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拍攝于江西龍南創輝電子廠的視頻刺痛了無數人。畫面中,一名年輕女子上門討要試用期工資,得到的不是薪酬結算,而是一句居高臨下的羞辱:“你只值一塊錢一小時。”隨后,廠方人員更是接連拋出“先賠產品損壞”“你有什么證據在這兒上過班”等說辭,甚至叫囂“現在就去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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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已明確表態,“1元/小時”的工資標準極不合理,并介入調查。遺憾的是,截至發稿,那位勇敢發聲的女工仍未現身。作為一名法律博主,我不想只陪你憤怒,更想借著這起真實事件,把那些藏在羞辱與囂張背后的勞動法紅線,一條條擺在明處。因為,法律不僅不答應“一塊錢一小時”的試用期工資,也為每一位勞動者鋪好了維權的路。
一、“試用期1元/小時”:羞辱背后,是赤裸裸的雙重違法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試用期”三個字被某些用人單位當成了肆意壓價的遮羞布,但法律早已拆掉了這塊布。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也就是說,試用期工資有兩條底線:一是同工同酬折算不得低于八折,二是絕不可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這兩條底線,缺一不可。
我們做一個簡單的數字推演。龍南市隸屬江西省贛州市,按照目前江西省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即便以三類區域的月最低工資1740元計算,全日制用工正常工作時間時薪也至少在10元左右;若是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更是達到17.4元。再看廠方口中從“2塊錢一小時”改口到“1塊錢一小時”的工資標準,不僅遠遠低于法定時薪底線,甚至不足當地最低小時工資的十分之一。這種報價,已經不是談工資,而是對一個獨立勞動者基本生存成本的徹底否定。
更值得注意的是,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特別指出,即便這名女子屬于暑假工,用工性質較為特殊,其合法權益依然受到法律保護。這句話釋放出一個清晰信號:暑假工絕非“法外之民”。無論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勞動者所提供的勞動都不是無償或象征性付費的。如果雙方構成事實勞動關系,暑假工同樣適用最低工資和試用期規則;即便被認定為勞務關系,根據民法典的公平原則和公序良俗,約定“1元/小時”的所謂報酬顯然顯失公平,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并按照當地同類勞務的市場價格合理確定酬勞。
所以,“你只值一塊錢一小時”不僅刺痛了公眾情感,更是對勞動基準的公開踐踏。這不是一場討價還價,而是違法。
二、那句羞辱,反倒成了最有力的用工鐵證
事件中有一個極具戲劇性卻意義重大的法律細節:當女子上門討薪,廠方人員先后說出“你只值一塊錢一小時”“你有什么證據在這里上過班”,這兩句話本身,已經在法律上為自己掘下了矛盾陷阱。
在勞動爭議中,如何證明“我在這里上過班”是許多未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最頭疼的一步。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勞動者確實需要提交初步證據來證明勞動或勞務關系的存在。但法律并非僵化地要求勞動者必須拿出一份白紙黑字的合同,工牌、工作服、帶有工作內容的微信聊天記錄、同事證言,甚至一段有效的錄音錄像,都可以成為初步證明。更重要的是,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不提供的,承擔不利后果。也就是說,一旦勞動者拿出了初步線索,舉證的天平就會向用人單位傾斜——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公司有義務提供,否則就可能敗訴。
而這起事件中,廠方人員的幾句氣話,恰恰構成了極為關鍵的“自認”。他先是承認了一個工資標準,又說“只值一塊錢一小時”,這種表達本身就表明他已經承認該女子提供了勞動,只是對勞動價值進行了極端貶低。在司法實踐中,一方在交涉中作出的對自己不利的事實陳述,如果被錄音錄像固定下來,完全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換言之,那名女工錄下的視頻,已經同時完成了兩件事:一是證明她在這里干過活,二是暴露了對方惡意壓低工資的事實。對方反過來質問“你有什么證據”,在法律上,恰是自證其言的破綻。
這一點非常值得每一位勞動者記住:當你上門溝通時,打開錄音錄像,保持冷靜,讓對方把話說盡。那些囂張、輕蔑乃至自相矛盾的話語,往往就是你未來維權的鐵證。當然,錄音錄像要注意合法性邊界,但在與自身權益直接相關的交涉場景中,正常情況下作為證據使用是可行的。從已有新聞看,廠方那句“現在就去告我”,或許會被未來的一紙裁決回敬得很重。
三、隨意“扣賠”產品損壞:法律不給你這樣的權力
