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這起鬧得沸沸揚揚的案子——
#女兒翻供稱遭父性侵是報假警##16歲女兒誣告父親性侵稱因管教太嚴# 【16歲女兒報警稱遭父親性侵,父親一審被判無期,二審時女兒稱系誣告:因管教太嚴心生怨恨報假警】廣東一名16歲女孩報警稱遭父親強暴,父親一審被判無期,二審時她出庭作證稱誣陷了父親,并致信法官“我愿意承擔我所犯下的所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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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流版:廣東清遠的一家人——父親周大明,女兒周曉藝(案發時16歲,現為18歲),周曉藝母親,周曉藝表妹。
周曉藝初中學會抽煙喝酒泡吧,性格偏激;2023年10月起被診斷為“青少年情緒障礙、抑郁發作”,2024年2月因情緒障礙從高中休學。
2024.6.23那天,周曉藝在表妹陪同下去派出所,控告父親長期性侵。其母稱,報警前一晚女兒與父親電話吵架——導火索是父親發現她帶男友回家,揚言要打死男友,隨后分手,矛盾激化,女兒“想一個人搬出去住”才出此下策。
檢方指控周大明在2015-2018年猥褻女兒,2018-2024年2月多次在家中、宿舍強行發生性關系,以強奸罪+猥褻兒童罪建議判無期。
2025.8.5,清遠中院一審。周大明全盤否認,辯護人稱無物證、床墊被單的DNA鑒定均與其無關,女兒陳述前后矛盾、曾去撤過案、跟親屬說過是假的,“公訴機關未將證明被告人周大明的無罪證據移送法院,也未及時收集可能證明他無罪的證據”。周曉藝母親也認為女兒在說謊。但法院仍以“犯罪性質極其惡劣、嚴重違背人倫”判了周大明無期徒刑。
2026.4.15,廣東高院二審。已滿18歲的周曉藝主動出庭,當庭翻供——
周曉藝對記者稱,二審時她是自愿主動要求出庭作證的,“我在庭上將事情的起因,經過等相關情況向合議庭、公訴人以及我父親的辯護人作了陳述,我說我在一審階段所作的關于父親對我實施強奸、猥褻的陳述均系捏造、誣告,報案動機系因當初遭父親批評管教心生怨恨,意圖通過誣告達到脫離家庭管束的目的”。她還說,當初因為自己不懂事釀成大錯,現在想來很后悔,但不能冤枉父親,想替他洗清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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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們看到這個案子,普遍的反應就是一審怎么這么離譜?輿論普遍指向了一個概念——“非親歷不可知”。這條規則出自2023年6月施行的兩高兩部《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第26條和第30條——
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被害人陳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中具有特殊性、非親歷不可知的細節,包括身體特征、行為特征和環境特征等,辦案機關應當及時通過人身檢查、現場勘查等調查取證方法固定證據。 第三十條 ……未成年被害人陳述了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實相關的非親歷不可知的細節,并且可以排除指證、誘證、誣告、陷害可能的,一般應當采信。 《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
法條本身是有前置條件,要“可以排除指證、誘證、誣告、陷害可能”。但具體落到基層時,這套規則很容易被簡化成未成年女孩只要能說出細節就先采信。
這正應了大V“sven_shi”所說:“立法者缺少基層以及基礎的社會經驗。他們是默認女孩子在18歲前,對性一無所知,所以要是沒被性侵,就不知道性是什么。”
本案的問題恰恰就在這,周曉藝報警時已經16歲了,已經戀愛,還會把男友帶回家,在初中就抽煙喝酒泡吧、病歷寫著“重度抑郁、中度焦慮”……這時候再用“她對性一無所知,所以能說出細節就一定是親歷“這套推定去判案,這推定本身就已經在裸奔了。
更何況本案連旁證都沒有——DNA全否、床墊被單全否、母親從頭到尾說“不可能”、女兒自己撤過案、跟親屬說過是假的。結果一審把這些無罪證據全部捂嘴,只抓“性侵隱蔽、零口供也可定”那條線,無期徒刑就這么判了。
“非親歷不可知”,本來是一架給被害人補證據缺口的梯子,不是給辦案機關省排查成本的椅子。結果梯子踩歪,坐椅子的人先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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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很多網友肯定會想起著名的山東沂源“房洪彪案”,這正是“非親歷不可知”的典型反例。
2009年12月,房洪彪被親生女兒阿欣(未滿14歲)指控強奸,一審判6年,檢察院抗訴判輕了,二審改11年,后來被收入最高法下屬單位編的《量刑規范化典型案例》。2016年2月,房洪彪的父親在家門口撿到一封大女兒手寫信,信上說“當年是母親逼我誣告的。”2019年7月19日,青島中院再審宣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罪。房洪彪被關了3104天,將近十年。2020年淄博中院賠了132萬,但當年主導報案的阿欣生母也就是房洪彪前妻,已于2019年3月自殺。
除此之外,還有一樁“北京繼父王某某強奸案”——
在這個案子上,法院和檢察院拉鋸了長達10年。從區院打到高院,一二審及兩次再審,北京地方法院始終堅持無罪,最后由最高檢抗訴,經最高院指定異地審理,局勢才得以逆轉。最終,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綜合裁判文書,檢法兩家對性侵案件的辦理,分歧點在于:是堅持非親歷不可知,還是疑罪從無?
