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收入稅法(inkomstskattelagen)規定,瑞典原則上是對所有的稅務居民實行全球征稅的,也就是說不僅瑞典境內的收入,而且境外的工資收入和資本收益等都是需要向瑞典稅務局申報的。
曾經有讀者問過:如果一個中國人居住在瑞典,但是在國內賣了房,掙了一大筆錢,也要向瑞典報稅交稅嗎?原則上說,是需要的。
盡管中國和瑞典之間有避免雙重征稅協議,但因為中國住房買賣盈利的稅率是要低于瑞典的,所以瑞典還是有權收取兩國的稅率差。不過實際操作中由于瑞典稅務局很難獲知你在中國賣了房子而且有盈利這件事情,所以很少有人真的繳過這筆稅。
根據瑞典的收入稅法,以下情形都可以被認為是瑞典的稅務居民,在瑞典有無限納稅義務(obegr?nsat skattskyldig):
- 在瑞典長期定居(bosatt)
- 在瑞典持續居住(stadigvarande vistelse)
- 與瑞典有重要聯系(v?sentlig anknytning)
不過這三條,都不是很好定義。
- 定居,原則上就是持有瑞典人口號并且地址也注冊在瑞典境內的。如果人實際上已經不在瑞典住了,但是一直保留著人口號沒有注銷,則理論上說會有被瑞典稅務局追海外收入的稅的風險(注:參考韋唯的故事)。
- 持續居住,這個概念比較模糊。目前的定義是連續在瑞典呆6個月就算持續居住,但是這6個月時間里允許有比較短期的外國旅行。但到底多短期算短?出國多頻繁就不算持續居住了?并沒有明確的定義。比如一個人在瑞典呆了4個月,離開了2個月,又回來呆了3個月。應該算他在瑞典持續居住了9個月,其中短期出國了一趟?還是算他先住了3個月,又住了3個月?所以瑞典政府這一次對這個定義進行了更新和明確。
- 與瑞典有重要聯系。這個就比較主觀了。在瑞典有房子,有家人,有工作等,都可以成為瑞典稅務局向你收稅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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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瑞典政府計劃對什么叫“持續居住”(stadigvarande vistelse)給出了更明確的定義,即:
- 一年之中在瑞典居住超過160天;
- 或者連續兩年每年在瑞典居住超過120天。
這里居住的定義為在瑞典睡覺。如果只是每天白天來瑞典上班,晚上在別的國家睡覺,則不算在瑞典居住。
新的定義計劃從2027年1月1日開始生效。
對于一直在瑞典居住的人,無論是中國國籍還是瑞典國籍,這個新的定義都你沒有什么影響,因為你無論如何都是瑞典的稅務居民,在瑞典都有無限納稅義務。
但對于常年瑞典和其他國家兩頭跑的人就有一定影響了。
比如你想100%避免瑞典政府征收你中國賣房的收入的可能,那你就需要算好日子,保證一年在瑞典呆的天數不超過160天(當然還需要把人口號地址挪出瑞典并且避免和瑞典有其他重要聯系。不然瑞典稅務局還是可能向你收稅的)。
或者你是瑞典公司外派到其他國家去工作的,申請了SINK稅(注:一種特殊的給外派人員的低稅率),結果你一小心某年在瑞典呆的時間過長了,SINK稅率就作廢了,有可能會需要補很大一筆稅。
再或者你已經退休了,定居在了一個氣候暖和的國家,退休金也只繳那個國家的低稅率,不給瑞典繳稅。你會經常回瑞典探親,以前很難明確回瑞典多久是“安全”的,但根據新規則就好算多了。
參考新聞:
https://www.regeringen.se/pressmeddelanden/2026/05/tydligare-skatteregler-for-utomlands-bosat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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