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劉虎
7月23日,烏魯木齊中院將對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301139.SZ)前高管蘇海成涉嫌敲詐勒索一案的重審二審,進行開庭審理。有罪抑或無罪,該案爭議巨大。
5月8日,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顯示,元道通信在2019年至2022年首次公開募股申報及上市期間,實施虛構收入及財務造假行為,屬欺詐發行。深交所據此啟動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程序。元道通信被查實累計虛增營收6.56億元,被課以2.3884億元罰款;李晉、曹亞蕾、吳志鋒等人合計被課以1800萬元罰款及五年證券市場禁入。涉嫌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
![]()
烏魯木齊中院
5月14日,筆者撰寫并發布文章《新疆上市公司高管索要離職補償遭跨省抓捕,涉事公司因欺詐發行觸發退市程序》。5月21日,烏魯木齊市新市區法院作出重一審判決,認定蘇海成構成敲詐勒索罪,但與原一審認定的涉案金額182.4萬元相比,其索要的150萬元股權差價屬于“雙方自愿協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予以剔除,僅索要的32.4萬元“保密費”被認定為犯罪金額;其刑期也由原一審的有期徒刑11年,小幅減至10年6個月。
辯護律師表示,將繼續對蘇海成作無罪辯護。
01
32.4萬元的性質:敲詐勒索還是民事協商?
此案源于長期的勞資與股權糾紛。
2017年7月,時任元道通信董事、副總經理的蘇海成因高層分歧離職并轉讓股份,協議約定其需履行保密義務。
2021年底至2023年間,蘇海成向公司提出補償股票差價150萬元及32.4萬元“保密費”。雙方協商同意并結清款項后,元道通信卻向烏魯木齊市新市區警方報案,控告蘇海成“以掌握違規材料向證監會舉報為由”實施敲詐勒索,致使蘇海成在河北石家莊被捕。
![]()
蘇海成
2024年7月10日,新市區法院以敲詐勒索罪一審判處蘇海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責令退賠元道通信182.4萬元。
蘇海成提起上訴后,2024年9月23日,烏魯木齊中院認定原審程序違反法律規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辯方堅稱烏魯木齊司法機關對該案并無管轄權。
重一審中,150萬元被定性為民事協商,但32.4萬元仍被判定為敲詐。對此,上訴方在二審意見中提交了關鍵微信記錄,證明溝通全程無要挾言辭。
微信記錄顯示,蘇海成明確向高管表示“相關材料已銷毀”“保證不向機構泄露”,并坦言“若無必要可停止協商”。對方高管甚至主動建議他“將未落實的補償一并提出”。
辯護人指出,基于已承擔的保密義務主張費用符合民事原則,且元道通信此前已有向離職高管主動支付保密費的先例。重一審判決未能充分考量這些排除“要挾”屬性的客觀證據。
02
“被害”主體之疑:個人付款能否等同公司損失?
財產損失主體的認定,是本案另一核心法理爭議。
重一審判決責令蘇海成向“被害人元道通信”退賠32.4萬元,但案卷及上訴狀揭示,元道通信賬面并未產生任何經濟損失。
家屬和辯護律師認為,涉案的32.4萬元均來自元道通信董事長李晉的個人招商銀行賬戶。實際支付人李晉等人從未向警方報案,而代表公司報案的財務總監也未能證明對公賬戶有資金流出。地方政府及中國證監會新疆監管局的信息公開答復亦證實,元道通信并不存在因敲詐勒索導致財產損失的記錄。
辯方質疑,法定代表人未經內部審批的個人賬外支付,絕不能等同于上市公司的直接損失。疊加證監會查實的元道通信系統性財務造假事實,報案人將個人涉嫌違規的賬外走賬包裝為上市公司損失,純屬混淆主體、歪曲事實。
03
商議對策在石家莊還是烏魯木齊?
“跨省異地管轄”是貫穿本案始終的程序性爭議。
辯護律師認為,蘇海成的生活與工作地、元道通信實際運營地、涉案資金收付行及談判抓捕地,均在河北石家莊。烏魯木齊立案管轄的唯一支點,僅為元道通信的注冊地在新疆,及企業單方面聲稱曾在烏魯木齊召開過商議對策的“視頻會議”。
律師由此指出,該“視頻會議”不僅缺乏第三方電子數據支撐,且在管轄權爭議提出前,相關高管筆錄均稱是“在石家莊辦公室商量的”;提出管轄異議后,企業卻“反言”,補充了這份孤證。
![]()
烏魯木齊市檢察院
此外,2025年7月,新市區法院曾層報自治區高院認定無管轄權并將案件退回新市區檢察院,但在無新的實質證據的情況下,重一審又徑直受理,涉嫌人為擴張管轄。
辯方認為,在公安部及最高法嚴禁趨利性執法、違規異地執法的明文規定下,僅憑“被害人事后商議對策的場所”強行確立犯罪地,極易演變為企業操控地方司法權進行打擊報復的工具。
04
重二審懸念與訴求
7月23日,本案重審二審即將開庭。
羈押兩年多來,蘇海成堅稱自身行為系普通民事維權,拒絕認罪。面對重重疑點,辯護律師訴求明確:
堅持無罪辯護:要求撤銷重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無罪;或因無管轄權,指定案發地(河北石家莊)法院重新審理。
啟動司法審計:請求依據《會計法》等規定,對涉案李晉個人賬戶資金流向進行分析鑒定,查明32.4萬元是否進入上市公司臺賬及是否構成公司真實經濟損失。
![]()
公開開庭審理:堅決要求公開開庭,充分聽取辯護意見,避免片面采信系統性造假的退市企業單方捏造的虛假財產損失數據。
辯護律師說,最高法近期多次重申,應堅決糾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及違規異地司法問題。作為造假退市案的衍生底色,這起案件是典型的涉嫌虛報刑事案件。
元道通信被敲詐案二審的最終走向,筆者將持續關注。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