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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本所全面落實依法依規從嚴監管理念,突出打大、打惡、打重點,同時堅持嚴而有度、嚴而有效,持續提高監管的精準性、有效性,以懲促治,推動市場主體歸位盡責”,對于2026年上半年發行審核的監管方針,深交所在上述上市審核動態中指出。
本文由叩叩財經(ID:koukouipo)獨家原創首發
作者:趙 擎@北京
編校:翟 睿@北京
2026年7月31日,深交所最新一期發行上市審核動態如期而至。
作為深交所在2026年發布的第二份發審動態,深交所在這份最新面世的文件中不僅對2026年上半年發行審核的總體情況進行了較為詳盡的披露,也對監管層目前執行的相關審核標準結合具體案例進行了解析。
據深交所披露,在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其共受理IPO申請達到80家,其中主板11家,創業板69家。
這一數據雖仍未恢復到2023年8月27日證監會宣布階段性收緊IPO節奏之前的申報規模,畢竟在注冊制全面改革落地的2023年上半年,僅深交所創業板就受理擬上市申請達到98例,但也創下了自2024年以來同期受理數據的最大值。
2024年上半年,正處于“IPO強監管”冰凍時期的深交所自不必說,整整6個月中,僅受理了中國鈾業一家企業的擬深交所主板上市申請。
2025年6月中旬,A股企業的首發上市申報環節在趨緊“嚴監管”近兩年之后,終于迎來了“解凍”之機——自2025年6月中旬至6月底,28家企業的擬上市申請出現在了深交所的受理名單中,而在此之前的5個多月中,實則僅有4家企業的上市申請被深交所納入審核流程。這也使得2025年上半年,深交所受理首發企業的申請達到了32家,其中申報主板上市企業11家,擬創業板上市企業21家。
和2025年類似,雖然創業板IPO的受理數量在2026年上半年實現了同比3倍以上的增長,但在2026年的第一個季度中,上市申報的趨勢并不樂觀,2026年1月至3月,整整三個月時間里,深交所僅受理了3家企業的擬IPO申請。
從2026年5月開始,深交所對企業IPO的申報態勢明顯“放寬”,在5月受理了10家企業的擬上市申請后,更是在2026年6月這短短一個月中,讓62家企業的名字出現在了擬上市企業的審核受理名單中。
就IPO企業的審核方面,深交所在上述最新發審動態中指出,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其共召開46次上市委/并購重組委會議,審議通過首發21家,再融資27家,重大資產重組8家;暫緩審議首發1家。其中,2026年4-6月,本所召開29次上市委/并購重組委會議,審議通過首發14家,再融資19家,重大資產重組5家。
在2026年上半年,北交所對擬上市企業的審核頻率之高曾引發了市場的熱議,僅六個月時間,就召開了多達63次上市委會議審核通過了近60家企業的上市申請。
深交所同期的審核速度雖與北交所難以同日而語,但也已大大超過了其自身在2024年和2025年的同期。
據叩叩財經統計,在2025年上半年,僅有8家企業的IPO申請通過了深交所上市委會議的審核,在2024年的1-6月,獲得了深交所上市委會議審核通過的擬IPO企業則只有7家。
2026年上半年,深交所IPO的注冊和發行方面也繼續保持著2025年上半年以來的“常態化”。
據深交所在上述最新發布的上市審核動態透露,2026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深交所報證監會注冊首發企業共22家,注冊生效的首發項目為24 家,與此同期,深交所共有 16 家公司完成發行上市,其中主板7家、創業板9家,融資金額共計229.64億元,發行市盈率中位數為 倍發行市盈率中位數為25.36倍,平均數為22.91倍。
而在2025年1月至6月,深交所報證監會注冊首發企業共19家,注冊生效的首發項目為24 家。同一時期,深交所共有 26 家公司完成發行上市,其中主板 6 家、創業板 20 家,融資金額共計149.51 億元,發行市盈率中位數為 17.36 倍,平均數為 18.75 倍。
“本所全面落實依法依規從嚴監管理念,突出打大、打惡、打重點,同時堅持嚴而有度、嚴而有效,持續提高監管的精準性、有效性,以懲促治,推動市場主體歸位盡責”,對于2026年上半年發行審核的監管方針,深交所在上述上市審核動態中指出。
