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觸到一起食品類刑事案件,案情看似簡單,卻藏著刑事追責與民事、行政責任劃分的核心爭議。
當事人在認罪認罰后內心始終糾結,一邊擔憂更換律師增加成本、害怕辯護無果,一邊又不愿就此背負刑事案底,渴望爭取無罪結果。
結合案件事實、法律爭議點以及和當事人溝通的全部內容,梳理本案核心法律問題與當事人該做出的關鍵抉擇,供同類食品經營從業者、涉食安案件當事人參考。
案件基礎事實
當事人是某食品經營者,日常很少駐店,店內聘請專職人員負責食品制作。
經營期間,店主反復明確要求,店內制作的某類成品必須全程存放冷藏柜,以此保障食品新鮮、杜絕變質風險。
長期經營過程中,店內售賣的該類食品從未出現顧客食物中毒、腸胃不適的投訴事故。
但某日多名顧客食用店內食品后,集中出現嘔吐癥狀,事發次日,辦案機關提取店內留存食品送檢,鑒定結論標注案涉食品足以引發嚴重食源性疾病,據此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對經營者刑事立案。
案件現已臨近開庭,當事人此前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心中卻始終不甘心,萌生委托專業刑辯律師補強辯護、全力爭取無罪的想法,卻始終猶豫不決。
兩處根本性硬傷
站在刑事辯護專業視角,這類案件存在兩處根本性硬傷,從法律層面來講,本就不應當對被告人定罪處罰,僅作民事賠償、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即可。
第一,被告人不具備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要求的主觀犯罪故意。
刑事犯罪的成立,必須主客觀相統一,僅有客觀損害后果,缺少主觀過錯,不能成立犯罪。
本罪要求行為人明知食品存在安全隱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然生產、對外銷售,放任危害群眾身體健康的結果發生。
反觀本案經營者,自始至終秉持合規經營的態度,主動制定食品儲存規范,明確要求員工將食品冷藏存放,已經完全履行經營者的管理、監督義務,不存在任何放任食品變質、漠視消費者健康的心態。
顧客出現腸胃不適,屬于員工執行操作出現疏漏導致的意外,并非經營者主動追求或者放任發生的結果。
經營者已經盡到全部管理職責,不存在明知食品不安全仍售賣的主觀故意。
即便本次出現食品安全意外,該行為的過錯程度僅停留在民事侵權、行政違法范疇,遠遠達不到刑事犯罪的追責標準,直接追究經營者刑事責任,違背刑法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基本原則。
第二,本案核心定罪證據——食品鑒定意見存在致命瑕疵,無法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有效依據。
辦案機關送檢的食品,是顧客中毒事發第二天提取的,和消費者當日食用的食品,儲存環境、新鮮程度存在本質差異。
該類食品包含生鮮成分,保質期極短,脫離冷鏈環境后短短數小時就會快速滋生細菌、發生腐敗變質。
顧客食用當日的食品是否變質、細菌超標,沒有第一時間留存、送檢;辦案機關隔天才提取店內樣品檢測,此時食品經過一夜常溫存放,本身已經發生變質,這份鑒定報告只能證明"第二天的食品不合格",無法證實消費者吃到口中的食品本身存在安全問題。
這份間隔二十四小時出具的鑒定意見,檢材不具備原始性、關聯性,證據鏈條出現斷裂,不具備合法有效的證明效力,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的核心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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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關鍵定罪證據喪失合法性,整個案件的指控根基便不復存在。
當事人的關鍵抉擇
基于上述兩處無法回避的重大案件缺陷,本案具備無罪辯護的扎實基礎,當事人完全有機會推翻現有指控,擺脫刑事追責。
但案件能否迎來理想結果,最終決定權掌握在當事人自己手中,這也是和當事人溝通時重點點明的核心。
