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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19)湘1127刑初256號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8日,為慶祝新房建成,被告人李某旺決定在藍山縣塔峰鎮創業路其新房內宴請親朋好友,中餐30桌,晚餐16桌。除自己提供煙酒飲料外,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將酒席承包給被告人李某標。2019年3月17日晚,被告人李某標將廚具、餐具及燃料等物堆放在李某旺家一樓樓梯間內,其中有內裝30余斤“環保油”燃料(甲醇和水的混合物,以下稱甲醇)但未設任何警示標識的綠色塑料桶1個。2019年3月18日中餐前,被告人李某斌負責為餐桌分盛、添置米酒,在未經辨別就將綠色塑料桶內的甲醇當作米酒用小酒壺分別盛放在每個餐桌上。被告人李某斌將綠色塑料桶中甲醇分盛完后,再到二樓被告李某旺臥室內的酒壇去裝米酒。就餐時,被害人李某衛、黃某玖、李某星等多人誤把甲醇當作米酒飲用。被告人李某旺向客人敬酒時,多人向其反映“酒太濃”,但其未警覺。中餐后,李某旺家將中餐飲剩的“米酒”用兩個大提壺裝好供晚餐繼續飲用。當晚8時20分許,被告人李某標告訴被告人李某旺,其帶來的甲醇燃料可能被客人誤當成米酒飲用,甲醇有毒不能飲用后,被告人李某旺立即電話向李某斌詢問,在得知李某斌誤將李某標帶來的甲醇當米酒分盛給客人誤飲后,李某旺隨即電話通知部分客人酒有問題,但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被告人李某斌在自己家中未采取任何措施,被告人李某標在收取被告人李某旺一百元甲醇款后回家,也未采取任何措施。2019年3月19日,被害人李某衛因甲醇中毒死于家中;次日,被害人黃某玖因甲醇中毒經藍山縣中心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19年3月30日,被害人李某星因甲醇中毒經藍山縣中心醫院、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謝某皇等7人輕度甲醇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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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二、被告人李某標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三、被告人李某旺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斌作為負責酒席米酒的上酒者、添酒者,未經審慎辨識就將明顯區別于日常盛裝米酒的容器內的甲醇誤當作米酒提供給客人飲用;被告人李某標作為甲醇的所有人,未妥善保管危險物,以致于李某斌誤將甲醇當米酒提供給客人飲用;被告人李某旺作為宴請人,具有保障食品安全之義務,當被告人李某斌誤將甲醇當米酒提供給客人飲用,多名客人提出“酒太濃”時未引起警覺,特別是三被告人在得知客人誤飲甲醇后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三人死亡、多人中毒的嚴重后果,三被告人主觀上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客觀上發生三人死亡、多人中毒的嚴重后果,三被告人的行為與該后果的發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斌、李某標、李某旺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該案的發生系三被告人的共同過失行為所產生,也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本案系三被告人共同的過失行為所造成,不宜區分主從犯。被告人李某斌、李某標、李某旺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當庭認罪,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后,三被告人的家屬代為繳納部分賠償款用于賠償被害人家屬,且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被告人家屬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民事賠償調解協議,三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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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審理的重點在于在個案中如何平衡并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本案中因誤飲工業酒精致使三人死亡,死亡被害人的家屬情緒波動較大、矛盾爭執也較大。事情發生后,移送起訴前就本案中附帶民事部分由本地政法委組織開展了調解工作,多次調解無果。由于附帶民事部分,關于民事部分的賠償范圍,按照刑事法律的規定,一般故意犯罪的判賠范圍,只能有喪葬費等直接物質損失,被害人家屬的情緒無法安撫,該案判決的社會效果無法達到統一,因而在多方組織調解下,對附帶民事部分進行了調解,最終根據案件的事實、情節,被告人的悔罪、認罪態度等,對刑事部分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判決,進而達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死亡被害人家屬服判息訴,取得了良好的審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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