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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嚴格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儀征市應急管理局現對近期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典型案例進行曝光。
1
揚州神馳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熔煉車間東側一處正在使用的熔煉爐(中頻電爐)的冷卻系統(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傳感器)損壞,導致該裝置失效或者無效
處罰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處罰內容:對該公司作出處以人民幣陸仟元整(6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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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儀征磐石能源
發展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
處罰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
處罰內容:對該公司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肆拾肆萬元(44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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