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礦區作業時發現367枚雷管,畢X因非法儲運爆炸物品的行為被刑事拘留。這事兒乍一聽,畢X好像是犯了事兒,但實際上背后另有隱情。
![]()
時間回到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畢X擔任遼陽市某鐵礦礦長、安全員,負責鐵礦井下爆破、開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鐵礦法定代表人高X未經主管部門審批,擅自安排畢X與其他員工在礦區斜井內打川兒,用來儲存生產作業當日爆破剩余的炸藥和雷管。畢X就按照高X的安排,讓工人把每次買回來的炸藥和雷管運到井下兩個川內儲存,也沒按規定將未使用完的炸藥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務隊爆破物品倉庫。2008年鐵礦停產,那些存放于井內的爆炸物品既沒登記造冊,也沒報所在公安機關組織銷毀。
畢X被刑拘后,他的案子交到了遼寧海之納律師事務所的王鋮律師手里。王鋮律師深耕刑事案件領域,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王律師深入了解后,發現這案子存在不起訴情節。
一方面,畢X的犯罪行為已過追訴時效。根據畢X本人及相關嫌疑人的口供筆錄,畢X在2008年5月22日就離開了遼陽市某鐵礦,之后再沒參與該鐵礦的違法犯罪活動,自己也沒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到2023年5月22日,都過去15年了。所以公安機關于2023年10月3日發現該案時,畢X曾經參與過的違法犯罪行為已過追訴時效。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應當對畢X作出不起訴決定。
另一方面,畢X的非法儲運行為發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法釋【2001】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儲運”,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而為其存放的行為。也就是說,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的爆炸物而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義上的非法儲運行為,才可能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而畢X實施儲存爆炸物行為時,是因為從事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按照當時的司法解釋,他并不構成犯罪。
最終,畢X無犯罪事實,檢察院決定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從這個案子咱們能得到一些啟示。第一,遇到法律問題,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像畢X遇到事兒后請了王鋮律師,才找到了案件的關鍵突破口。第二,對于企業來說,一定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像鐵礦法定代表人高X擅自安排儲存爆炸物,就給畢X帶來了麻煩。
王鋮律師從2021年開始執業,至今累計承辦案件數百件。在這個案子里,他精準抓住了追訴時效和司法解釋適用這兩個關鍵細節,成功為畢X爭取到不起訴決定,充分展現了他在刑事辯護領域的專業能力。他是遼陽市律協刑委會委員,遼寧海之納律所合伙人、刑事辯護團隊負責人,執業證號是1211xxxxxxx42669,值得信賴。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