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損失認定以侵權產品利潤計算,研發成本不計入
【主編簡介】唐青林律師,深耕商業秘密20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出版三部商業秘密專業著作,辦理多起億元乃至近10億級商業秘密大案,主辦多起案件入選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典型案例。(商業秘密保護熱線:13910169772)
免費贈書|唐青林主編《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
閱讀提示:
(一)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中,權利人損失數額如何認定?本案中,法院明確:商業秘密未被公開、權利人未喪失所有權時,研發成本不能計入損失;應以侵權人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導致權利人市場份額減少的利潤來計算損失。
(二)本案例為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根據《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并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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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商業秘密的本質是信息,并不因為侵權人的不法占有而使權利人完全喪失對商業秘密的所有權。因此,商業秘密的研發成本是否計入權利人損失以及計入的數額,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考量。侵權行為造成商業秘密喪失非公知性或者滅失的情形導致權利人的競爭優勢喪失,可以將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作為認定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依據。對于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可以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綜合確定。需要注意的是,以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作為認定損失的依據,只適用于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或者滅失的情形,而不應當擴大適用于其他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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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一、某公司是國內最大的復合反滲透膜專業化生產企業,投入大量資金研發形成了生產工藝、配方及專用生產設備等專有技術,并制定了嚴格的保密制度,與員工簽訂了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
二、被告人葉某某(銷售經理)、趙某某(工藝研究工程師)、宋某(電氣工程師)于2004年入職該公司。2010年底至2011年初,三人與彭某商議成立新公司。葉某某復制了客戶信息等經營信息;趙某某復制了技術圖紙;宋某將配制配方、工藝參數等涉密文件刻錄光盤帶回家中。
三、2011年4月,嘉某公司注冊成立;同年7月,成立水處理門市部。宋某在掌握的技術圖紙基礎上修改設計、制作生產設備;趙某某使用公司配方、工藝參數;葉某某將客戶信息用于經營。至2013年3月,共生產反滲透膜179176支并基本銷售完畢。
四、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造成權利人經濟損失2877.08萬元(以研發成本計算)。一審法院認為,技術秘密未被公開,權利人未喪失所有權,研發成本不宜計入直接經濟損失。應以權利人在正常銷售價格下的利潤計算損失,即侵權產品數量乘以權利人單支銷售利潤。經鑒定,權利人損失為375.468萬元。
五、2014年3月18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葉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2萬元;趙某某、宋某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萬元。三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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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經驗總結
在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深耕近二十年,專注辦理各類重大、疑難、復雜商業秘密民事糾紛與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備極為豐富的實戰經驗。理論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師先后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業秘密專業著作:《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系統構建商業秘密司法實務與理論體系。作為長期奮戰在一線的專業律師,其經辦的多起案件具有標桿意義,分別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論功底與實戰業務能力,為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提供專業、可落地的法律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幫公司保護商業秘密、幫技術人員不踩紅線,避免未來發生類似商業秘密訴訟,唐青林律師團隊提出如下建議:
(一)對權利人的建議:
1.提供單支產品利潤等精細化財務證據。本案中,權利人提交了各型號反滲透膜的單支銷售利潤鑒定報告,為法院計算損失提供了直接依據。企業應建立規范的財務核算體系,留存各類產品的成本、售價、利潤記錄。
2.注意技術秘密是否因侵權而喪失秘密性。若侵權行為導致技術秘密被公開(如上傳網絡、申請專利),則研發成本可作為損失依據。權利人應關注侵權人是否披露秘密,及時固定證據。
(二)對員工及潛在侵權人的建議:
1.侵犯商業秘密罪中損失可能遠超個人獲利。本案三被告人獲利有限,但造成權利人損失375萬元,構成“特別嚴重后果”,被判實刑。員工應充分認識法律風險,切勿因小失大。
2.離職時不得私自復制、帶走公司技術圖紙、配方、客戶信息。本案三名被告人均因復制、帶走公司資料而獲刑。離職時務必清理個人設備中的公司文件,避免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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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對司法實踐的推進作用和意義
