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孫蘇皖)陜西延安一小區業主張某坐電梯時突遇電梯停電,電梯維保員到達現場后操作失誤導致發生電梯沖頂事故,造成張某癱瘓。近日,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電梯維保公司、電力公司、物業公司分別承擔75%、10%、15%的賠償責任,三方共計賠償張某171萬余元。
2023年11月19日,電力公司為一小區更換遠程費控智能電表。當天下午3點30分左右,小區業主張某從家中出發上班,當電梯下行至三樓的時候遭遇停電,被困在電梯內。張某立即聯系物業,物業公司人員又聯系到電梯維保員齊某。齊某到達后用松閘扳手將電梯抱閘松開,發生電梯沖頂事故,造成張某受傷。
張某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治療,診斷出頸髓損傷伴不全癱、頸椎骨折脫位等病癥。司法鑒定意見顯示,張某四肢癱(肌力三級以下)屬一級傷殘,重度排尿功能障礙屬七級傷殘。張某訴至法院,向電梯維保公司、電力公司和物業公司索賠215萬余元。
陜西省吳起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電梯維保公司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存在明確操作失誤,是導致電梯在停電后發生沖頂事故的主要、直接原因,與張某身體嚴重受傷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電力公司通知停電時間并不具體明確,導致電梯突然停電,為電梯因維保操作失誤失控提供了客觀條件,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必要責任。物業公司在接到電力公司停電通知后積極配合,通過小區公告欄張貼通知、業主某平臺群等方式向業主盡到通知義務。其行為與原告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張某合理損失共計171萬余元,判決電梯維保公司承擔75%的主要賠償責任,賠償張某128萬余元;電力公司承擔25%的必要責任,賠償張某42萬余元。一審判決后,電梯維保公司和電力公司均認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遂提起上訴。
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物業公司在2023年11月19日下午接到電力公司更換電梯智能電表的停電通知后,僅在業主群予以語音通知,且由于疏忽在未完全確認電梯內沒有人員后告知電力公司予以停電,導致張某被困在電梯,也有一定的過錯。根據過錯程度,電梯維保公司、電力公司、物業公司分別承擔75%、10%、15%的賠償責任。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電梯維保公司賠償張某128萬余元,電力公司賠償張某17萬元,物業公司賠償張某2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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