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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19)京0106刑初917號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日14時許,被告人胡茂某、胡雪某乘坐滴滴司機孫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京NS××××的轎車,當車輛行駛至北京市豐臺區南三環劉家窯橋下輔路“蟹老宋”飯店附近時,雙方因行車問題發生爭執,胡茂某指使胡雪某拔轎車鑰匙,同時胡雪某搶奪轎車方向盤,導致轎車右前側保險杠撞到路邊的隔離護欄。經鑒定,車輛損失價值人民幣1800元。后雙方均報警,被告人胡茂某、胡雪某于案發現場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民警傳喚到案。到案后兩名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孫某某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胡茂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二、被告人胡雪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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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茂某、胡雪某不能正確處理矛盾,在周邊有較多過往車輛及行人的路段,搶奪行駛中的汽車方向盤和車鑰匙,其行為已經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與財產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茂某、胡雪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二辯護人對指控車損金額的異議,本院認為,該車輛的相關損失是因本案由二被告人造成,可予認定,對該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二辯護人均認為被害人存在嚴重過錯的意見,本院認為,根據在案車內錄音資料和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二被告人與司機在車內發生分歧時,雙方均未能保持充分的理智和克制,被害人孫某某對本案的引發負有一定責任,但達不到嚴重過錯的程度,胡雪某先口出臟話對孫某某進行辱罵才是導致矛盾升級的關鍵點,故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二辯護人均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節的意見,經查,二被告人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認定有自首情節,辯護人的該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二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意見,與本案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鑒于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節,當庭亦自愿認罪,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諒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且被害人對本案的引發負有一定責任,故本院對二被告人予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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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一些地方接連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有的乘客僅因瑣事紛爭,對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實施暴力干擾行為,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反響強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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