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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印發《關于啟用全省普通國省干線16個治超非現場檢測站點的公告》,自2026年8月15日零時起,全省普通國省干線16個治超非現場檢測站點正式投入使用,實行全天候動態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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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啟用全省普通國省干線
16個治超非現場檢測站點的公告
為持續深化全省公路貨運車輛超限治理工作,有效遏制車輛超限運輸違法行為,全力保障公路基礎設施完好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經云南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研究決定,正式啟用全省普通國省干線16個治超非現場檢測站點。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啟用時間
自2026年8月15日零時起,全省普通國省干線16個治超非現場檢測站點正式投入使用,實行全天候動態檢測。
二、公示期限
本公告公示期為31天,自2026年7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9日止。
三、檢測站點基本信息
本次啟用的16個治超非現場檢測站點名稱、線路、樁號、檢測方向等詳細信息詳見附件。
四、合規資質說明
本次啟用的治超非現場檢測站點設置方案,已通過云南省交通運輸廳法制審核,程序合法合規;配套檢測設備均經云南省計量測試技術研究院檢定合格,計量數據真實有效,可作為行政執法依據。
五、違法處置規定
經非現場檢測設備抓拍、判定存在超限運輸違法行為的貨運車輛,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須及時就近前往超限運輸檢測站或其他指定地點完成貨物卸載,嚴格按照治超聯合執法流程接受處理。
對拒不配合及時卸載的違法當事人,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將依據設備采集的稱重及圖像數據,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置;當事人需攜帶相關證件,前往當地違法超限運輸處理辦公地點接受處理。
對檢測過程中發現的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不按交通標志標線行駛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違法行為,將依法移交公安交管部門查處。
六、法律責任及聯合懲戒
(一)對經告知后逾期仍未接受違法處理的當事人,情節嚴重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將違法信息抄送公安交管、行業主管等相關部門,實施跨部門聯合信用懲戒。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損毀、擅自破壞治超非現場檢測設施設備或采取任何形式干擾正常檢測。對存在上述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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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云南交通”微信公眾號、大理發布
編輯:武文雯
值周:黑浩川 張輝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單位對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或者處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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