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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受浙江彩虹時代科技有限公司(答辯人)委托,代理第58386542號商標的異議答辯案件。
圖形商標近似判斷高度依賴整體視覺、設計創意、獨創性差異等,本案高沃答辯人提交完整創作思路、設計淵源、創作時間、元素來源等對比材料,清晰區分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的構圖、立意、線條、視覺效果差異,為審查員提供完整對比依據。最終,國知局下發了關于第58386542號“”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案件介紹
異議人浦項國際公司針對被異議人浙江彩虹時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請的、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標公告》的第58386542號“圖形”商標提出商標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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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第513199號“圖形”、第384319號“圖形”商標主張第三十條,同時主張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著作權對其“”商標予以保護,并認為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等多項規定,請求對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不予核準。
案件難點
“”VS“”均為純圖形商標,雙方商品分屬于相同類別相同群組,甚至包含相同商品,常規易被認定為屬于類似商品,進而認定為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對比圖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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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答辯核心觀點主張
一、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的兩枚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即便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在第9類商品上,與被異議商標指定商品構成類似商品,但被異議商標“”有其獨特的設計淵源,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在外觀構成、整體視覺效果上存在顯著區別:
①被異議商標具有獨特的設計淵源:源自于答辯人的企業字號“彩虹”/“rainbow”,且其名下在先注冊了系列“rainbow”商標。圖形滿含設計細節(彩虹、車輪、音響孔、喇叭、音樂音符等),與其主營的汽車音響器材行業緊密關聯。
②答辯人結合企業字號、主營項目和經營理念,精心打造而成“(rainbow)”系列商標,經過答辯人的長期宣傳與使用,在“低音喇叭”等汽車音響器材行業已經具有了相當高的知名度與影響力。因此,被異議商標有其獨特的設計淵源及應用方向,并無抄襲異議人引證商標的故意,雙方不構成近似商標。
二、異議人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保護主張無事實基礎:異議人主張對其“”商標進行著作權保護,但因被異議商標與其作品未構成近似,不存在誤導公眾、損害異議人商標權益的情形,其該項主張缺乏事實支撐:
①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在先作品在外觀設計、含義、呼叫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根本不構成近似。
首先,外觀設計上:被異議商標為答辯人早已注冊商標的系列商標,是答辯人根據其企業字號“彩虹”以及主營的“汽車音響器材的生產研發”精心設計而成;而異議人的在先作品,形似“一朵盛開的花”;
其次,內在含義上:被異議商標源自于其企業字號“彩虹”,正所謂“不經歷風雨、怎能見彩虹”,寓意美好的結局;以及其所運用到的“車輪、耳孔、音響孔與喇叭”等元素,與答辯人主營的汽車音響器材的研發與生產緊密連接;而異議人的在先作品,即使誠如其所述為“五大洋和六大州”,代表了異議人企業走向世界的未來愿景和發展理念,以及企業勇于敢于創新、挑戰以及風險的精神,也與被異議商標的內涵存在顯著差異;
最后,直接呼叫上:據答辯人提供的“”作品登記證書可見,圖形部分有明確的名稱,故被異議商標“”可直接呼叫為“白金球”;而據異議人提供的證據18可見,異議人的在先作品呼叫為“DAEWOO”;雙方差異顯著。
②異議人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各引證商標引起了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也不足以證明異議人的引證商標在09類別商品上的知名度。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未侵犯異議人的任何在先權利,異議人的主張不應予以支持,被異議商標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三、異議人關于被異議人違反《商標法》其他條款的主張無依據:異議人所稱被異議人申請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等規定,未提供任何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屬于無事實依據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國知局裁定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理,于2025年06月04日下發了關于第58386542號“”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國知局認定:雙方商標在圖形構成要素、整體外觀等方面具有一定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異議人稱被異議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權,但被異議圖形商標與異議人美術作品視覺效果、整體外觀等具有一定區別,未構成實質性相似,因此我局不予支持。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等證據不足。
辦案心得
圖形商標近似判斷高度依賴整體視覺、設計創意、獨創性差異等,本案答辯人提交完整創作思路、設計淵源、創作時間、元素來源等對比材料,清晰區分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的構圖、立意、線條、視覺效果差異,為審查員提供完整對比依據,幫助行政機關客觀區分兩件圖形商標,避免機械以圖形大類、簡單元素片面判定近似,優化圖形商標確權審查標準。
本案能夠成功、商標獨創性得到官方認可,核心依托答辯人(浙江彩虹時代科技有限公司)完整提交圖形原創創作思路材料與真實持續商標使用證據兩大關鍵證據鏈;本案中答辯人積極配合,全面提供留存的證據材料,明晰圖形深層創作思路,代理人團隊作為最佳“輔助”,高度梳理案件詳情、充分挖掘證據材料,讓“事實”說話,依法維護自身“原創商標”權利。
本案商標代理人:李雪
來源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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