早前,在2026年4月,深交所就曾在2026年第一期上市審核發審動態中披露稱,在2026年1-3月,其就對6家IPO項目、3家再融資項目的發行人、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紀律處分8次、自律監管措施15次,其中采取口頭警示10次;對6家IPO項目、1家再融資項目、2家并購重組項目的發行人、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出具20份《監管工作函》。
而在剛剛過去的2026年第二季度,深交所又對4單IPO項目和1單并購重組項目的相關違規主體采取紀律處分3次、自律監管措施12次(含口頭警示9次)。
深交所坦言,在過去的幾個月中,其針對“違規”的擬上市企業的查處和追責主要涉及到兩類情形:
一是對存在欺詐發行、隱瞞未解除的股權代持的發行人、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采取暫不受理、公開譴責、通報批評等紀律處分,依規從嚴處理欺詐發行、故意隱瞞重要事項等主觀惡性強、觸及發行上市審核紅線、底線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是對存在收入確認依據不充分、收入相關內部控制不規范等不涉及財務真實性問題的發行人、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采取書面警示、口頭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雖然在深交所的上市審核動態中并未透露在2026年上半年因IPO的違規遭到其嚴苛追責的企業的具體信息,但據叩叩財經獲悉,在2026年1-6月,被深交所因“帶病上市”而予以通報批評的企業分別包括北京三清互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廣東匯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成真空”)。
其中,匯成真空雖早在2024年6月已經成功掛牌創業板,但作為其實際控制人羅志明卻在近期被深交所查明在匯成真空申報IPO過程中存在隱瞞未解除股權代持的行為,由此,于2026年4月30日,羅志明被深交所予以通報批評。
按照慣例,在這份深交所最新公布的發行上市審核動態中,其也以匿名的方式一次性公布了兩起現場督導后被發現的首發審核典型案例解析。
深交所本次公布的兩起現場督導案例皆與擬IPO企業收入確認的準確性有關。
“在交易所對擬IPO項目進行審核時,從歷年審核問詢情況來看,無論制造企業、消費企業還是科技企業,其收入真實性、收入完整性、收入準確性以及收入確認時點,幾乎都會貫穿整個審核的始終,是監管層關注的重中之重。”一位接近于監管層的知情人士告訴叩叩財經,正確的收入確認時點對于 IPO 審計確保財務報表真實性、可靠性至關重要,關乎企業能否順利通過 IPO 審核并成功上市,少數擬上市企業收入確認不準確,且相關中介機構未依規進行充分核查,最終造成了信息披露的硬傷。
“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銷售返利的會計處理是影響收入確認準確性的常見問題”,深交所在最新公布上市發行審核動態中指出。
深交所披露的最新督導案例一即與銷售返利的核查不充分有關。
深交所稱,某擬上市企業A與其報告期內某主要客戶簽署了銷售返利協議,并與客戶確認依據該協議返還數百萬元的銷售返利,但A公司后續以存在爭議為由未向該客戶支付銷售返利,也未進行相應會計處理。在審核問詢已明確關注的情況下,仍未予以披露。
督導案例二則是涉及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
深交所指出,某擬上市企業B招股說明書披露,其依據客戶出具的驗收單確認收入。現場督導發現,企業B部分收入以明細對賬單等作為確認單據,個別收入確認憑證未附任何單據,招股說明書披露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報告期各期,企業B未按驗收單確認收入的金額占比最高超10%,其中部分收入確認存在跨期情況。
雖然深交所也未具體披露企業A和企業B的真實身份,但據叩叩財經從上述知情人士處獲悉,企業A或為武漢元豐汽車電控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豐電控”),而企業B則為山西凝固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凝固力”)。
無論是元豐電控還是凝固力,二者的IPO申請都已經分別在2025年和2024年中相繼以主動撤回申報材料的方式宣告終止。
