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新鄉市,一位年過古稀的老漢欲狀告法院。起因是當年他犯貪污罪被法院判刑后,未被投入監獄服刑。這給他接受改造和刑滿后的生活帶來很多不便。這起被傳得沸沸揚揚的“告官”案件還帶出一個更令人瞠目結舌的內幕,那就是:他之所以能免受監獄生活的懲戒,完全是有關部門的疏忽造成的。
老漢名叫和克亮,時年76歲,新鄉市郊區平原鄉張莊村人。
2000年11月20日,記者來到和克亮的家中,聽他講述了事情的前后經過。
判決后無人問津
1985年案發前,和克亮是新鄉縣農機公司的主管會計。有一次,他原來的女同事、原新鄉市農機公司的退休人員崔來鳳找到他說,想借他手中的新鄉縣農機公司的銀行賬戶走賬,先由崔來鳳把錢存上去,然后她做生意時再從上面存取。和克亮以為,只要看好賬目,讓崔來鳳入出平衡,就不會給公司造成損失。于是,就答應了崔來鳳的要求。
開始的時候,崔來鳳存存取取,賬上總有盈余。可是后來一段時間,崔來鳳說她的一筆貨款要過幾天才到,而她又急于進一批新貨,想向和克亮拆借新鄉縣農機公司的一些錢,并表示她的錢馬上就可以回來補上。和克亮信以為真,便分幾次將公款借給了崔來鳳,總計達5.6萬元。誰知后來崔來鳳的錢賠了進去。和克亮找她幾次,崔來鳳也無法將錢如數補上。于是,被檢察機關發現并立案偵查。1985年8月3日,兩人因涉嫌貪污公款罪被檢察機關依法逮捕。
起初,這起案件由新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至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但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此案不應在該院審理,就按照管轄權將此案移送新鄉縣人民法院審理。
和克亮、崔來鳳二人被逮捕后均被送進新鄉市看守所關押。當時,和克亮已經61歲了,患有嚴重的風濕性關節炎和心臟病,雙腿幾乎不能走路,心臟病也隨時有發作的可能。所以,新鄉市看守所認為不宜繼續關押,并將情況報告給新鄉市人民檢察院。1986年2月3日,新鄉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為和克亮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讓其回家一邊治病,一邊等待法院的判決。
1986年7月4日,新鄉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認定和克亮、崔來鳳二人均構成貪污罪,屬共同犯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判決生效后,崔來鳳被投進河南省女子監獄,服刑8年因病去世。按正常手續,和克亮也應被依法收監,但令人奇怪的是,從判決書下達到如今的14年間,和克亮一直在家中出入自由。
和克亮雖然時年已76歲,但記憶力還挺好。據和克亮回憶,開庭那天,崔來鳳是被法警從看守所押到法庭上的,而和克亮則是由自己的大女婿用架子車拉去背上法庭的。審理之后,法官當庭宣讀了判決書。然后,法官和檢察官就夾著卷宗走了,隨后法警也走了。一看他們都走了,兒女又把他拉回了家。第二天,新鄉縣人民法院一位姓丁的女法官和另外一個法官將判決書送到了和克亮家,并問他是否上訴。和克亮自覺量刑過重,但想到一則自己確有責任,二則自己已是風燭殘年,數病纏身,于是,就當場表示不再上訴。縣法院的工作人員便從此離去不再過問。
過了一段時間,沒有人再說他的事了。和克亮覺得奇怪,就讓自己的女兒到新鄉縣人民法院詢問該把他往哪兒送。該院的一個人對她說:“你們別跑了,跑對你爹沒有好處。”于是,和克亮就不再問了,只是在家中靜靜等待。
就這樣,和克亮在家中開始了平靜的生活。幾年后,他的病情大為好轉。然而,13年間一直無人再提讓他去監獄服刑的事兒。和克亮向記者坦言:“回家后的十幾年里,法院沒有人來問過,我想人家法官視而不見可能是看我有病有意護我。再說,郊區人民檢察院要求我每3個月匯報一次、半年一總結,我心里越發坦然。”
索要釋放證明引場發奇
