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難道不是正當防衛”?內蒙古呼和浩特,男子開會時被下屬當眾扇耳光,還擊后雙方均受輕傷,可下屬沒受處理,男子卻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一審法院3次審理,結果卻截然不同,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例來源:呼和浩特賽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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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今年60歲本該退休,可因為7年前的一樁糾紛,他被警方立案調查,還被停止工作、停發工資,為討回公道,王某反復奔波。
2015年5月,王某是內蒙古自治區血液中心任副主任,單位共有150多名員工,而他與宣傳科長吳某的沖突,則是他命運的重大轉折點。
據王某介紹,2017年5月3日上午10時許,他接通知到主任辦公室開會,會場共有5人,主要研究與媒體合作事宜以及人事變動,吳某也在場參會。
期間,王某對吳某不合理的支出發表個人意見,被吳某當眾打一耳光,頓時眼冒金星,同時吳某還準備拿煙灰缸砸他,王某只好握拳反擊。
隨后雙方扭打在一起,王某稱自己右手拇指被吳某瞬間掰傷,疼痛難忍,抽身起來后讓同事們送往醫院,吳某則表示左眼被王某打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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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吳某被送醫治療,CT診斷報告顯示,吳某左側眶內壁骨折,王某于5月底被警方叫去問話,同年8月17日,當地司法鑒定所(A所)出具鑒定意見,吳某左眼為輕傷二級。
王某被立案偵查,并申請重新鑒定,2018年4月18日,上海一家機構(B所)出具鑒定意見,認為吳某構成輕傷,王某于5月被檢方起訴,2018年12月31日,王某獲刑1年。
王某不服上訴,中院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重審時王某提出幾點意見:
1.吳某率先打自己一耳光,自己為避免受到傷害才還手,右手打在吳某左面部,沒碰到眼睛,屬于正當防衛;且自己推倒吳某后,吳某和趙某合伙牽拉掰斷自己的右手拇指。
2.第一次鑒定時,鑒定機構認為吳某構成功能性損傷,并認定達到輕傷二級,但功能性障礙認定輕傷,必須在受傷3個月后進行鑒定,未達3個月的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
3.340天后第二次鑒定時,B所否認功能性損傷,卻認為吳某的左眼傷情有新鮮骨折特征,有水腫、肌間隙出血,并以器質性損傷認定輕傷。
醫學上,2-4周的骨折才叫新鮮骨折,吳某事發后340多天才去B所鑒定,卻被檢查出新鮮骨折,和自己無關。
4.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眶壁骨折構成輕傷二級;眶內壁骨折,構成輕微傷,吳某只是眶內壁骨折,且沒有功能性損傷,未達輕傷標準。
案情的爭議焦點,在于吳某是否達到輕傷,若吳某未達輕傷,自然無需刑事立案,即便達到輕傷,若認定王某構成正當防衛,也可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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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實行疑罪從無制度,在入罪標準上更是如此,由于B所的鑒定意見認定輕傷科學性存疑,法院于2020年12月12日,宣判王某無罪。
王某本以為此事就此結束,沒想到檢察院卻提出抗訴,上級法院終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這次審判結果和前2次又有所不同。
刑法第37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免予刑事處罰,但可給予訓誡等處理,或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
法院決定采信B所的鑒定意見,認定雙方打斗互有損傷,王某犯故意傷害罪,但因吳某有過錯,王某犯罪情節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
雖然第3次審判對王某免于處罰,但這稱之為有罪無刑,對王某是一個有害評價,且根據刑法第37條,上級單位還可給予王某行政處分。
同一件事情,2次鑒定、3次判決,結果卻大不相同,王某堅稱自己無罪,認為B所對輕傷的認定擴大范圍,于是再次上訴,2021年11月15日,中院裁定駁回上訴。
之后,王某以自己系正當防衛、B所鑒定與標準不符等為由,向中院、高院申訴,高院指令再審,2023年4月24日,中院終審維持判決。
那么,此事從法律上該如何認定?
1.法院應堅持疑罪從無。
刑罰必須堅持審慎原則,在兩份鑒定意見都受質疑的情況下,法院應謹慎采信,不得隨意擴大范圍,更不能輕易給人定罪。
免于處罰看似王某不用坐牢,但王某工作被停、工資停發、職級被降,以及他人的負面評價,都是對身心的極大傷害,王某說:受到傷害都不能自衛,以后誰還敢堅持原則保護國家財產?
2.王某可能構成正當防衛。
刑法第20條規定,正當防衛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在吳某伸手準備拿煙灰缸砸人時,舉拳反擊是人之常情,未超過合理限度,即便造成吳某輕傷,也不應過分苛責,法不應強人所難,更不能讓步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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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此案被官媒報道后,市檢察院通知王某向他們申訴,王某申訴后,檢察院一部認為法院原判決存在錯誤可能,移交到第十部。
經過半年的立案調查和聽證會,檢察官的意見是要么抗訴要么重新鑒定,可最終檢察院的通知書是B所鑒定機構和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意見明確,故不抗訴!
王某說這是顧而言他,自己申訴的是鑒定內容違規不合法,檢察院根本沒有對鑒定意見依據的國家規定作出解答,他已向內蒙古檢察院提交申訴材料,已受理。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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