本案在侵犯商業秘密罪損失數額認定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對司法實踐產生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推進作用:
1.確立“未公開不損失研發成本”的裁判規則
本案明確:侵權行為造成商業秘密喪失非公知性或者滅失的情形導致權利人的競爭優勢喪失,可以將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作為認定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依據。這一規則糾正了實踐中“研發成本即損失”的錯誤傾向。
2.明確損失計算應以權利人利潤減少為原則
本案指出,商業秘密被侵犯后,權利人的直接損失是市場份額減少導致的利潤損失,而非侵權人的獲利或權利人的投入。法院以侵權產品數量乘以權利人單支利潤計算損失,為同類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量化方法。
3.推動刑事案件中精細化損失鑒定的運用
本案中,法院采信了權利人的單支銷售利潤鑒定報告,并以此計算損失。這啟示權利人應注重日常經營數據的規范化記錄,為刑事報案提供客觀、精細的財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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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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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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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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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涉案經營信息及技術信息是否屬于某公司的商業秘密;2、三被告人是否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3、三被告人的行為是否給某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涉案鑒定報告,能否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關于焦點一,本案中,被害單位某公司的商品供、銷渠道、客戶名單、價格等相關經營信息及配方、工藝流程、圖紙等技術信息是某公司多年的經營過程中開發形成、實驗研究的成果,并未對外披露,難以從公知渠道獲得,具有非公知性。某公司運用其技術信息生產的反滲透膜已經在市場上銷售,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目前公司擁有多個系列多個規格品種的復合反滲透膜產品,該公司的反滲透膜產品已遠銷多個國家和地區,在國內和國際市場上均具有較強競爭力,其在經營過程中不斷開發的商品供、銷渠道、客戶名單、價格等相關經營信息為其建立固定客戶,建立相互信賴,減少采購、銷售等費用,增加銷售額度等起到積極的作用,其價值性和實用性是顯而易見的,要得到上述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需要投入相應的人力、物力。某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保密措施,與員工簽訂相應的保密協議,明確了其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的保護范圍、期限、具體的步驟,明晰了員工的保密義務,可見某公司對本案所涉的經營信息及技術信息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另司法鑒定結論明確載明:1、PS溶液配制配方、工藝參數及配制作業流程;2、LP/ULPPVA配制配方、工藝參數及配制作業流程;3、專用設備中刮膜機圖及履膜機圖樣,上述技術信息是某公司反復試驗研究的技術成果,可指導產品生產,在公知渠道及其銷售產品中均很難獲取,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性質;具有價值性和實用性;權利人對此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屬于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某公司的小線3復膜總圖、小線刮膜改造總圖和02刀槽圖圖紙屬于商業秘密。此結論與本案其他證據相互印證,能夠證明本案涉案經營信息及技術信息屬于某公司的商業秘密。
關于焦點二,本案中,被告人葉某某原系某公司的西南區銷售經理,其違反保密制度,從該公司電腦系統復制客戶信息,并連同供應商資料、價格信息等其他涉密資料私自保存,其與彭某及其余被告人成立嘉某公司之后,將相關信息告知彭某,嘉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相關采購單位和銷售客戶與沃頓公司有重合,可以證實嘉某公司使用了葉某某提供的相關經營信息。
被告人趙某某原系某公司的工藝研究工程師,其熟悉和了解分離膜材料,膜和膜組器及膜過程的研究和產業化工作,熟悉公司反滲透膜材料的研究開發和改性、膜配方的設計和優化、成膜機理、膜制備工藝開發及優化、組器制作工藝開發及優化、膜結構與性能、膜組器技術中試放大、膜組器制作工藝設備等方面的研究成果,系PS溶液配制作業程序及配料單(2008年版及2010年版)、LP/ULPPVA配制作業程序(2010年版)的編制人。其違反保密制度,在辭職期間將某公司的上述技術秘密中的PS溶液、LP/ULPPVA配制配方、工藝參數及配制作業流程等私自拷貝。其在武勝門市生產反滲透膜的過程中,使用了其在某公司掌握的相關技術信息。
被告人宋某原系某公司電氣工程師,在職期間,主導負責根據反滲透膜生產工藝自主開發核心設備的電氣控制系統研發和編程。其違反保密制度,將某公司的上述技術秘密中的小線3復膜總圖、小線刮膜改造總圖和02刀槽圖圖紙私自拷貝,在武勝門市設計制作生產反滲透膜設備的過程中,其參考了上述圖紙,使用了某公司的技術秘密。
本案中被告人葉某某、趙某某、宋某于2004年進入被害單位某公司工作,彼此相互明知各自的工作范圍和各自掌握的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2010年底、2011年初,三被告人與彭某協商成立嘉某公司時也做了相應的分工,后在嘉某公司的經營過程中,三被告人也按照分工,違反某公司的保密制度和與某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使用了所掌握的某公司的上述商業秘密。三被告人的行為系共同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關于焦點三,本案中,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某公司從2006年7月至2011年5月累計發生的用于生產反滲透膜的專有技術(包括PS溶液配制配方及其工藝參數及配制流程、LP/ULPPVA配制配方及其工藝參數及配制流程、小線3覆膜總圖紙、小線刮膜改造總圖、02刀槽圖圖紙)研發成本為2614.25萬元,某公司該項專有技術許可使用費損失金額不低于2614.25萬元。因該技術現在仍屬于某公司所有,被告人葉某某、趙某某、宋某已不再繼續使用該技術,且被告人等在實施侵犯他人商業秘密行為的過程中,僅是自己使用該技術,本案中并沒有該技術信息已經喪失其秘密性的相關證據,故研發成本不宜計入因被告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給某公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該鑒定報告不能作為認定本案被害單位損失的依據。