1)隱瞞銷售返利協議的元豐電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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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交所對擬上市企業A現場督導發現,作為其保薦人在盡職調查期間已獲取相關返利協議,但未對A公司未進行會計處理、未實際支付返利等異常情形予以充分關注,也未與客戶確認相關爭議事項并在審核問詢回復中如實披露。
如上述所言,A公司即為元豐電控。
公開信息顯示,元豐電控為一家專門提供機動車輛主動安全系統解決方案的高新技術企業,主營業務為防抱死制動系統(ABS)、電子穩定控制系統(ESC)的研發、生產、銷售和技術服務,并已具備線控制動系統(YCHB)的研發及量產能力,產品廣泛應用于燃油汽車、新能源汽車及摩托車。
公開信息顯示,2022年6月27日,在銀河證券的保薦之下,元豐電控向深交所遞交了創業板上市申請并獲得受理。
在元豐電控彼時的IPO審核過程中,深交所對其的“質疑”主要聚焦在其歷史沿革中債務處理的影響、財務內控的合規性以及業績的成長性等問題上。
原來,在元豐電控控股股東元豐投資和其實際控制人吳學軍在歷史上曾經存在金額較大對外債務,元豐投資和吳學軍通過將元豐電控分立、轉讓有關資產、引入外部投資者、債務沖抵等措施解決債務。
此外,在2020年至2023年間,元豐電控的控股股東元豐投資還對其存在資金占用問題,發生額合計 4194.14 萬元,資金流向包括其實際控制人吳學軍控制的其他企業提供借款等。
2023年4月19日,在經歷了兩輪審核問詢后,元豐電控在當日召開的深交所2023年第23次上市委審議會上成功通過審核并獲得了上市委員們給出的“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且無需進一步落實事項。
然而,在成功“過會”后,元豐電控IPO不僅未能迎來向A股掛牌更進一步的推進,反而意外地陷入了停滯之中。
2025年1月9日,又在經歷了近兩年時間的等待無果后,元豐電控和其此次IPO的保薦機構銀河證券宣布撤回相關申請,按照相關規定,深交所也旋即宣布終止對元豐電控IPO的審核,籌備多年的元豐電控上市之旅正式告敗。
在元豐電控IPO功敗垂成一年多后,直到這份深交所最新的上市發行審核動態的出爐,當年元豐電控資本化受阻的真相才最終得以清晰呈現。
早在2025年12月19日,深交所就曾發布一份《關于對武漢元豐汽車電控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采取約見談話的決定》,其中直言,經查,在元豐電控的發行上市申請過程中,其存在“未說明其與重要客戶之間存在的部分履約爭議事項, 問詢回復與實際情況不符,對2020年返利未做會計處理的依據不充分,未披露收入確認相關內部控制不規范情形”。
結合深交所最新披露督導案例可知,元豐電控曾與其某主要客戶簽署了銷售返利協議,按照協議需向后者返還數百萬元的銷售返利,不過因相關履約出現了爭議,元豐電控以此為由未向相關客戶支付銷售返利,但也未進行相應會計處理。
作為元豐電控此次IPO的保薦代表人,來自銀河證券的袁志偉和王斌二人在盡職調查期間已獲取相關返利協議,但未對元豐電控未進行會計處理、未實際支付返利等異常情形予以充分關注,也未與客戶確認相關爭議事項并在審核問詢回復中如實披露。
《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保薦人應充分核查發行人對主要客戶的銷售返利政策。
深交所指出,在工作實踐中,保薦人可以查閱發行人銷售內部制度和主要銷售合同,結合發行人所處行業特點,關注其是否存在銷售返利安排、主要客戶返利政策及變化情況,并通過客戶走訪、訪談、函證等方式,核查發行人返利計提是否充分、會計處理是否恰當、相關內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通過調整返利政策調節經營業績等。
2)凝固力的IPO之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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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影響擬IPO企業收入確認準確性的相關問題,深交所在這份剛剛發布的上市審核動態中認為中介機構應當做到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充分核查相關收入確認是否準確、依據是否充分、是否存在跨期情形、相關會計處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等,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二是發行人與收入確認相關內部控制存在不規范情形的,應當督促發行人及時整改規范,建立健全相關內控制度,首次申報審計截止日后原則上不得存在內控不規范或未有效執行的情形;
