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無罪的關鍵在于自訴人高麗與被告人段保娣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并互相拉扯,高麗右手腕與段保娣持有的袋子中的鐮刀相碰受傷,高麗的損傷非被告人段保娣主觀故意行為所致,被告人段保娣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案例索引
(2019)云2504刑初426號
基本案情
自訴人高麗是被告人段保娣丈夫高某1的姐姐。因家庭瑣事問題,段保娣與其婆婆發生矛盾,段保娣認為是高麗從中挑撥所致。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段保娣與丈夫高某1、女兒高某2做完農活后,欲到自訴人高麗家質問,途經彌勒市農貿市場時,被告人段保娣購買了一把鐮刀放在手提袋內提著,當日17時許到達高麗家房屋外,段保娣請在高麗家旁帶小孩玩的何某1叫高麗出來,高麗從家中出來見段保娣一家三人在路上,段保娣以婆婆把田交給高麗栽種一事發生爭吵,雙方在爭吵過程中發生肢體接觸,高麗右手腕與段保娣手提的放在袋子里的鐮刀接觸,受傷流血,后高某1從中間把兩人隔開,雙方即停止吵鬧,高某1即和村上的劉某將高麗送到彌勒市第一醫院救治,高麗住院治療7天,共支付醫療費人民幣12255.68元。高麗醫院診斷為:1.右腕部刀傷:橈動脈斷裂,橈神經淺支斷裂,正中神經部分斷裂,拇長展、拇短伸、橈側腕屈肌、掌長肌肌腱斷裂;2.右前臂中段掌側皮膚撕脫傷。出院醫囑:1.全休2月;2.繼續石膏外固定制動3周;3.隔日換藥,術后2周拆線;4.按囑循序鍛煉;5.不適隨診。
法院認為
自訴人高麗與被告人段保娣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并互相拉扯,高麗右手腕與段保娣持有的袋子中的鐮刀相碰受傷,高麗的損傷非被告人段保娣主觀故意行為所致,被告人段保娣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辯護人劉躍國認為被告人段保娣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辯護意見有事實依據,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段保娣在本案中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庭審中被告人段保娣其自愿賠償自訴人高麗60%的經濟損失,本院應予準許。自訴人高麗對誤工費、護理費的主張過高,本院對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對營養費的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段保娣無罪。
二、自訴人高麗受傷后的醫療費12255.68元、誤工費6700元(100元/天×67天)、護理費700元(100元/天×7天)、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100元/天×7天)、鑒定費1030元、交通費180元(15元/趟,2人竹園往返彌勒3次),共計人民幣21565.68元,由自訴人高麗自行承擔40%,即人民幣8626.3元;由被告人段保娣賠償60%,即人民幣12939.38元(款限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一次性付清)。
三、駁回自訴人高麗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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