與“1元時薪”相伴而生的,還有廠方拋出的另一記殺招——產品損壞要賠償,似乎想以此抵銷甚至倒扣工資。許多勞動者就是這樣被嚇回去的,以為自己真的得先賠錢才能拿工資。這又是一個需要徹底澄清的法律誤區。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并不是隨口說了就算。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但從勞動者本人工資中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這里暗含幾個嚴格的前提:第一,必須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損失存在,且該損失確由該勞動者本人造成;第二,賠償需有合同依據或依法認定,不能由著廠方單方估價;第三,即使應當賠償,也不能一次性把工資扣光甚至倒欠,生活底線必須保留。
在這起事件中,廠方人員在女子要工資時突然提出“檢查產品是否有損壞”,并以此為由索要賠償,明顯表現出一種“以賠賴賬”的意圖。如果廠方事后真的無法拿出任何關于產品損壞與該女工工作行為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證據,那么這種所謂的賠償要求就屬于違法克扣。勞動者完全可以拒絕,并主張足額支付工資。
四、“查無此廠”?營業執照上的名字,跑不了
這次報道中還有一個讓人意外的信息:工商登記顯示,龍南市創輝電子廠的經營者為鄒某某,而當記者聯系上鄒某某時,對方卻說自己并沒有開電子廠,而是經營一家煙酒店。這種看似“查無此廠”的回應,給整件事披上了一層迷霧,但也恰恰給了我們一個普法的極佳切口。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對經營期間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便實際經營內容與登記范圍不符,甚至存在私下轉讓、掛名經營等情況,只要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者名字未變更,外部善意的債權人或勞動者,依然有權向登記的經營者主張權利。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也明確,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勞動者可以將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一并列為當事人,要求他們共同承擔責任。
所以,那名女工不必為“找誰討薪”過分焦慮。只要能夠證實她確實在創輝電子廠提供了勞動,即便鄒某某辯稱自己只開煙酒店,勞動者依然可以依據工商信息,要求這位登記的經營者清償工資。勞動監察部門介入后,也能順著這一線索進一步摸清實際用工主體,捋順責任鏈條。營業執照上的名字,不是一推就能推掉的。
五、當勞動監察說“尚未找到女工”——給每一個普通人的維權行動指南
目前,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在積極行動,但一個現實的困難是,那位發布視頻的女工尚未被找到。這令人揪心,也更凸顯了勞動者主動留存證據、主動現身報案的重要性。結合這起事件,我想給正在看這篇文章的你,提供一份可以直接拿去用的“維權行動參考”。
第一步,讓無形勞動變成可見證據。從你上班第一天起,就留意保存一切痕跡:工作安排的文字記錄、含有工位和同事的工作照片、寫著日期的出入證、帶有公司信息的工服和工牌、要求你干活的語音方陣。如果什么紙面文件都沒有,那么至少每天工作時和信得過的同伴互發一條消息,留下時間、地點和工作內容。哪怕只是一個外賣訂單送到工廠門口,也能佐證你那段日子的活動軌跡。
第二步,遇到爭議,依法固定關鍵對話。面對面的溝通容易變成“口說無憑”,在保護隱私和不違反強制規定的前提下,盡量采用可以留下痕跡的溝通方式。如果不得已當面交涉,提前打開錄音,用提問的方式讓對方復述核心事實,比如“老板,我試用期多少天,你說好的工資是多少”“現在為什么不給我結”。就像這起事件里,對方爆出的“1元/小時”和“你有什么證據”,反而把用工事實鎖死了。
第三步,找對部門,用足工具。除了撥打12333向勞動監察投訴,你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且勞動仲裁不收取費用。如果屬于勞務關系,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索勞務報酬。對于拖欠勞動報酬的,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還可以申請支付令,這是一種相對快捷的司法程序。
第四步,把人格尊嚴的傷害記在心里,不必獨自消化。如果像這次事件一樣,在討薪過程中遭遇了公然貶損人格的言辭,勞動者除了追索工資,還可以主張名譽權、人格尊嚴受到侵害的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明確保護包括“名譽權”在內的人格權利。那些羞辱人的話,在法律上絕不是一句“說著玩”就能帶過的。
最后,我想對那位暫時未露面的女工說幾句話。你不必因為別人的囂張而感到羞恥,恰恰相反,你勇敢地按下了錄像鍵,就已經做到了許多人不敢做的事。勞動監察部門在找你,法律在等你,千千萬萬看到視頻的普通人也站在你這一邊。當你準備好時,去一趟勞動監察大隊,你的現身,不僅是為自己追回那筆本該屬于你的工資,也是在給所有仍被“一塊錢一小時”羞辱的勞動者,點亮一盞燈。
“你只值一塊錢一小時”,這句充滿羞辱意味的話語,實則刺中了我們社會中一條不能退讓的底線:每一個付出勞動的人,都有不被蔑視的權利。法律從未用價格去定義一個人的價值,它只是在地上畫下一道清晰的底線,告訴所有人:工資不能低于這個數,尊嚴不容踐踏。底線之上,是你應得的尊嚴與生活。
一元買不到一碗面,更買不來一個小時的生命和汗水。當法律站出來說“這不合理”的時候,我希望我們也都能記住,這聲“不合理”的背后,是每一個用勞動換取面包的人,對公平最樸素的堅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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