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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某科技公司因經營需要,于2020年3月與債權人趙某簽訂了一份設備采購合同,約定趙某向該公司提供價值120萬元的設備,公司應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全部貨款。合同生效后,趙某依約交付了設備,但科技公司到期未能付款。趙某多次催討無果,遂于2021年9月向某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科技公司支付貨款及違約金。
仲裁過程中,趙某發現,科技公司的三名股東——孫某、王某、李某,原公司章程規定認繳出資總額為600萬元,出資期限為2021年8月1日。然而,在趙某的債務產生之后(即2021年6月30日付款期限屆滿后),科技公司于2021年10月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將三名股東的出資期限分別延長至2035年12月31日和2045年12月31日。
趙某認為,三名股東此舉意在逃避出資義務,損害其作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遂在執行階段申請追加三名股東為被執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案件結果
執行法院經審查認為,科技公司對趙某的債務已于2021年6月30日產生,而公司卻在債務產生后的2021年10月通過股東會決議延長了股東的出資期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精神,此種行為使股東不再享有出資期限利益。
最終,法院裁定追加孫某、王某、李某為被執行人,各自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科技公司未能履行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股東出資期限利益與出資加速到期制度
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法律允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的期限分期繳納出資,股東在出資期限屆滿前,享有對該筆出資的支配和使用權益,這就是所謂的“出資期限利益”。這一制度設計的初衷,是降低公司設立門檻,激發市場活力,讓股東能夠根據公司發展實際合理安排資金。
但出資期限利益并非絕對、不可突破的權利。當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符合特定法定情形時,法律將強制股東提前履行出資義務,這就是“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第6條明確了兩類加速到期的情形:一是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仍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而不申請破產的;二是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本案即屬于第二種情形。
二、債務產生后延長出資期限,損害債權人利益,期限利益喪失
出資期限利益的保護是有前提的,即該期限安排應當是在公司債務產生之前就已存在。如果公司在債務已經產生之后,通過修改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將原本即將到期或已經到期的出資期限“人為拉長”,其本質是在債務壓力下試圖規避出資義務,屬于濫用公司自治權利、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法律之所以規定此種情形下股東不再享有期限利益,是因為如果允許股東在債務發生后隨意延長出資期限,債權人將面臨“公司明明有股東承諾的資金可以動用,卻因股東單方面延長而無法追索”的困境。這不僅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也嚴重削弱了注冊資本認繳制的公信力。在本案中,科技公司的債務在2021年6月30日即已確定,而股東延長出資的行為發生在同年10月,時間上的先后關系清晰,法院據此認定股東喪失期限利益,于法有據。
三、執行程序中追加延長出資期限的股東,程序合法且必要
在執行階段,申請執行人能否直接申請追加此類股東為被執行人?答案是肯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延長出資期限的情形下,股東的出資義務視為自原出資期限屆滿時即應履行,延長后的出資期限對債權人不產生約束力。因此,執行法院無需等待新的出資期限屆滿,即可直接認定股東存在“未繳納出資”的事實,并據此追加為被執行人。本案中,法院正是運用了這一裁判邏輯,有效保障了債權人趙某的合法權益。
律師寄語
注冊資本認繳制為企業設立提供了便利,但絕非股東逃避出資義務的“避風港”。當公司債務已經產生,股東試圖通過延長出資期限來“拖延時間”或“金蟬脫殼”的,法律將不再保護其所謂的期限利益。債權人完全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該等股東為被執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對于債權人而言,在起訴或仲裁公司債務時,應盡早調查公司股東的出資情況、公司章程及出資期限是否存在異常變更。一旦發現債務產生后股東有延長出資的行為,應及時收集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等證據,并在執行階段果斷提出追加申請。
對于股東而言,應當正視自己的出資責任。認繳出資雖然不是立即繳納,但一旦公司對外產生債務且無力清償,出資期限很可能被“擊穿”。試圖通過延長出資期限來規避責任,不僅難以獲得法院支持,還可能因此被列為被執行人,影響個人信用。誠信經營、按時足額出資,才是防范法律風險的根本之道。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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