三是根據相關規則要求及重要性水平,督促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及審核問詢回復中如實披露相關情況,同時在保薦工作報告中說明相關事項核查及整改情況、核查結論等。中介機構質控、內核應按照規則制度的要求對相關問題予以復核把關。
且《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第三十五條也規定,保薦人應結合業務模式、交易慣例、銷售合同關鍵條款等,核查發行人是否存在提前或延遲確認收入的情況。
當2024年1月18日,凝固力宣布以主動撤回申報材料的方式終止其IPO時,業內對這家擬上市企業也并未投去太多關注的目光。
畢竟,在諸多同期申報創業板上市的企業中,凝固力IPO無論是基本面質量還是融資規模,都太不起眼了。
凝固力是在2022年12月底向深交所遞交創業板IPO申請并獲得受理的。
彼時的凝固力,也僅僅只能算是剛好滿足當年正在執行的創業板上市基本條件。
數據顯示,在2020年至2022年中,凝固力營業收入分別為2.9億、4.05億和4.2億,對應的扣非凈利潤分別為4662.55萬、6035.27萬和5882.58萬。
按照凝固力此次IPO的募資計劃,其欲通過發行不超過1726.19萬股以募集2.27億資金投向“新建研發中心實驗室及數字化管理系統建設”、“新建3萬方高抗壓纖維增強聚氨酯復合 板材生產線建設”等四大項目及補充流動資金。
在歷時了一年多并經過深交所三輪前期審核問詢后,凝固力IPO最終鎩羽。
據叩叩財經獲悉,引發凝固力IPO主動“認栽”充當審核“逃兵”的并非是其并不充沛的財務數據,而是多起“帶病闖關”上市的“罪證”被監管層查實。
眾所周知,在企業IPO過程中,遭遇到來自監管層的現場檢查或現場督導已經是屢見不鮮的,尤其是自2024年初證監會宣布對IPO進行“強監管”以來,已明確提出要同步加大對擬上市企業的隨機抽取和問題導向現場檢查力度,大幅提升現場檢查比例,形成充分發現、有效查實、嚴肅處置的監管鏈條,有力震懾財務造假,并強調“現場檢查覆蓋率不低于擬上市企業的三分之一”。
在過往中,也有多家擬上市企業領略到了監管層現場檢查或現場督導的威懾力。
但監管層對凝固力的“檢查”力度卻遠超上述幾家“問題”企業。
原來,在凝固力IPO在審核過程中,不僅遭受深交所的現場督導,還同時被證監會提起了問題導向引發的現場檢查。
同一個擬上市項目,既被證監會現場檢查,又被交易所現場督導,這在以往是非常罕見的。
“披露的收入確認依據與實際執行情況不符,未充分披露收入確認相關內部控制不規范等事項”,就是凝固力IPO被監管層通過現場檢查和現場督導后查出的五大違規之一。
據凝固力早前向深交所遞交了IPO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披露稱,其直銷業務(非代儲代銷)模式、經銷模式下,在經客戶最終認可驗收并取得客戶出具的驗收單后確認收入。直銷業務(代儲代銷)模式下,則根據雙方認可的對賬單確認收入。
同樣,在IPO審核環節中,深交所本也對凝固力確保收入確認準確性的內部控制措施等進行了重點關注。
凝固力當然也一如既往地回復稱,在制度、流程上均制定了相關內部控制措施。
結果,現場檢查發現的事實又給了凝固力一記響亮的“耳光”。
證監會發現,凝固力存在無驗收確認單即確認收入的情況,披露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部分收入以明細對賬單、到貨單作為確認單據,個別收入確認憑證未附任何單據。在此次IPO申報的報告期各期,凝固力無驗收單情形占比分別為5.92%、3.09%、 7.20%和 16.40%。
此外,凝固力的部分收入確認還存在跨期情況,跨期收入金額為2571.21萬元,對應結轉營業成本約為1811.80萬元, 對2022年利潤總額影響額約為759.42萬元,占2022年利潤總額比例為10.33%。
“保薦人盡職調查期間已關注到發行人部分收入未獲取驗收單,實際以明細對賬單記載的開票時間作為收入確認時點,但未進一步核查發行人是否存在收入跨期情況以及對各期財務數據的影響,也未督促發行人整改規范。”顯然,凝固力上述被監管層查實的收入確認準確性缺失細節皆與深交所最新披露的督導案例中的B公司一一對應。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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