奇案被發現的過程極具有戲劇性。1999年8月3日,和克亮步履蹣跚地來到新鄉縣人民法院。法院的工作人員看他的模樣,以為他是來告狀的,便問他有什么事。他說自己是13年前被判刑的一個罪犯,當時派出所把他的戶口給銷了。現在刑期滿了,想讓法院給出個釋放證明辦戶口。
法院的工作人員一聽挺奇怪,就告訴他說:“釋放證明是監獄發的,法院只管審判,可不管這個事兒,你應該去監獄要。他們釋放你,就應該給你釋放證明。”
和克亮解釋說:“我就沒有住過監獄,我向哪個監獄去要呢?”工作人員一聽不敢相信:“不可能吧。你是不是被取保監外執行了?你在看守所住過嗎?你到那里去問吧。”
和克亮到看守所詢問,因為過去了十幾年,工作人員也換了幾茬,檔案材料也很難查找。他們找了半天也沒有找到,就問和克亮是誰給他辦的取保手續。和克亮回答說是新鄉市人民檢察院。看守所的工作人員就讓他到市檢察院去問問。
不料在新鄉市人民檢察院,和克亮看到的仍是工作人員奇怪的表情。他們以一種審視的口氣問當時案子是哪個法院判的,并說案子是哪個法院判的還應該去哪個法院找。于是,和克亮又來到新鄉縣人民法院。這一次,新鄉縣人民法院的人態度就不那么客氣了。他們說:“別找了,再找就把你重新收監。”此時已到了1999年的12月底。和克亮如此這般把幾家機關轉了一圈,一無所獲不說,有人還要因此“治”他。和克亮一氣之下花300元錢聘請了一位律師來幫他下戶口,還聲稱要欲告法院。
1999年5月10日,和克亮把因沒拿到釋放證明只得請律師幫忙辦戶口的事給新鄉縣人民檢察院的一個熟人講了一下,縣檢察院的工作人員聽后大吃一驚:這個當年被判13年有期徒刑的貪污犯,判決生效后竟沒有被投送進監獄服過一天刑。
辦戶口,老漢要告法院
問及欲狀告法院的原因,和克亮告訴記者,有關部門當年未將他投入監獄,對他不僅沒有利還有害,侵犯了他作為公民的諸多權利。和克亮進一步解釋說,雖然當年法院未將他送進監獄,但是這十幾年來,派出所里沒有他的戶口,村里人也都知道他被判了刑。所以,雖然是在家里,他也一直覺得自己是個罪犯,時時處處低人一等,跟在監獄里也差不了多少。可是在家里這么多年,他表現再好,也沒有人知道,也沒人因此給他減刑,讓他早日恢復一個正常公民的生活。這還不算,在他刑期已滿之后,他本可以順利地恢復合法公民身份、辦理戶糧關系,實際上,他不得不拖著曾患嚴重風濕性關節炎的老腿四處奔波達10個月之久,還花錢請了律師,最后才把戶糧關系重新辦好。而在這個過程中,他無數次向有關部門反映,得到的卻是一次次的推諉和冷遇。他說,任何人都應該為自己的錯誤付出代價。當年他做錯了事,付出了13年的刑罰,那么現在他覺得有關部門也應該為其錯誤負責,即使是讓其賠1塊錢,他也想讓有關部門明白地承認錯誤,向他賠禮道歉。
說案情“公”、“婆”各有“理”
雖然這個事件很明顯是個嚴重的瀆職事件,但是仔細追究起來,究竟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卻并不是個容易弄清的事兒。這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
很多人認為,和克亮未被收監,當初審理此案的主審法官應該承擔第一責任。然而,當初的主審法官丁福蘭女士卻有自己的觀點。現任新鄉縣人民法院監察室主任的她認為,她當時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了所有的手續,所以,她不應對此承擔責任。她向記者分析說:第一,當時的法律條文只規定“對于判處死緩、無期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公安機關執行”,而對“人”的送達并沒有明確規定。所以,法院沒有將人送去也并不算錯;第二,和克亮是屬于被逮捕后由于疾病原因被取保的,當時即使法院將其送到看守所,看守所和勞改機關也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不予收押,而由公安機關委托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進行監外執行”,或按勞改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原送押機關斟酌情形,適當處理”。