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被侵犯,最直接的損失是其產品市場份額的減少,市場份額的減少必然導致其利潤的減少。本案中被告人已利用某公司的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生產了17余萬支反滲透膜產品并已基本銷售,故應當以某公司在正常的銷售價格下的利潤來計算其損失,即應以武勝門市部的生產支數乘以某公司在正常的銷售價格下的利潤得出某公司因被告人等侵犯其商業秘密所造成的損失。根據貴州致遠司法鑒定所《關于葉某某等人侵犯貴陽時代沃頓科技有限公司商業秘密生產銷售反滲透膜產品扣除技術貢獻后的不當獲利金額的鑒定報告》,該鑒定報告計算了被告人等從2012年2月到2013年3月間生產銷售的ULP1812-50、ULP1812-75、ULP2012-100、ULP2812-200四種反滲透膜產品扣除技術貢獻后的不當獲利金額為262.83萬元,因該鑒定報告扣除了技術貢獻,故該鑒定報告不能單獨作為本案中被害單位的損失依據。該鑒定報告中援引了黔致遠司會鑒字[2013]03號《司法會計鑒定報告》,該《司法會計鑒定報告》對某公司2012年度至2013年1月至3月期間的各型號反滲透膜銷售單支毛利進行了鑒定,載明了ULP1812-50G、ULP1812-75G、ULP1812-100G、ULP1812-200G在2012年度及2013年1-3月的合理的單支銷售利潤,經計算武勝門市部的該四種反滲透膜生產支數乘以某公司在該期間正常的銷售價格下的利潤得出某公司因被告人等侵犯其商業秘密所造成的損失為375.468萬元。
本案被告人葉某某、趙某某、宋某實施了共同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導致商業秘密的權利人375.468萬元的經濟損失,造成特別嚴重后果。被告人葉某某、趙某某、宋某在實施本案侵犯商業秘密犯罪過程中,彼此分工合作,被告人葉某某與現未到案的彭某邀約被告人趙某某、宋某,在出資成立嘉某公司,銷售產品的過程中,其地位、作用大于被告人趙某某、宋某,故對三被告人應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適用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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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來源
葉某某、趙某某、宋某侵犯商業秘密案[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筑民三(知刑)初字第1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原創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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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簡介
唐青林,律師,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法學碩士,擁有超26年法律服務經驗,深耕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專注商業秘密侵權民事訴訟、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控告、商業秘密合規體系、商業秘密保密體系搭建全鏈條法律服務,累計為近百起商業秘密疑難復雜訴訟案件與非訴項目提供專業服務,擁有豐富的勝訴實戰經驗與辦案業績。
專業深耕與著作成果
多年來始終聚焦商業秘密實務研究與經驗沉淀,先后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3部商業秘密領域專業著作:
(1)《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2008年)
(2)《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2013年)
(3)《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2022年)
核心辦案業績
(1)經辦某商業秘密案件取得2億元判賠結果;2024年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該省年度判賠額最高案件;目前正在辦理標的額10億元的商業秘密案件。
(2)多起經辦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年度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及湖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年度保護白皮書收錄案例。
(3)代理原告的多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獲得勝訴判決,多起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法院支持的2倍或3倍懲罰性賠償。
(4)代理被告的多起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商業秘密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告單位,取得無罪判決、檢察院不予追訴的辦案結果。
(5)協助多家企業完成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建設,搭建全流程合規方案。
(6)唐青林律師成功代理億元級商業秘密案,判賠金額成功壓降90%
社會兼職
(1)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訟服務志愿專家(2018-2023、2023-2028)
(2)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3)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4)北京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第十二屆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5)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導師
行業榮譽
(1)入圍“2026 ALB中國法律大獎“年度知識產權律師大獎”提名
(2)入選IPR DAILY“中國50位50歲以下知識產權精英律師”榜單
(3)2025年度LEGALBAND客戶首選:知識產權律師15強
(4)2025年度GCP知識產權專家30強
(5)2023年度GRCD中國合規大獎「知識產權合規年度律師」
(6)2024年度中國區LegalOne實力之星(知識產權·商業秘密領域)
(7) LegalOne Merits (典范)獎獲得者
(8)唐青林律師榮登LEGALBAND 2026年度“中國頂級律師排行榜”(知識產權訴訟領域)
商業秘密法律熱線:
手機(微信同號):13910169772
單位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A座29層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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