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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繼續分享增值稅新規下長期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的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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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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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標長期資產混合用途期間進項稅額處理
具體案例如下:
甲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上一條生產線,與該新生產線相配套的長期資產包括:新建車間,原值600萬元(取得專票對應的進項稅額40萬元),新生產線及配套設備原值1000萬元(取得專票對應的進項稅額120萬元)。
假定上述長期資產中,計提折舊開始時間為2026年1月,車間折舊年限為20年,生產線及配套設備(按一項固定資產核算,下同)折舊年限為10年,不考慮殘值。
上述長期資產從2026年1月開始用于混合用途,既生產一般計稅產品,又生產免稅產品。根據規定,上述160萬元進項稅額已經全部抵扣,后續按照調整年度逐年調整轉出。
1.先計算年度應予以調整的進項稅額
以2026年為例,先計算兩項長期資產2026年度應予以調整的進項稅額(分期調整基數),具體如下。
(1)新建車間
根據《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當年混合用途期間進項稅額分期調整基數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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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調整基數=40×〔12÷(20×12)〕=2萬元
(2)新建生產線
2026年調整基數=120×〔12÷(5×12)〕=24萬元
2.再計算用于集體福利(含個人消費,下同)對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如果長期資產既用于生產一般計稅產品,同時又由于集體福利,也屬于混合用途,也需要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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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文案例不符合上述情況,另舉例說明如下:
某企業修建一棟樓房,共計六層,其中1-4層用于辦公,5-6層用于集體宿舍,賬面原值600萬元,會計折舊年限為20年(不考慮殘值),按層數分攤折舊,年用于經營的折舊(計入管理費用)為20萬元(600÷20÷6×4),計入福利費的折舊為10萬元(600÷20÷6×2)。假定取得專票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40萬元,從2026年1月開始計提折舊。
根據規定,取得進項稅額40萬元可以先全額抵扣,再計算年度調整基數,以2026年為例,具體如下:
2026年調整基數=40×〔12÷(20×12)〕=2萬元
2026年不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2×10÷30=0.67萬元
因此,上述樓房2026年需要轉出的進項稅額為0.67萬元。
3.再計算用于產生收入混合用途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根據規定,如果長期資產除用于集體福利外,還用于產生收入的混合用途(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需要繼續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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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前文案例,已經計算出進項稅額轉出的基數,分別如下:
2026年新建車間調整基數=2萬元
2026年新建生產線調整基數=24萬元
因上述長期資產未用于集體福利,因此,不需要計算第二步轉出的進項稅額,直接按第三步的計算公式進行計算,具體如下:
假定2026年新生產線生產一般計稅產品銷售額為2000萬元,生產免稅產品銷售額為1000萬元,計算轉出金額如下:
新建車間轉出金額=2×(1000÷3000)=0.67萬元
新建生產線轉出金額=24×(1000÷3000)=8萬元
合計進項稅額轉出金額=0.67+8=8.67萬元
根據上述兩步的計算,2026年甲企業新建生產線對應的長期資產因用于混合用途,需要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額為8.67萬元。
總結如下:
用于混合用途的長期資產(單位原值500萬元以上)其進項稅額調整是分步驟的,具體如下:
第一步:先計算年度調整基數,即需要計算年度進項稅額轉出的基數,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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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再計算用于兩種支出型混合用途(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進項稅額轉出金額,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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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長期資產未用于上述用途,無需計算。
第三步:最后計算用于三種收入型混合用途(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的進項稅額轉出金額,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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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注意:
1.上述第二步和第三步順序不能顛倒,即如果混合用途既包括支出型用途又包括收入型用途,必須先計算支出型用途對應的進項稅額轉出金額,再根據剩余調整金額計算收入型用途對應的進項稅額轉出金額。
2.如果未用于支出型用途,無需計算第二步,直接跳到第三步。
3.如果未用于收入型用途,直接計算到第二步結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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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資產實際使用年限短于調整年限的進項稅額處理
根據《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長期資產進項稅額進行調整時,如果長期資產實際使用年限短于調整年限,應當在停止使用當月所對應的納稅申報期,將剩余未調整的進項稅額并入當年混合用途期間進行一次性調整。
繼續引用前述案例,甲企業新建生產線因產品升級在2029年4月提前報廢,假定2026年-2029年4月期間全部用于混合用途(既生產一般計稅產品又生產免稅產品),相關數據計算如下:
年度進項稅額調整基數=120×〔12÷(5×12)〕=24萬元
2026-2028年已經調整的基數=24×3=72萬元
2029年1-4月調整基數=120×〔4÷(5×12)〕=8萬元
假定2029年1-4月免稅產品銷售額占比為40%,則1-4月應調整轉出的進項稅額=8×40%=3.2萬元。
剩余未調整基數=120-72-8=40萬元
剩余未調整基數應轉出的進項稅額=40×40%=16萬元
因此,在2029年4月合計應調整轉出的進項稅額=3.2+16=19.2萬元。
PS:長期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的其他政策解析將在后續文章中和大家分享,敬請期待!
文 章 來 源:祥順企服專家原創文章,祥順研究院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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