而新鄉市看守所在接到和克亮的判決書等檔案材料后,既沒有委托其原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也沒有將材料退回法院由法院做出其他處理。所以,這個責任不應該由法院承擔,而應該由看守所來承擔。對此,此案件的當事人、新鄉市看守所當初給和克亮填寫檔案材料的內勤李國政也有自己的觀點。他認為:首先,看守所從性質上來說,實際上就相當于是個“倉庫”。它的職責是保證送進來的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投勞,卻沒有出去抓人的權力和職責。而和克亮已被檢察機關取保出了看守所,看守所就沒有了對他進行監督管理的責任。新鄉縣人民法院判決之后只將材料送來,而沒有送人。新鄉市看守所沒有收到人,也就自然無法對其實施下一步的投牢;其次,“人民法院送達判決書,沒有同時將犯人送交看守所的,看守所不予接受判決書”的法律規定是在1998年才有的。而在1986年因沒有這個規定,看守所在法院未將和克亮交來的情況下收了和克亮的材料并不算錯。所以,新鄉市看守所對此事也沒有責任。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而站在第三方的一些法律專家的看法卻令人深思。他們認為,不僅法院和看守所要對此事承擔責任,檢察院也難脫干系。因為即使法院不將和克亮送到看守所,當初為和克亮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的檢察院也負有對和克亮的監管責任,也應該在和克亮失去取保條件時將其送回看守所執行投牢。但檢察院一直沒有將人送回。由此可見,3個單位均有責任和義務將和克亮投入監獄服刑,而3家均未履行,所以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就在該追究責任的問題爭論不休時,和克亮躲過的13年牢獄生活是否需要再補上這個問題又引起人們的注意。一種觀點認為,“躲過了初一,躲不過十五”,和以前因為種種原因躲過了刑罰,但現在被發現了,這個刑罰一定要補上,否則法律的尊嚴何在?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躲過刑罰的和克亮并非故意躲起來讓人無法執行,而是有關方面的疏忽把他漏掉了,這個責任不應該由和克亮來承擔。如今,刑期已過,如將他再次投牢,對和克亮極不公平,也很不合法理。
此案尚未有結果
記者在新鄉采訪此事時獲悉,早在1999年5月27日,新鄉縣人民檢察院已對和克亮一天未曾入監服刑一事立案偵查。同年10月14日,該院偵查終結認為,現已升任新鄉市公安局監所科副科長的李國政身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這一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涉嫌玩忽職守罪。前不久,此案因管轄權問題,已由新鄉縣人民檢察院移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檢察院。紅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案子是新鄉縣檢察院辦的,應由其對犯罪嫌疑人李國政采取強制措施才能提起公訴;而新鄉縣檢察院則認為,此案已移交紅旗區檢察院,理應由紅旗區檢察院采取措施。案子一時無法往下進展。
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欄目播出此事后,新鄉市有關領導和政法系統都非常重視。但記者在新鄉市人民檢察院欲采訪此事時,卻發現有關部門諱莫如深,或以外交辭令拒絕,或讓去找領導。該市法院系統有知情人告訴記者,新鄉縣人民法院最近有人因此事被立案審查,但詳細情況他們也不愿多說。
記者將要離開新鄉市時,和克亮告訴記者,因為年老多病的原因,他已不準備再告“法院”,反正身份證也有了(1999年5月31日頒發),只平平靜靜度完余生就算了。再者,有了新聞媒體的監督,他和大家一樣相信,到底誰該擔責,該擔多大的責任,法律最終會給出一個完美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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