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舒隆煥
一通尋常的電話,成了夫妻二人最后的告別。
2025年3月,陜西寶雞37歲裝修工李兆打電話,讓妻子王萍送換洗衣服到西安工地。一小時后,李兆從工地墜落深坑,10天后不治身亡。
沒想到,130萬元死亡賠償金、30余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徹底撕碎了這個原本和睦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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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極目新聞記者舒隆煥攝)
31歲的王萍文化程度不高、不懂法律,委托婆家處理賠償事宜,卻遭到婆家隱瞞談判細節。公公取現并轉移的上百萬元錢款不知去向,王萍母女未能拿到應有份額,雙方最終對簿公堂。
法院判決生效后,婆家拒不履行判決,還以上百萬元已替李兆償還生前外債等為由搪塞女方。
目前,王萍僅拿到30957.24元執行款。近日,她已向寶雞警方報案。眉縣法院表示,將核查該案執行情況。
死亡賠償金引發糾紛
2026年8月2日,記者隨王萍來到李兆在西安蓮湖區墜亡的工地。一年四個月過去,樓盤已基本建成。這是王萍第一次來到丈夫出事的地方。她心底酸楚翻涌,久久無法釋懷。
采訪過程中,王萍言語不多,內心積壓著諸多苦楚,難以完整、有條理地訴說。王萍的妹妹王艷解釋,姐姐精神狀況正常,只是老實本分,讀書不多,遇到事情不會據理力爭,很多委屈都悶在心底。記者依靠王艷的轉述,才梳理出事件基本經過。
2015年,家住寶雞眉縣金渠鎮的王萍,嫁到20公里外的眉縣湯峪鎮。和丈夫李兆結婚后的十年間,她生育了兩個女兒。平日里,王萍在家務農,照料孩子與公婆;李兆在外做裝修工賺錢養家。
2025年3月22日19時40分許,李兆從工地高處墜落至深坑,傷及頭部,被送醫救治。而一個多小時前,李兆還給家里打過電話,讓王萍收拾一些換洗衣服送到西安工地。
2025年春節后,李兆在西安工地干了一個多月,中間只回過一次老家。王萍再次見到丈夫,是在西安大興醫院搶救室外。經過十天的醫治,李兆還是不幸離世。
之后,王萍和兩個女兒、公婆等5人委托李兆的姐姐、姑姑等親屬與陜西順隆建設有限公司(簡稱“順隆公司”)協商賠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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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委托書(受訪者供圖)
王萍稱,因自己不懂政策法規,加之信任姑姐、姑姑等人,她才同意委托他們與順隆公司談賠償。她輾轉得知,其實在丈夫火化后,公公賬戶已收到100萬元賠償款。數日后,她才從順隆公司方面看到賠償協議。2025年4月1日簽訂的協議約定,順隆公司承諾的死亡賠償款,先支付100萬元,三個月內再支付30萬元。
因賠償款一事,王萍和公婆鬧得不愉快,她一氣之下帶著女兒搬回娘家暫住。在娘家,她靠在當地干零活掙錢,一天掙100元,但并非天天有活干。
王萍多次向公婆提出分割這筆賠償款,拿回自己和兩個女兒的那部分錢,均遭到拒絕。無奈之下,她請求村干部出面溝通,婆家仍拒絕調解。王萍稱,后來公婆直接不在老家住,逃避溝通。
李兆去世一周后,公公提出將李兆銀行賬戶的30余萬元存款取出,需要王萍去眉縣公證處配合辦理放棄繼承手續。沒想到公公取出這筆錢后,她沒有拿到屬于自己的那部分錢。這筆錢是王萍和李兆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作為遺產由李兆的妻女、父母繼承,另一半應歸屬王萍。
王艷懷疑,從種種跡象來看,婆家利用王萍文化低、不懂法,誘導她在一些文書上簽字,變相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至此,王萍才意識到,婆家早有預謀,不想多分給她一分錢。三個月到期后,順隆公司并未支付剩余30萬元賠償款。王萍被迫將公婆和順隆公司告上法庭。
兒媳與公婆對簿公堂
眉縣法院判決書顯示,王萍和兩個女兒為原告,公婆是被告,順隆公司被列為第三人。法院認為,該案死亡賠償金分割系共有物分割糾紛。
記者注意到,被告提出李兆的喪葬費為10萬元,法院因證據不足沒有采信,最終認定喪葬費為54954元。
法院指出,根據相關政策法規,王萍和婆婆無法分得被扶養人生活費,她的兩個女兒和公公可分得。在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分割上,考慮王萍為原配妻子,有兩個女兒要撫養,比例為20%;兩個女兒的比例均為21%;她的公婆二人還有女兒承擔贍養義務,比例均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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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協議(極目新聞記者舒隆煥攝)
關于已到賬的100萬元賠償款,除54954元喪葬費外,剩余部分再分割。王萍和婆婆分別分得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24016.8元、117816元。她大女兒、小女兒和公公分別分得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95210元、227706.2元、280297元。
關于30萬元賠償款逾期未付,順隆公司辯稱,王萍和公婆對賠償款歸屬有爭議,若貿然向其中一方支付,可能面臨另一方追償的法律風險,法院作出明確裁決后再支付。對于這30萬元,法院明確,根據上述分配依據進行分割。
2025年12月5日,法院依法判決: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王萍公婆向她及其兩個女兒返還546933元,順隆公司向王萍和兩個女兒、公公、婆婆等5人分別支付39363.4元、61968.2元、72286.5元、88986.7元和37395.2元。
眉縣法院建議,王萍要求公婆返還夫妻共同財產及遺產的訴請,可另案起訴。
