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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違規圈占公共區域
在樓道內堆積雜物
這些行為看似得了方便
實則暗藏火災風險
與此相關的事故曾多次發生
相關案例
案例一
2026年6月,福建莆田某小區樓道內,一居民懸掛在樓道架子上的袋子突然起火,繼而引燃周圍可燃物。據監控視頻顯示,僅3分鐘整個樓道便滿是濃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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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接警后立即到場,發現明火已被物業工作人員撲滅,火勢未進一步擴散,但現場已是一片狼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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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6年6月,廣東肇慶一小區內,某居民家中發生火災。消防員接警到場后,發現起火位置位于屋門外走廊,火勢已從屋外蔓延至屋內,所幸鄰居第一時間發現并將明火撲滅,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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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此次火災由遺留火種引燃門外走廊堆積的雜物引發。
案例三
2025年7月,江西宜春一居民樓樓道發生火災,起火物為樓道口堆積的廢舊紙箱、塑料等雜物。萬幸經消防員緊急處置,明火被成功撲滅,未造成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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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普法
樓道不是“儲物倉庫”
每一位業主及使用人
應自覺遵守消防安全相關規定
公共區域不堆放雜物、不占用通道
這不僅僅是公共衛生和個人素養層面的問題
我國法律對此也有明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負責。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以下統稱消防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務,并應當在服務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服務的具體內容。
日常生活中
大家若發現私搭亂建
消防通道內堆積雜物等安全隱患
可向物業反映
或撥打12345政務服務熱線進行投訴
發現火情要第一時間撥打119報警電話
清晰說明起火地點、火勢大小
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
這些安全知識
一定要牢記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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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消防
校對:張琳、黃靜怡
一審:任旭萍、朱毅力
二審:陳興、蔡紹威
三審:劉子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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