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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鄂州市梁子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原配妻子訴“第三者”返還財產的贈與合同糾紛案。
張某丈夫吳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與婚外女子陳某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多次向陳某轉賬“1314”“520”“521”等具有特殊示愛寓意的款項,累計9169元。妻子張某發現后,認為丈夫吳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嚴重侵害自身合法權益,以“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將陳某訴至法院,要求陳某返還全部贈與財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經張某的同意,在無正常經濟往來的情況下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陳某,該行為侵害了張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損害了原告張某的合法權益。且吳某在已婚的情況下,仍與被告陳某保持婚外不正當關系,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其贈與行為無效。受贈人取得的贈與財產無合法依據,應當全部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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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發稿日,被告已全部返還贈與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等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本案中,丈夫基于自己的不道德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屬于無權處分,在未經另一方同意及追認的情況下,該贈與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來源 :鄂州法院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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