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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壓實市場主體、從業人員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切實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現將我市查處的5起消防安全違法典型案例予以通報。
案例一
高新區某酒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案
2026年5月19日,高新區消防救援大隊對轄區某酒店開展檢查時發現,該酒店防煙樓梯間及前室堆放床墊等雜物,占用、堵塞疏散通道與安全出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及《湖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標準》,高新區消防救援大隊對該酒店作出責令改正、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五峰縣某物業公司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2026年4月8日,五峰土家族自治縣消防救援局在開展專項檢查時發現,某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存在火災報警聯動控制器故障、室外消火栓無水、防火門配件損壞、消防泵無法聯動啟動等問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湖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標準》規定,五峰土家族自治縣消防救援局依法對該物業公司作出責令改正、罰款2.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興山縣楊某擅自停用消防設施、器材案
2026年2月22日,興山縣消防救援局對轄區某小區開展檢查時發現,該小區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員楊某擅自停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及《湖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標準》,興山縣消防救援局對楊某作出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某消防技術服務公司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案
2025年11月6日,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消防救援局檢查發現,某消防技術服務公司在消防檢測作業過程中,未按照規范標準核查氣體滅火系統藥劑有效期,服務流程不符合行業規范要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及《湖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標準》,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消防救援局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對公司罰款1萬元,對直接主管人員曾某某罰款2000元。
案例五
西陵區某商業運管公司未依法對自動消防系統進行檢測和維修逾期未改案
2025年6月3日,西陵區消防救援局在某商業綜合體檢查時發現,該商業運管公司未按規定對自動消防系統開展檢測、維修,西陵區消防救援局責令其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復查期限屆滿后,該公司未整改,違反《湖北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依據《湖北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及《湖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標準》,西陵區消防救援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9300元的行政處罰,并督促該公司完成自動消防系統檢測、維修。
來源:宜昌消防
編輯:周開明
審核:謝躍東
簽發:鐘 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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