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引發上海市民熱議的“46歲蔣女士事件”告一段落。近日,在其生前所在居委會工作人員的幫助下,驟然離世的蔣女士落葬。居委會將她葬在其父母墓位鄰近的位置,并繳納了其本人墓穴70年維護費,同時補足其父母墓穴40年維護費。
2025年10月,父母早逝、單身獨居的蔣女士在家中突發腦溢血,后被同事送醫,遠房表弟代她簽下手術同意書,同年12月14日蔣女士離世。由于遠房表弟無權處置其財產,她的身后事處置一度面臨難題。去年12月23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指定虹口區民政局擔任蔣女士的遺產管理人;今年7月4日,虹口區民政局經與蔣女士生前單位和遠親溝通,由屬地居委會處理后續事宜。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注意到,蔣女士的情形雖屬個案,但在當下頗具典型意義。上海申同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征東建議,大齡單身人士可考慮確認意定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3條明確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監護人。
“意定監護制度的核心,就是讓人們在腦子清醒的時候為自己的未來作決定。”楊征東表示,這項制度高度依賴設立人在訂立協議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清晰的意思表示。若拖延至認知功能衰退或突發昏迷,設立人將徹底喪失自主選任的法律窗口,只能被動進入法定監護或司法指定程序,且這一程序可能相當漫長。
“事后救濟路徑不僅程序成本高昂,且難以精準契合個人真實意愿。”楊征東介紹,以前述蔣女士事件為例,缺乏意定監護安排時,一旦公民失能,利害關系人需向法院申請認定其民事行為能力。法院受理后必要時還需啟動司法鑒定,該特別程序周期較長,裁判作出前,被監護人的生活與財產往往處于無人照料的真空狀態。即便最終由法院指定監護人或民政部門介入,其決策邏輯亦以維持基本生存與法定順位為優先,難以落實設立人生前關于醫療方案、照護機構偏好等個性化安排。
楊征東建議,設立人可在確定意定監護人的同時,詳細列明醫療救治授權邊界、日常照護標準、財產管理權限及監督機制,從根本上防范因權限不明導致的推諉扯皮或財產不當處置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除單身人士外,失獨老人或有特殊困難老人亦是需提前規劃的重點群體。家住上海市靜安區共和新路街道的70多歲居民羅阿姨,在老伴去世后獨自照顧智力殘疾的兒子,一直擔憂自己身后兒子的照料與財產處置問題。后來,在街道“銀發盾牌”項目組的幫助下,她確認侄子劉先生為意定監護人。
2025年上海新修訂的《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為此類操作提供了細化依據。新條例明確意定監護協議除公證外,可邀請居村委、老年人組織等見證,鼓勵將協議信息告知居村委并抄送相關司法輔助機構。羅阿姨是相關規定落地后的首個實踐案例。在靜安區人民法院指導下,“銀發盾牌”項目組協調幫助羅阿姨母子完成遺產析產,掃清了房產處置與籌備照料費用的障礙。
考慮到意定監護啟動后,羅阿姨的財產將由侄子全權管理,為確保其子小劉獲得持續照料,“銀發盾牌”團隊打造了“1+7”體系化文本材料:“1”指《意定監護見證活動操作指引》,“7”包括人身關系協議、照管協議、見證記錄表、財產提存監管申請書等。通過將部分財產提存至公證處專戶監管,社區居委會、項目組和殘聯助殘員組成監督網絡定期走訪,侄子劉先生擔任監護人,構建起完整的保障閉環。
針對類似情況,楊征東特別提醒要“構建財產監管與履職監督閉環”,建議在協議中引入第三方監督與財產提存機制,明確監督主體,以便在監護人履職不當或侵權時,依法啟動撤銷與重選程序。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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