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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據“滁州市應急管理局”網站發布行政處罰信息公示顯示,天長市天鑫氣體有限責任公司與南京疆拓氣體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共同實施非法生產危險化學品。7月11日,滁州市應急管理局對兩家公司作出責令停止生產、各處以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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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處罰信息顯示,2026年5月13日,滁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發現天長市天鑫氣體有限責任公司在圍墻東側毗鄰地塊從事氮氣、氧氣、氫氣、硫化氫、甲烷、丙烷等氣體混合充裝,涉嫌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危險化學品生產,滁州市應急管理局于當日立案調查。
經查,天長市天鑫氣體有限責任公司與南京疆拓氣體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共同實施非法生產危險化學品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條“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活動”的規定。
鑒于違法生產產品數量較少、未實際對外銷售,且立案后兩公司能夠立即停止違法生產行為、主動配合調查、積極消除安全隱患,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危險化學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危險化學品生產的”的規定,按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裁量細則第80條A階“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2026年7月11日,滁州市應急管理局對天長市天鑫氣體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181750967237A)和南京疆拓氣體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191MA1WKF534U)作出責令停止生產、各處以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 | 滁州市應急管理局
編輯 | 池騁杰(實習) 責編 | 王常鈺 審核 | 劉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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