判決生效十日后,婆家和順隆公司均未履行判決。王萍向眉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她從一名辛姓法官處得知,此前法院根據財產保全申請,實際對其公婆銀行賬戶凍結的金額只有2177.72元。經王萍和父親多方打聽,他們懷疑婆家在訴訟期間轉移了賬戶資金。
王萍父親坦言,女兒女婿婚后雖時有爭吵,但女婿對王家還是比較尊重,“女婿去世了,我很悲痛。將心比心,親家失去兒子,肯定也很悲痛。我們家就沒有急于溝通賠償款該如何處理的事。”目前小外孫女在王家生活,大外孫女留在了李家。盡管王萍帶一個孩子生活,日子依然過得艱難。
王艷說:“李家沒有一個人念及我姐姐辛苦付出的十年,忽視她應有的權益。”
法院收到30萬元執行款
財產去向,男方說法不一。8月6日,王萍的公公向記者確認,去年他確實將收到的100萬元賠償款取現,還取走了兒子銀行賬戶30余萬元存款。這些錢,除喪葬費外,剩余的錢他全部用于幫李兆還了外債。記者問及是否有出借方欠條,他稱,還完錢后已銷毀欠條,沒有拍照留存。他認為,王萍要分得李兆的賠償款和存款,就得贍養公婆,否則無權分錢。兩個孫女有權分錢,“女兒花父親留下的錢天經地義。”記者提到,從法律上王萍有相應權益,他改口稱:“王萍不把小女兒還給李家,我不再分給她一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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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收到的案款(受訪者供圖)
李兆的姑姑向記者表示,不想談這件事。李兆的姐夫張強對記者稱,岳父有可能在李兆死后替其還過外債,但外人不知具體金額,“也有可能是他把錢燒了。”
張強表示,岳父身體殘疾、岳母患病,今后再無兒子可依靠。因此與順隆公司談判之初,婆家擔心女方在賠償上“做文章”,才向女方隱瞞談判內容。后來女方得知賠償款為130萬元,認為金額過低,想要推翻協議,要求用工方追加賠償款,兩家人因此產生矛盾。兩家人又因“爭搶”兩個孩子發生沖突,矛盾加劇。關于誘導王萍簽字,他稱談賠償與公證都有相應程序和記錄。
張強坦言,去年兩家人無法好好溝通,只能打官司。至于王萍的權益,法院怎么判就怎么執行。如今這場紛爭應由王萍與其公婆協商解決,親友們不好再干涉。
8月6日,記者從順隆公司確認,該公司已將剩余30萬元賠償款打入眉縣法院賬戶。幾天前,王萍已到眉縣法院辦理了執行案款申領手續。
對于“替李兆還外債”和“錢燒了”的說法,王家認為這是搪塞之詞。王家人表示,沒聽說李兆生前有外債,就算他生前有外債,死后他父親替他還了債,法院和警方都能查出來,“這些錢是李兆用命換來的,李家怎么舍得燒掉?”
目前,王萍僅拿到30957.24元執行款,其余上百萬元錢款去向不明。近日,她已就此向寶雞警方報案。眉縣湯峪派出所工作人員已通知王艷盡快陪同王萍去做筆錄。
截至發稿,記者就此案咨詢了眉縣法院。該法院負責人未作回復;齊法官表示“無可奉告”,其同事稱“30萬元賠償款到法院賬戶后,會按流程發放給當事人”;該法院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院方將核查該案執行情況。
律師解讀本案關鍵點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趙良善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王萍具備勞動能力,她婆婆自行舉證證明患病、喪失勞動能力,未獲法院采信。因此二人無法分得被扶養人生活費。王萍兩個女兒是未成年人,她公公達到贍養年齡,因此能夠分得這項費用。
根據法院判決,王萍母女三人有權要求公婆返還去年到賬的546933元賠償款,并按比例分得最新到賬的30萬元賠償款。該兩筆為人身損害賠償款,屬于死者近親屬共有財產,并非遺產;另外30余萬元屬于李兆生前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直接歸王萍所有,另一半屬于李兆的遺產,由王萍和兩個女兒、公婆共5名第一順序繼承人法定繼承,公婆無權獨自取現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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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極目新聞記者舒隆煥攝)
民事層面,公婆在訴訟階段取現轉移大額賠償款與夫妻共同存款,屬于惡意處置涉案責任財產。審理階段雖無強制財產申報義務,但進入執行程序后,該轉移行為可作為規避執行的情節,法院可視情節依法予以罰款、訓誡。
此外,若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財產,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單次司法拘留最長15日。本案中,法院若采取拘留措施應兼顧人道主義,考慮公婆的身體狀況。
刑事層面,若判決生效后,二人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生效判決、隱匿資金去向,情節嚴重的,可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公稱錢款用于還債且銷毀欠條,若無合法證據支撐,屬于惡意規避執行。
本案雖屬于家庭財產分割民事糾紛,但當中可能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刑事線索。法院可將相關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審查;當事人也可自行向公安機關報案。
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當前王萍是兩個未成年女兒的法定第一監護人,爺爺奶奶沒有法定優先監護權。即便孩子暫時跟隨爺爺奶奶生活,監護權仍歸王萍。若有人以孩子要挾分割錢款,會被認定不利于子女成長,生母有權拿回孩子的實際照料、撫養的權利。本案中兩個孩子應分得的錢款屬于子女個人專屬財產,只能用于孩子教育、生活、醫療等必要開支。母親和爺爺奶奶都僅享有代管權,不得挪用還債或私自轉移。
(文中王萍、李兆、王艷、張強為化名)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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