很多涉刑案件當事人都會陷入和這位經營者一樣的內耗:一邊心里清楚案件有明顯問題、不甘心認罪留案底,一邊又瞻前顧后、拿不定主意,糾結要不要堅定走無罪辯護路線,糾結要不要額外委托資深律師補強辯護力量。
而猶豫不決,恰恰是刑事案件中最忌諱的心態。
辦案檢察官、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會直觀感知當事人的態度與立場。如果當事人態度軟弱、搖擺不定,輕易妥協退讓,辦案人員會默認當事人認可全部指控事實,認為即便案件存在瑕疵,當事人也不會全力抗爭,便很難主動重新審視案件證據與法律適用漏洞;
但如果當事人態度堅決,自始至終堅持自身清白,搭配邏輯嚴密、有理有據的專業辯護意見,辦案機關會重新審慎核查案件全部疑點,主動復盤證據鏈條、法律定性的問題,無罪、從輕的辯護機會才會真正出現。
律師的專業能力,是當事人爭取公平處理的重要助力。
本地律師受地域辦案環境限制,有時難以充分、強硬地提出顛覆性無罪辯護觀點;專業刑辯律師沒有本地辦案顧慮,能夠完整、透徹梳理案件全部疑點,在審查起訴階段、庭審階段完整闡述案件定性錯誤、證據存在瑕疵、主觀無犯罪故意等核心辯護意見,清晰向司法機關展示案件存在的重大漏洞,倒逼辦案機關重新考量案件定性。
當事人可以選擇專業刑辯律師介入,強化辯護力量,打破原有單一的辯護思路。
擺在當事人面前,其實只有兩個必須盡早敲定的核心決斷,盡早想明白,才能停止無意義的內心內耗,抓住開庭前最后的辯護黃金期。
第一,明確自身底線:
是僅僅追求緩刑、從輕量刑,還是堅決捍衛自身清白,堅持無罪辯護。哪怕最終短期判處實刑,也絕不輕易放棄申訴、抗辯的權利。
二者對應的辯護策略、證據調取思路、庭審發言邏輯完全不同,一旦立場搖擺,辯護工作會自相矛盾,錯失辯護機會。
第二,確定辯護力量:
是否委托專業刑辯律師介入案件,補充現有辯護力量。
專業律師敢于直面案件爭議點,完整拋出無罪辯護觀點,能夠從全新視角挖掘案件漏洞,讓司法機關正視案件存在的根本性問題。
案件審理期限緊張,留給當事人調整辯護思路、補充委托律師、提交書面辯護意見的時間十分有限。
如果遲遲無法下定決心,持續糾結猶豫,只會白白浪費開庭前最后的關鍵窗口期,原本存在的無罪辯護機會,會因當事人的遲疑徹底流失。
給食品經營者的警示
需要明確區分民事、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邊界:顧客食物中毒,經營者依法承擔醫療費、賠償金等民事賠償責任;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據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作出罰款、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但刑法作為最嚴厲的懲戒手段,不能隨意擴大適用范圍,經營者已經盡到全部管理義務、無主觀犯罪故意,核心定罪證據存在嚴重缺陷的前提下,強行追究刑事責任,違背刑法謙抑性原則。
食品經營行業經營者遍布大街小巷,很多小商戶缺乏法律認知,一旦出現顧客食用食品后身體不適,很容易直接被移送刑事立案。
本案也給所有餐飲、烘焙從業者敲響警鐘:
日常務必留存食品冷鏈存放記錄、員工管理規范、進貨消殺臺賬,完整留存第一時間食品檢測樣本;一旦涉刑,不要倉促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先委托專業律師完整復盤案件事實、證據鏈條,厘清是否具備刑事追責基礎,再做出最終選擇。
回到本案經營者的處境,案件事實、法律依據均支撐無罪辯護,最終能否迎來公正處理,核心在于當事人是否擁有堅定維權的心態,是否愿意借助專業律師的力量抓住辯護機會。
刑事案件從來不是律師單方面就能扭轉結果,當事人堅定的立場、清晰的決斷,搭配專業、有力的辯護意見,二者相輔相成,才能讓司法機關看見案件全部疑點,真正守住無罪、無案底的底線。
倘若始終舉棋不定,再好的法律辯護思路,也難以落地發揮作用,最終只能被動接受量刑結果,留下終身刑事犯罪記錄,對個人、店鋪經營乃至子女未來發展,都會產生不可逆的負面影響。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市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師特約監督員,亳州市檢察院人民監督員,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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