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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書字號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閩05刑終357號刑事裁定書
2. 案由:集資詐騙罪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2021年10月18日,被告人許某經營某通訊店并成為某通訊公司晉江分公司簽約經銷商,其虛構向某通訊公司投資“刷單沖業績賺積分”的事實,并以每個月2分至2.8分的高額利息為誘餌,誘騙被害人尤某等19名被害人進行投資,騙取上述被害人錢款共計2495593.59元。2021年12月7日,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許某,從其處扣押手機1部、賬本25本、通訊店營業執照1本、農商銀行卡和招商銀行卡各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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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點】
1. 本案被告人許某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被告人向多人集資是否符合非法集資詐騙犯罪“公開性”要件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許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許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判處被告人許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 萬 元 ; 責令被告人許某退賠各被害人相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495593.59元;暫扣于晉江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手機1部及銀行卡2張,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許某提出上訴。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許某的上訴意見不能成立,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裁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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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海濱律師案件解析】
本案核心是厘清集資詐騙的兩個認定關鍵點:一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規則,二是與普通詐騙的邊界。
首先,“非法占有目的”屬主觀要件,既不能僅憑“未表態不想還”的主觀供述認定,也不能僅因“最終錢還不上”客觀歸罪,需結合資金實際用途等客觀行為推定:許某作為通訊店經營者無足額還款能力,虛構“刷單沖業績”項目許諾2-2.8分高息,所募249萬未投入宣稱用途,反倒用于拆補舊息、家庭開支,完全符合《非法集資司法解釋》列明的推定情形;司法推定需嚴守“基礎事實確定、符合經驗法則、保障行為人反駁權”三規則,本案結論無誤。
其次,本案最初公訴定詐騙罪,后變更為集資詐騙,核心是看是否符合非法集資“非法性、利誘性、公開性、社會性”四特征:許某未獲金融審批符合“非法性”,高息遠超銀行利率、承諾返本付利符合“利誘性”;雖未公開張貼廣告,但放任被害人“口口相傳”拉人投資,屬于變相公開宣傳,符合“公開性”;募資對象從親友向外延伸至不特定公眾,符合“社會性”,故定集資詐騙罪更能評價其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屬性。
提示:小商戶別拿“熟人圈宣傳”當擋箭牌,虛構項目、高息攬資、放任口口相傳擴散,照樣踩非法集資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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