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醫鬧”近年來已成為社會治理的重要課題。相較于線下肢體沖突性質的暴力傷醫,“網絡醫鬧”隱蔽性更強,邊界模糊,正在持續沖擊醫療行業秩序。
基于此,國家衛健委等14部門近日印發的《2026年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工作要點的通知》中,特別強調要依法查處“網絡醫鬧”等案事件,“網絡醫鬧”正逐步被納入系統性的醫療領域治理方案。
所謂“網絡醫鬧”,并非指普通的醫療投訴或情緒宣泄,通常被界定為:利用互聯網平臺,通過編造傳播不實信息、煽動輿論、惡意攻擊等違法手段,不依法定程序維權,以網絡脅迫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這種行為往往呈現出組織化、持續化、跨平臺擴散的特征,甚至雇傭網絡水軍進行集中攻擊,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造成深遠且難以量化的傷害。
當前,一些醫患糾紛在網絡發酵過程中,已暴露出明顯的“網絡醫鬧”特征。譬如,去年河南周口女醫生邵某某墜樓事件中,三起醫療糾紛的家屬對邵某某實施連續7個多月的網暴,極度無助之下,受害者最終選擇以極端方式結束生命。另一個典型案例是,武漢市中心醫院急診科主任艾芬因對其眼部手術效果不滿,在社交媒體上持續發布針對主治醫生及愛爾眼科旗下多家醫院的言論,法院在相關判決中認定其多個網絡發言不符合事實,因而屢屢敗訴。其互聯網賬號被全網封禁后,依然注冊二十多個賬號,持續針對愛爾眼科醫生、不相干的員工個人甚至企業負責人,不能不引起相關部門高度重視。
此外,也曾經有網絡賬號以“維權志愿者”身份介入異地醫療糾紛,發布未經核實的內部聊天記錄與所謂“醫療黑幕”,通過制造輿論熱點向醫院施壓,以謀取個人自媒體流量或經濟利益,這些行為在后續法律程序中大多被認定為構成名譽侵權或非法經營。
可以看到,在醫患訴求多元及社交媒體加持之下,“網絡醫鬧”早就不是個案式的存在,甚至呈現多發態勢。但是,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醫療維權也不是煽動與表演。醫療糾紛中的“委屈”絕不能成為網絡暴力的“通行證”,維權手段必須限定在法律紅線之內。
不過,在實踐中,能夠導入司法軌道的“網絡醫鬧”畢竟是少數,治理這一問題并不容易,因為很多“網絡醫鬧”往往披著“維權”與“輿論監督”的外衣,在當下的互聯網輿論場,表達即正義,流量即權力,加之網絡輿論自身的非理性特征,導致誰先發聲、誰更煽情,誰就容易占據道德高地。
此外,這類糾紛的邊界極為模糊。什么是基于事實的質疑?什么是惡意的誹謗?什么是合理的情緒宣泄?什么是組織化的攻擊?這些中間的灰色地帶,給了一些人利用規則煽動輿論的機會。同時,由于醫患之間天然存在信息不對稱,大眾往往不自覺地代入“強勢機構欺壓弱勢患者”的刻板印象,使得醫鬧者更容易獲得輿論的同情與聲援,從而加劇了以聲量換利益的博弈心態。
事實上,針對網絡侵權行為,我國法律法規已織就嚴密的防護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不受侵犯,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刑法層面,誹謗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也為情節嚴重的“網絡醫鬧”預設了刑事處罰的空間。
在相關案件中,各地法院的判決為厘清“正當監督”與“網絡侵權”提供了尺子。尤其對公眾人物或網絡大V而言,在行使言論自由時,負有高于普通民眾的審慎審查義務。不能以公共利益或正義之名,無限度地容忍對他人人格的貶損和名譽的踐踏。
當然,這也絕不意味著要將任何批評的聲音打上“網絡醫鬧”的標簽。在實踐中,必須嚴格區分“網絡醫鬧”與中性批評、輿論監督的界限。若是患者投訴基于客觀事實,即便言辭犀利,那也是為了促進醫療改進的苦口良藥,屬于法律保護的言論自由范疇。媒體報道中,只要立場是客觀的,事實是準確的,也不應將媒體監督扣上不懷好意的帽子。只有那些捏造事實、惡意攻擊、借機敲詐的行為,才應被視為打擊對象。
歸根結底,醫療糾紛的解決,應當回到法律與理性的軌道。它不是“誰嗓門大誰有理”的聲量比拼,更不是“誰粉絲多誰正義”的流量游戲。14部委的明確表態,以及相關醫療糾紛的裁決,已經明確敲響警鐘:治病救人、醫療事業茲事體大。網絡維權一旦跨越法律邊界,即便擁有再多的“粉絲”為其站臺,終究也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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