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二審判決(2020)京02民終10588號
一審判決(2020)京0102民初72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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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嚴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高某償還嚴某借款5.5萬元;2、判令高某支付嚴某借款利息(以5.5萬元為基數,按照月息2%計算,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借款清償之日止);3、判令訴訟費由高某承擔。事實與理由:嚴某與高某系朋友關系。自2018年8月起,高某便經常以生活緊張為由多次向嚴某借款,截止2019年2月,高某已經陸續向嚴某借款5.5萬元。嚴某為出租車司機,向高某的每筆轉賬都是辛苦工作掙的血汗錢,在與高某相處過程中轉賬的具有特殊含義的款項已經作為對高某的贈與放棄主張了,本案中涉及的款項均系借款。嚴某曾多次要求高某還款,高某以各種理由推諉不還。為維護合法權益,嚴某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高某答辯稱,嚴某與高某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嚴某與高某系經他人介紹相識,2018年8月9日晚上8時56分,嚴某通過朋友推薦微信名片添加了高某的微信,之后便開始熱心追求高某。嚴某通過言語上噓寒問暖和經濟上頻繁給予等方式關心高某,嚴某最初微信發給高某200元、2000元,高某都給退了回去,之后,嚴某開始轉520元、1314元、666元、2019元之類含有特殊寓意的款項,也轉過其他金額的款項,都是嚴某主動贈與高某的。高某因為嚴某的甜言蜜語、無微不至的關心和小恩小惠而感動,忽略了雙方二十多歲年齡差距,雙方相處近一年。高某認可收到嚴某的轉賬,但認為都是嚴某在男女朋友相處過程中的主動饋贈,明顯是贈與。綜上,嚴某在本案中以民間借貸為由提出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駁回。
庭審中,嚴某向本院提交其與高某的微信聊天、轉賬記錄及中國建設銀行交易流水作為證據,高某亦向本院提交了其與嚴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確認。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8月9日,嚴某與高某經他人介紹相識,之后確立男女朋友關系。
2018年8月12日,嚴某通過微信向高某轉賬2000元,高某收款后當天向嚴某轉回2000元,并表示“我跟朋友說了你的事!她就給我把錢收了”。嚴某未領取高某轉回的2000元,表示“這點錢是我真心對你的一片心意!還指望你能接收”;
同年8月24日,嚴某通過微信向高某轉賬2000元,并表示“我現是想靠近你、表現自己對你表達對你愛的方式......以后你的事就是我的事,不管任何事情,我會義無反顧為你去做的”;
同年9月1日,嚴某通過微信向高某轉賬5000元,并表示“媳婦:這是給你的獎金”;
同年9月24日,嚴某收到高某郵寄的月餅后通過微信向高某轉賬2000元,表示如果高某母親不吃月餅就給家里打點錢過去;
同年9月29日,高某在微信中表示“我自己看找別人能不能借點”,嚴某表示“沒事!實在不行我從家里拿點錢吧”,高某“你都多大了!還找家里人拿!我自己找別人借看看有沒有”,嚴某表示“不用!人家還我錢,我再補上就行了,你跟我說大概多少就行了”,高某表示“我明天問我朋友看看有沒有!借一萬多用用急”,嚴某表示“那明天我給你打過一萬五夠嗎”,之后嚴某向高某轉賬5000元、1萬元。
同年11月1日,嚴某在微信中問“這兩天該還房貸了嗎”,高某表示“嗯,找朋友借了一萬”,嚴某表示“干嘛又跟人家借呀,我不說我給你嗎”,高某表示“你也要用錢啊”,嚴某表示“我現在用什么錢呀!現在只為你!還人家啊!明天我給你打過去啊!”11月2日,嚴某通過微信向高某轉賬1萬元;
同年11月22日,嚴某通過微信向高某轉賬2000元,表示恰逢感恩節和高某妹妹生日,讓高某給妹妹、孩子們買點好吃的;
嚴某于2019年1月7日、1月28日、2月4日通過微信向高某轉賬5000元、2000元、1萬元。之后二人分手。高某稱自2018年12月15日之后的微信聊天記錄無法提交,嚴某也表示因手機損壞無法提交上述聊天記錄。
2019年7月13日,嚴某在與高某的微信中表示“當初我們是以搞對象的名義才接觸的吧......但我們認識以后,一共見了三次面吧?一共給了你有五、六萬吧!......我也不是有錢人......錢必須得退我!至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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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被告高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嚴某借款本金3.2萬元并支付利息(以欠款金額為基數,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計算);
二審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5年施行)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本案中,嚴某于2018年9月29日、2019年1月7日、2019年1月28日、2019年2月4日分別通過微信向高某轉賬15000元、5000元、2000元、10000元。嚴某據此主張上述款項均系其向高某的借款。高某則主張上述款項均系嚴某的贈與,應由高某對此負舉證證明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涉及2018年9月29日轉賬的相關微信內容中并無嚴某向高某贈與錢款的意思表示,2019年之后的三筆轉賬,高某亦未提交相應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款項為贈與性質。高某未就上述款項性質系贈與盡到舉證證明責任,故一審法院認為上述轉賬共計3.2萬元應認定為借款,本院不持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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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互相間的財務住來比較常見,成是表達愛意,或是共同承擔生活開銷,或是資金拆借,但即使是借款,也因感情因素,基于彼此之間的信任或者出于面子,鮮有出具正式的借條或者借款合同的情況。然而一旦情感生變,財產糾紛也會隨之爆發。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十五條對出借人的舉證標準有所放寬,所以近年來選擇以民問借貸為由起訴的案件越來越多。一般而言,情侶之問的民問借貸糾紛具有如下特點:1.訴訟標的相對較小:2.對借款事實爭議較大;3.多數未約定利息、還款期限。由于情侶間的借貸與贈與的認定常常會存在模糊性,因此應當綜合考慮轉賬金額、轉賬雙方的經濟能力、轉賬雙方的具體關系及首先提出用款需求的是哪一方等多種因素予以考慮。一般而言,對于金額不大的轉賬,或者具有特殊含義如“520”"1314”等金額轉賬,一般會認定為贈與;對于數斷較大的轉賬,一散會結合雙方經濟能力、消費習慣、生活哥求等多種因素綜合予以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問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十五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問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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