的不是立案以后的第一次訊問,而是立案前初查階段接觸被查對象時,也就是“十二小時”(當然根據修訂后《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有些案件可以最長至48小時)這個階段的詢問。按照規定,這個階段是“詢問”階段,當然從本質上而言,面對的是案件的當事人、被查對象,與“訊問”中的犯罪嫌疑人無異。
“十二小時”究竟是個什么階段?有的人認為是談話階段,有的人認為是摸底階段,我認為,以上的說法都不夠準確,從法律規定和案件偵查的要求看,“十二小時”是證據驗證和聽取辯解的階段,這個定位是非常重要的。
你想想,僅僅是談話?沒有威懾力,目的不明確,效果難體現。
僅僅是摸底?那就說明初查階段的工作沒有達到基本要求,這種摸底顯然盲目。
定位為突破?一個腦子正常,抗審訊、反偵查意識強烈的職務犯罪嫌疑人,你沒有基本的東西而僅靠“十二小時”
其心理防線能夠突破嗎?顯然是無稽之談!即使有那么一兩個也是腦子有問題的,或者是自我良心發現的。
“十二小時”是在初查獲取了相應的證據的基礎上,面對被查對象對證據進行面對面的驗證和仔細聽取其辯解的階段,這里非常強調初查和證據的基礎要求,缺少了這個基礎一定是盲目的、冒險的、效果不好的。
我的意思是,讓對象開口,我們可以稱之為“突破”,但在具體對待上,我們要把握“驗證證據”、“聽取其辯解”,這才是真諦、關鍵、要害所在。
來源:華池縣紀委監委。作者:郭文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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