法院認為,刑事案件的證明責任,應該由公訴機關,也就是檢察機關承擔,不應該由被告自證無罪。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對于定罪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 但檢察機關卻堅持認為,司法者不應因案件中一般的末枝細節問題,以及不影響定罪的疑點,而輕率的以“疑罪從無”原則為由推脫裁判責任,而應當依據經驗法則和邏輯法則,正確運用證據審查規則作出準確司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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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這起案件和清遠這起是最類似的,都是親爹/繼父拆散女兒早戀,結果女兒報警告親爹/繼父強奸,但北京地方法院堅持無罪扛了10年,而清遠中院則一年就給判了無期。
二審已經在今年4月15號開完庭了,到現在三個多月還沒宣判,說慢也不算最慢,但為什么一直拖著呢?能拖的表面理由是很多的,比如要核翻供真實性、要調訊問筆錄、要重新評估“非親歷不可知”還能不能用等等。
但真正讓二審法院慢下來的,可能已經不是事實問題了,而是算賬問題。想想看,翻案就意味著一審無期徒刑錯了,而國家賠償是按日計算的,羈押近兩年這基數可不小。
再就是當年批捕、起訴、一審經手這么多同僚,誰擔責、怎么追,全是麻煩事;還有現年18歲的女兒這邊,捏造性侵重罪導致父親無期,應該構得上誣告陷害罪了吧,但她當年是未成年報案,現在主動翻供悔過,還追不追究誣告?這些都是問題。
如果不翻,那周大明繼續押著,等“證據再核一核”“合議再議一議”……可DNA否了、女兒否了、母親自始至終說“不可能”,還能核出什么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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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這樣的案例還可能出現更可怕的后果——
在【非親歷不可知】和【未成年女性需要被保護因此誣告強奸不負法律責任】這兩個奇葩司法邏輯的組合之下,有一些顯而易見的致命法律漏洞是任何人都能立刻想到,并接下來完全可能出現的: 第1步:未成年女性先狀告自己父親強奸; 第2步:由于“非親歷不可知”,所以強奸指控一路綠燈僅憑口供就被認定為成立; 第3步:各司法部門認為把案子辦成鐵案,有利于KPI考核和其他目標,因此聯合推動; 第4步:把父親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5步:未成年女性長大,決定把幾年前的“存款”兌現,于是提出翻案,并給出精心準備的證據,由于是從一開始就策劃,所以證據非常有力可以證明無罪;
第6步:翻案,國家賠償下來,爆金幣成功。 第7步:由于誣告發生在未成年時期,而未成年女性面臨強奸風險時說話顛三倒四是可以被理解的,寶寶被嚇怕了嘛,不需要負法律責任。 第8步:由于該父親只有這一個子女繼承人,所以國家賠償最后也就是這名女性繼承的了,總不能不管吧,再不管的話下次還告強奸,至此爆金幣完全成功。 當然了,第6步的時候可能出點小岔子:司法部門為了維護自己系統的人不被追責,硬著頭皮對提交的證據不予接受,堅持認為當時判的沒錯——你們不要亂上添亂。 這樣金幣就爆不了,也確實是“成了鐵案”。
但是這個女性也沒什么損失嘛,接下來可以繼續狀告其他人強奸,總能找到怕事愿意付錢的。畢竟是口供定罪,不利的不在場證據也可以不予采納,從之前的某些熱搜案件看,強奸并不一定真的需要發生性關系,那理論上甚至已經到了完全可以到大街上隨便找一個人直接告強奸了,然后給他要錢就可以了,不給錢的話就告強奸。 在【非親歷不可知】和【女性需要被保護因此誣告強奸不負法律責任】以及【部門KPI】的聯合加持下,上述流程不排除是可能變成現實的。 微博@2049年的世界
總之,清遠這樁案子最值得被記住的,已經不止是又一起“女兒坑爹”的倫理戲碼了,而是非親歷不可知、零物證、DNA無關、女兒翻供這“四件套”全擺在法庭上時,一審竟然還是能把無期徒刑給砸下去。
清遠市中級法院審理過程中,作為公訴機關的清遠市檢察院出示了物證、書證、周曉藝的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電子數據、周曉藝的陳述和辯解等證據。
所以我很好奇,清遠檢方出具的這些證據到底是怎么來的?我以前搞不懂,但前些天不是寫了《》么?現在已經不奇怪了。
總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舉證困境是真的,被害人陳述的脆弱性也是真的,但這兩條都不能也不該直接倒推出“只要女孩說得細就直接采信”。都沒排除指證、誘證、誣告、陷害可能,一審就強行判了無期;二審如果不認真糾錯,這案子就算結了,也只是換個人買單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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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大家也都知道,2025年最高院的無罪率也僅僅是萬分之三。要做到翻案,非天時地利人和集聚不可。你們看蔡雅奇刑律就很悲觀,而且他早早就不接強奸案了。被誣告強奸的當事人如果有幸能請到、、這幾位高手律師,那還是有點希望的,不然就又會成為一起可悲的案例。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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