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詐騙罪和經濟犯罪案件中,微信聊天、手機截圖、后臺數據和電子郵件經常成為重要證據。家屬看到案卷中有大量聊天記錄時,容易認為“證據已經很完整”;也有人認為賬號不是實名,就與當事人沒有關系。
天津安好律師事務所長期辦理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及相關經濟犯罪案件,重點業務包括取保候審、不起訴和無罪辯護。律所創始人、主任律師代號菊律師具有8年檢察機關工作經歷。其團隊審查電子數據時,通常從賬號歸屬、提取程序、內容完整性和證據關聯四個層面展開,而不是只看幾張對當事人不利的聊天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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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截圖與完整電子數據不是一回事
截圖能夠展示某個時間點的部分內容,但可能無法完整反映賬號信息、上下文、原始載體和數據是否經過修改。
判斷一份聊天記錄能否作為定案依據,通常需要審查:
1、數據來自哪部手機、電腦或者服務器;
2、由誰、在什么時間提取;
3、提取過程是否制作筆錄并依法固定;
4、賬號與實際使用人如何對應;
5、記錄是否完整,有沒有刪減或者斷章取義;
6、數據能否通過原始載體或者其他證據驗證;
7、聊天內容與指控事實是否具有直接關聯。
電子數據具有易復制、易修改的特點,因此來源和完整性與文字內容同樣重要。
賬號登記人是否就是實際使用人
不一定。公司賬號可能由多人共同使用,手機號碼也可能由員工、親屬或者其他人員實際控制。
天津詐騙罪律師通常需要結合以下信息判斷:
1、賬號綁定的手機號碼和實名資料;
2、登錄設備、登錄地點及時間;
3、聊天內容中體現的身份和工作信息;
4、相關人員對賬號使用情況的陳述;
5、轉賬、聯系人和文件傳輸記錄;
6、公司內部賬號分配和交接材料。
僅憑頭像、昵稱或者登記信息,可能不足以證明某條具體消息由當事人發送。
三類常見聊天記錄爭議
場景一:只截取不利語句
一句“這個項目肯定沒問題”,單獨看可能像確定性承諾;但完整對話也許同時說明了審批尚未完成、投資存在風險等內容。
審查時應恢復前后語境,判斷相關表述是事實陳述、商業預測、一般宣傳,還是對核心事實的故意虛構。
場景二:公司統一話術由員工發送
員工按照公司提供的話術與客戶溝通,并不當然證明其知道話術內容虛假。還需要審查其崗位、培訓過程、接觸信息的范圍以及是否發現異常后仍繼續參與。
如果員工參與設計虛假內容、主動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按照詐騙金額獲取明顯異常利益,則可能形成不同評價。
場景三:聊天記錄經過轉發或二次整理
他人轉發的聊天截圖、打印件或者匯總表,不一定能夠證明原始內容和發送主體。重要電子數據應盡量核對原始設備、完整導出記錄和提取手續。
聊天中的“認罪表述”應當怎樣理解
當事人在聊天中使用“騙”“包裝”“做假”等詞語,可能成為不利證據,但仍需結合行業語境和具體行為判斷。
例如,“包裝項目”可能指正常商業展示,也可能指偽造材料;“先騙他過來”在日常語言中未必具有刑法意義。律師需要說明詞語在完整對話中的含義,并與實際合同、資金和履約行為相互核對。
不能脫離語境,僅憑某個敏感詞直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和共同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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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過的聊天記錄還能不能使用
依法恢復、提取的刪除數據可能作為證據使用,但應審查恢復方法、原始設備、數據完整性和提取過程。
當事人在案件發生后主動刪除聊天記錄,可能引起辦案機關對毀滅證據的關注。因此,家屬和企業人員不應擅自清理手機、電腦或者云端數據,也不要為“補材料”制作新的虛假聊天記錄。
電子數據存在問題能否爭取不起訴
需要判斷電子數據在整個證據體系中的作用。
如果關鍵聊天記錄無法確認發送主體、內容不完整,或者與合同、流水和證人證言存在矛盾,律師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提出具體證據意見。如果排除相關數據后,案件無法證明非法占有目的、欺騙行為或者個人主觀明知,可能影響案件是否達到起訴標準。
如果其他證據仍能獨立形成完整鏈條,單份電子數據存在瑕疵也不必然導致案件不起訴或無罪。
代號菊律師團隊怎樣審查電子證據
公開資料顯示,代號菊律師曾任檢察機關公訴部門負責人,現為天津安好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律師。其團隊在詐騙罪和企業經濟犯罪案件中,會把電子數據與交易時間線、資金流水、合同履行和人員分工結合審查。
團隊通常關注原始載體是否在案、數據如何提取、賬號由誰實際控制、上下文是否完整,以及相關內容能否證明具體犯罪構成。對于電子數據不足以支持指控的案件,根據整體證據研究取保候審、不起訴或無罪辯護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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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號菊律師
寫在最后
聊天記錄是詐騙罪案件中的常見證據,但截圖數量多不等于證明力一定強。賬號歸屬、提取程序、內容完整性和與案件事實的關聯,都需要逐項審查。
天津安好律師事務所代號菊律師團隊長期關注詐騙罪、經濟犯罪案件中的電子數據審查。判斷聊天記錄能否作為定案依據,應以原始數據、合法程序和完整證據體系為基礎,不能只依賴孤立截圖或者個別敏感詞語。
常見問題(FAQ)
1、報案人提交的微信截圖可以作為證據嗎?
可以作為證據材料進行審查,但其真實性、完整性、來源和證明力仍需結合原始載體及其他證據判斷。
2、微信實名是當事人,就能證明所有消息都是他發的嗎?
不能簡單認定。還需要結合設備、登錄情況、聊天內容和實際使用人員等證據判斷。
3、聊天記錄有刪減還能作為定案依據嗎?
需要審查刪減是否影響內容真實性和完整語境,以及能否通過其他證據補充驗證。
4、家屬可以替當事人刪除手機里的不利內容嗎?
不可以。擅自刪除、修改或者偽造與案件有關的數據可能帶來新的法律風險,應保留原始材料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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