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多年新聞工作,當看到“LV起訴國家知識產權局”被大量媒體報道、轉載,還真的有些納悶,一場極其普通的商標行政訴訟,為什么會被講得如此不同尋常?
答案很簡單,媒體熟悉講訴訟故事,卻并不熟悉訴訟制度。
很多媒體知道“誰告了誰”,但卻未必愿意解釋“為什么必須這樣告”;知道“LV告了國家知識產權局”有流量,卻不一定關心這在商標授權確權程序中,本來就是一種常規的制度安排。
于是,一個普通的法律程序,被包裝成了一場品牌與國家機關之間的戲劇性對抗。
一、新聞是真的,敘事卻可能是偏的
“LV起訴國家知識產權局”這個標題,在事實層面沒有錯。
原告確實是路易威登馬利蒂,被告確實是國家知識產權局。
但新聞傳播從來不只是事實有沒有錯,還包括事實被放進了怎樣的敘事框架。
當讀者看到這句話,最容易產生的理解是,一家外國奢侈品牌,正在向中國知識產權主管機關發起挑戰。
特別是在LV剛剛因茉莉奶白商標案成為輿論焦點之后,很多報道又順勢寫成:
LV剛告完茉莉奶白,又把國家知識產權局告了。
這就更容易讓人誤以為,兩起訴訟是LV連續擴大維權攻勢的一部分。
但在實踐中,商標侵權民事訴訟與商標授權確權行政訴訟,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程序。
前者解決的是,經營者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后者解決的是,當事人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商標行政裁定,能否請求法院對該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
國家知識產權局之所以成為被告,不是因為它“侵犯了LV的權利”,而是因為它作出了被訴行政行為。
誰作出行政行為,誰在行政訴訟中成為被告,這再正常不過。
但問題卻出現了,因為很多媒體只保留了最有沖突感的主體關系,卻省略了最重要的制度背景。
二、媒體熟悉訴訟故事,不熟悉訴訟制度
傳統新聞敘事天然偏愛沖突。
誰告誰,誰贏誰輸,索賠多少,是否反轉,都是最容易形成傳播的元素。
但訴訟制度往往沒有那么強的戲劇性。
它需要解釋程序,需要交代權利結構,需要區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還需要告訴讀者,被告的身份并不當然意味著其存在過錯,原告提起訴訟也不意味著其主張必然成立。
這些內容都不如“LV把國家知識產權局告了”來得直接。
于是,媒體在處理法律新聞時,經常出現一種結構性偏差:
對訴訟主體高度敏感,對訴訟制度缺乏興趣;
對誰和誰發生沖突高度敏感,對法院究竟審查什么缺乏耐心;
對標題中的身份反差高度敏感,對程序中的權利救濟缺乏解釋。
這不是簡單的專業知識不足,而是新聞生產邏輯造成的。
一個完整準確的標題,可能是:
LV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商標行政裁定,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這個標題法律上更準確,卻幾乎沒有新聞傳播力。
把它改成:
LV起訴國家知識產權局。
沖突立刻形成,點擊率也隨之而來。
媒體并沒有捏造事實,卻通過省略制度背景,制造了事實之外的戲劇性。
三、熱點主體會把普通案件變成新聞
這起行政訴訟被放大,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LV已經成為當前輿論場中的熱點主體。
茉莉奶白案之后,LV已經被置于一組強烈的公共議題中——
國際品牌與中國企業;
注冊商標與傳統紋樣;
千萬賠償與公共文化資源;
正常維權與權利擴張。
在這樣的傳播環境下,LV之后出現的每一個訴訟,都可能被自動吸附到此前的故事中。
這就是熱點傳播中的“敘事慣性”。
只要主體相同,媒體便傾向于把不同性質、不同程序、甚至沒有直接關系的事件,連成一條連續的故事線。
“LV告茉莉奶白”之后出現“LV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新聞敘事中天然具有連續性。
但在法律上,兩者是否存在關聯,不能只憑主體相同來判斷。新聞可以追逐關聯,但不能制造關聯。
四、這條新聞暴露的,是法律傳播能力不足
一場普通的商標行政訴訟成為新聞,本身并不是壞事。
它說明知識產權已經走出專業圈層,進入大眾傳播和公共討論。
公眾開始關注商標、專利和版權,不再只把知識產權視為律師和代理機構的技術問題,這是一種進步。
問題在于,法律新聞進入公共傳播后,專業解釋沒有及時跟上。
媒體告訴公眾“LV告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卻沒有解釋國家知識產權局為什么是被告。
媒體告訴公眾“LV又起訴了”,卻沒有區分民事侵權訴訟與行政授權確權訴訟。
媒體強調原被告身份,卻沒有告訴讀者,行政訴訟本身正是市場主體依法尋求救濟、行政行為接受司法審查的正常制度。
于是,一個原本體現法治化營商環境的事件,反而被傳播成了某種奇觀,
一家外國企業竟然“敢告”中國國家機關。
這顯然不是案件本身的問題,而是法律傳播出了問題。
五、新聞可以有流量,但不能只有流量
新聞標題需要吸引力,這沒有錯。
但法律新聞的底線,是不能讓傳播效果替代制度事實。
“LV起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作為標題,但正文必須盡快完成解釋:
這是一場商標授權確權行政訴訟;
國家知識產權局因作出行政裁定而成為被告;
當事人不服行政裁定依法起訴,是正常的權利救濟;
法院審查的是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不是判斷LV有沒有資格“挑戰”國家機關。
只有把這些內容講清楚,標題的戲劇性才不會轉化為公眾認知上的誤導。
在法律新聞中,制度解釋本身就是新聞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知產力判斷
“LV起訴國家知識產權局”成為新聞,在這背后暴露出的,是新聞媒體在法律傳播中長期存在的問題,媒體們熟悉訴訟故事,不熟悉訴訟制度;媒體們熱衷制造主體沖突,卻缺少解釋程序邏輯。
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不應對“民告官”感到驚訝;一個成熟的新聞媒體,也不應只看到“誰告了誰”,卻看不到這場訴訟背后的制度常識。
當一場普通行政訴訟仍然需要靠身份反差制造新聞時,真正需要補課的,是媒體的法律解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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