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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19)陜0824刑初175號
【基本案情】
靖邊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9月16日,中國電建集團西北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與陜西峰天行航攝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由峰天行公司完成華能子長柏山寺100MW風電場的測量工作。但合同并未約定由誰負責飛行報備。
被告人趙憲虎系峰天行航攝有限公司經理,被告人劉昭昭系該公司飛行器駕駛員。劉昭昭受趙憲虎的指派,于2018年9月29日,駕駛該公司A2C輕型運動飛機對目標地進行了測繪。后被中國人民解放軍中部戰區戰斗機逼停迫降至靖邊縣XX鎮。
經查:該公司沒有測繪資質、對此次飛行沒有進行過報備,造成了嚴重的后果,致使中部戰區組織戰區空軍、陜西省軍區XX隊共519人,3架戰斗機、10部雷達、4臺車輛參與處置,共耗航油8.5噸,干擾彈12枚。這次違規飛行擾亂了首都空中控制區管理秩序,干擾了部隊正常的空中訓練,占用了軍隊的戰備資源,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給首都空防安全帶來嚴重的現實威脅。并且,此次事件造成民航聯航5632航班延誤30分鐘、南方3224航班延誤25分鐘。
針對以上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書證到案經過、中國人民解放軍中部戰區聯合參謀部作戰局參作函〔2019〕3號證明、西部機場集團延安機場有限公司情況說明、中國人民解放軍94188部隊函、華能陜西發電有限公司新能源分公司委托函、華能子長柏山寺100MW風電場測量技術服務項目合同、陜西峰天行航攝有限公司登記基本情況、陜西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函、陜西省航空運動協會文件、提取筆錄及發還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中國民用航空局型號合格證、生產許可證、搜查證及搜查筆錄、陜西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證明文件,證人閆某某、申某某、常某某、化某某、屈某某、鄭某某、黃某某的證言,被告人趙憲虎、劉昭昭的供述。
靖邊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趙憲虎、劉昭昭違反民用航空管理法規,在未經有關部門許可且飛行器駕駛員準駕機型與實際駕駛機型不符的情況下,擅自駕駛小型飛機進入空中管制區,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趙憲虎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被告人趙憲虎的辯護人辯解稱:一、被告人趙憲虎作為陜西峰天行航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未實際參與本次飛行,其對飛行的線路及飛行申報等情況并不知悉,不存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過失。二、被告人趙憲虎在本案中的行為僅是簽訂了涉案合同,該簽訂合同的行為以及涉案飛機的起降點、飛行路線和飛行時間等情況不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如認定被告人趙憲虎的行為存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過失,構成犯罪,其行為所造成的公共財產損失數額并不嚴重,屬于情節較輕。
辯護人提交了被告人趙憲虎及其家庭成員的戶口本,以證明被告人趙憲虎父母年事已高,需要被告人贍養。
被告人劉昭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異議,其認為飛行報備是委托方中國電建集團西北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義務,其系由該公司工作人員指派完成飛行任務,且其具備駕駛該型飛機的駕駛資格。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有異議,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劉昭昭提交了其飛行執照以及與中國電建集團西北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何工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其具備駕駛該型飛機的駕駛資格,其飛行系由中國電建集團西北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指派。
被告人劉昭昭的辯護人辯解稱,對被告人劉昭昭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有異議。被告人劉昭昭對本案結果的發生不存在應當預見,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因疏忽大意未能預見的情形。本次飛行造成的實際損失不明,無法確定已達到造成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定罪標準。對被告人劉昭昭的行為適用行政處罰足以達到預防懲戒作用,不應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認定被告人劉昭昭有罪,被告人有法定或者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劉昭昭主動到案,如實交待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應認定其有自首情節。本案系過失犯罪,被告人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小,情節較輕。系偶犯、初犯,無犯罪前科,認罪悔罪態度良好,又系家庭唯一經濟來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憲虎于2012年8月注冊成立陜西峰天行航攝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經營范圍為航空攝影、測繪業務咨詢等,該公司沒有測繪資質。2013年11月,陜西峰天行航攝有限公司與荊門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從荊門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購買A2C飛機一架,該機未取得適航證。被告人劉昭昭系該公司飛行器駕駛員,其于2012年12月30日取得了由陜西省航空運動協會頒發的《小鷹100型飛行器合格證》,于2018年4月10日取得了由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運動駕駛員執照,等級為“運動駕駛員初級飛機陸地”,執照備注:運動駕駛員執照持有人不得從事商業航空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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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6日,中國電建集團西北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與陜西峰天行航攝有限公司簽訂《華能子長柏山寺100MW風電場測量技術服務項目合同》,合同約定由峰天行公司完成華能子長柏山寺100MW風電場的1:2000比例尺的高分辯率航拍影像及相關測量工作。合同未約定航拍飛行報備事項。合同簽訂后,被告人趙憲虎指示被告人劉昭昭與中國電建集團西北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聯系開展航拍測繪工作。
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劉昭昭駕駛陜西峰天行航攝有限公司A2C輕型運動飛機,對合同約定目標地進行航拍測繪。當日13時30分許,被告人劉昭昭駕駛的飛機被中國人民解放軍中部戰區戰斗機逼停迫降至靖邊縣XX鎮。中部戰區在處置該事件XXX組織戰區空軍、陜西省軍區XX隊XX人,3架戰斗機、10部雷達、4臺車輛參與處置,共耗航油8.5噸,干擾彈12枚。此次事件擾亂了首都空中控制區管理秩序,干擾了部隊正常的空中訓練,占用了軍隊的戰備資源,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給首都空防安全帶來嚴重的現實威脅,并且造成民航南方3224航班延誤25分鐘、聯航5632航班延誤30分鐘。
2019年1月12日,靖邊縣公安局民警在陜西省XX城縣XX鎮將被告人趙憲虎抓獲。被告人劉昭昭接到靖邊縣公安局民警電話通知后,于2019年1月17日主動到靖邊縣公安局接受調查。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趙憲虎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
二、被告人劉昭昭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
【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憲虎、劉昭昭違反航空管理法規,在未申請飛行計劃的情況下,駕駛未取得適航證的飛機飛行,擾亂了首都空中控制區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被告人趙憲虎、劉昭昭的行為均已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靖邊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憲虎、劉昭昭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但被告人趙憲虎、劉昭昭的行為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犯罪情節較輕。對辯護人辯解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的意見依法予以采納。辯護人辯解被告人趙憲虎、劉昭昭主觀上均沒有過失,本次飛行造成的實際損失不明,無法確定已達到造成公私遭受嚴重損失的定罪標準。經查,被告人趙憲虎、劉昭昭均系航攝測繪從業人員,加之被告人劉昭昭還經專業培訓并取得運動駕駛員執照,二被告人應當知曉航空管理規定和飛行基本規則,其在飛行前有義務確認飛行計劃是否獲批,應當預見未經批準的飛行計劃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被告人在未取得適航證書、未申請飛行計劃的情況下駕駛飛機飛行,造成軍事力量出動、軍用物資損失及民航航班延誤的嚴重后果,被告人主觀上均屬于過失。據此,對辯護人的以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辯護人辯解被告人趙憲虎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昭昭系自首,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經查屬實,對該辯護意見依法予以采納。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社區矯正機構對被告人的評估意見,對被告人趙憲虎、劉昭昭均從輕處罰,并依法宣告緩刑。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等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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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違反航空管理法律法規,未獲得飛行空域許可駕駛民用航空器飛行,導致影響軍事任務和民用航班延誤、取消等嚴重后果的,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按情節較輕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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