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見習記者 楊少帥 記者 顧元森)經營者趙某將從市場買來的魚貼牌成“查干湖胖頭魚”銷售,法院認定其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趙某刑滿釋放后申訴,經再審后,趙某被改判無罪。其間,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放在冷庫保管的14噸胖頭魚因未及時處置,腐爛后被銷毀。趙某申請國家賠償,2023年吉林高院判松原市公安局賠償趙某62.7萬元。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庫公布了該案案情。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趙某從吉林省長春市某市場購進胖頭魚14噸,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分批運至松原市一處冷庫存放,并貼上“查干湖胖頭魚” 等標識后售賣。根據舉報,當時松原市工商局以趙某涉嫌銷售假冒商品立案調查,后將該案移送至松原市公安局。松原市公安局于2013年9月11日對趙某立案偵查,同日對趙某刑拘。同時,該局向存放胖頭魚的冷庫發出通知,要求冷庫協助保管并不得擅自轉移胖頭魚。冷庫于同年11月20日向松原市公安局報告,案涉胖頭魚已經開始腐爛變質。松原市公安局于同年12月6日將案涉胖頭魚銷毀。
據了解,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趙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2萬元。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趙某刑滿釋放后,提出申訴。2022年1月20日,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趙某雖具有違法性,但尚不構成犯罪,宣告趙某無罪。后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宣告無罪后,趙某以違法扣押、銷毀財產為由,向松原市公安局申請國家賠償。松原市公安局駁回趙某申請。趙某不服,向吉林省公安廳申請復議,后者不予受理。趙某不服,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松原市公安局刑事賠償申請駁回決定和吉林省公安廳刑事賠償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松原市公安局賠償其經濟損失90萬元,并支付利息。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于2023 年11月28日作出決定,要求松原市公安局給付趙某財產損害賠償金62.7萬元。松原市公安局不服,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于2024年6月作出決定,駁回松原市公安局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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