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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成果、規范引用和真實署名,是學術評價與公共信任的基本條件。
作者 | 布魯斯
近期,圍繞蔣方舟因碩士論文學術不端被撤銷學位、賈淺淺因學術不端被撤銷學位及相關任職資格的兩份公開通報,引發了廣泛討論。公眾關注常聚焦于個人聲譽和輿論爭議;但從知識產權與學術治理的角度看,或許更值得討論的是:數字檢索、公眾監督和程序化調查如何共同改變學術成果的核驗機制,以及這一變化將如何影響原創保護與身份信用。
這并不意味著應把學術不端簡單化約為著作權侵權,更不意味著網絡輿論可以替代正式調查。相反,兩個事件提示我們:學術誠信、著作權保護與職業信用雖由不同規則調整,卻都以尊重原創勞動、維護評價秩序和公共信任為共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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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內部核查到外部線索:審查機制的擴展
兩起事件的共同點,不在于當事人的公眾身份,而在于問題線索的發現和證據材料的補充,都體現了外部監督的作用。公開信息顯示,針對蔣方舟碩士論文的處理,校方在收到補充材料后重新核查,并認定論文存在文字重合未標注引用等問題,最終作出撤銷學位的決定。賈淺淺事件中,長期存在的公開質疑和文本比對材料,也為后續調查提供了線索來源。
針對蔣方舟碩士論文的第一輪調查,校方圍繞舉報人肖鷹提出的23項指控逐一核實,最終僅認定“注釋不規范”,未觸及學術不端紅線。直至豆瓣網友通過文獻比對,找出其論文與中國臺灣學者陳重仁期刊論文的9處文字重合且未標注引用,中國人民大學才在8天后發布第二份通報,認定其學術不端并撤銷學位。
賈淺淺事件遵循了相似的邏輯:網絡舉報持續多年,最終推動定性的是民間逐段比對出的完整證據鏈——16篇公開發表論文中9篇存在段落重復且未注明來源,碩士論文核心觀點、論據與結論均與他人作品重合。
調查結論出現變化,并不當然指向此前調查存在主觀過錯或刻意失職。證據來源、文獻數據庫覆蓋范圍、檢索方法、舉報材料的完整程度,以及對文本關系的專業判斷,都可能影響調查范圍和結論。對此,外部監督的價值在于擴大問題發現的渠道、補充可核驗材料,并推動有權機構依程序復核,而非以輿論結論取代事實認定。
數字文獻數據庫、跨庫檢索工具和分布式的網絡協作比對,顯著提高了發現相似文本和追溯文獻來源的效率。過去難以檢索的境外期刊、冷門著作或跨語言材料,正變得更容易被納入核驗范圍。這意味著,過去靠信息差就能蒙混過關的低水平抄襲,正在失去生存土壤。
當然,技術工具的輸出只能作為初篩或輔助證據:文本相似可能涉及通用表達、規范引注不足、翻譯差異、公共領域材料或其他復雜情形,仍須結合語境、表達獨創性、引用情況和專業審查作進一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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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術不端與著作權侵權:關聯而不等同
學術剽竊可能既違反學術規范,也有構成著作權侵權的風險,但二者并不完全等同。
學術不端主要關乎研究誠信、成果署名和引注規范。例如,將他人的觀點、研究發現或表達作為自己的成果呈現,即使并不必然落入著作權保護范圍,也可能違反學術規范。著作權法則主要保護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并要求結合復制行為、實質性相似、權利限制與例外等具體要件,判斷是否構成侵權。
觀點、事實、單純數據和研究方法本身,通常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但對其作出的具有獨創性的文字表達,或者對數據進行獨創性選擇、編排所形成的成果,仍可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即便未規范標注來源未必當然構成著作權侵權,也仍可能構成學術不端;反之,即使已作引用,若超出合理使用等法定邊界大量復制他人獨創性表達,仍可能引發著作權侵權風險。
因此,對學術文本的審查應避免兩個誤區:一是把全部學術不端都直接稱為版權侵權;二是把著作權規則僅理解為“有沒有標注來源”。更準確的做法是,將學術規范審查與著作權風險判斷并行處理,并依據不同規則適用相應的事實標準和責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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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術與制度共同提高核驗能力
技術工具提升了線索發現效率,而制度層面的完善則為后續的責任認定提供了更清晰的規則框架。
2025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明確了學位論文存在代寫、剽竊、偽造等學術不端情形時,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的規則,并對相關程序和救濟機制作出制度安排。該法并非將學術不端追責完全從高校內部事務中剝離,而是進一步明確了高校在調查、處理中的職責邊界和程序要求,使相關決定具有更清晰的法律依據。
同時,科研誠信記錄、學術評價和跨機構信息協同等機制,也在促使嚴重失信行為的后果更加可見。需要注意的是,信用約束必須以事實認定、正當程序和比例原則為前提,不能以模糊標簽替代個案判斷,更不能將學術爭議泛化為對個人職業能力和全部社會活動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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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從身份背書到成果可核驗:信用機制正在變化
學歷、職稱、論文發表和學術任職,通常會影響個人在職業發展、公共表達和商業合作中的可信度。當支撐相關身份的成果被依法依規認定存在嚴重問題時,相關職業評價、機構合作與公眾信任也可能隨之被重新審視。
這種變化的核心在于,身份背書的基礎正在從難以核驗的信息不對稱,逐步轉向成果來源、研究過程和引用規范的可追溯性,而非簡單的對“人設”的道德化批判。公眾人物受到更多關注,只會放大這一趨勢;它同樣適用于普通研究者、教育機構、出版單位和用人組織。
對于高校和科研機構而言,完善的治理并不等于單純提高查重門檻,而應包括研究倫理教育、文獻引用培訓、跨庫核驗、異議處理、獨立復核、申辯救濟和處理結果公開等環節。只有讓調查標準透明、程序可核驗、責任相稱,學術誠信治理才可能獲得穩定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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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知識產權服務業的啟示:從工具檢測到全鏈條合規
學術誠信治理的加強,可能為知識產權、科研管理、學術出版和教育技術服務機構帶來新的需求。例如,跨境文獻檢索與比對、學術出版前的版權風險排查、AI生成內容的使用規范、科研成果的權屬與引用管理,以及人才評價中的成果核驗等,都可能成為值得探索的服務方向。
但相關服務應定位于技術輔助、合規咨詢與風險排查,不替代高校、出版機構、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對學術不端、著作權侵權作出的最終認定。尤其在涉及個人聲譽、學位資格和職業權益時,服務機構應重視數據來源合法性、算法誤差、保密義務、申訴機制和結論邊界,避免將相似度報告包裝成責任認定。
這一領域能否形成成熟市場,仍取決于高校與科研機構的采購機制、數據合規要求、服務標準、責任分配及實際效果的可驗證性。比起制造“合規焦慮”,更有價值的方向是幫助機構建立可復核、可解釋、可持續的原創保護與成果治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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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產力判斷
兩起事件的意義,不在于將一切學術不端歸結為版權問題,也不在于以網絡圍觀替代程序審查,而在于進一步提醒各方:原創成果、規范引用和真實署名,是學術評價與公共信任的基本條件。
當數字工具擴大線索發現能力、制度規則完善責任認定程序、機構建立更可靠的核驗體系,依賴信息不對稱規避核查的空間將逐步收縮。對知識產權服務業而言,這一趨勢的核心啟示不是催生焦慮型生意,而是推動合規服務從商用版權場景,向學術與科研成果全鏈條合規延伸;當原創信用能夠被更精準地核驗,真正的原創價值也將在學術與市場兩個維度得到更公允的定價。
封面來源 |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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