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陳煒律師
在多年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務中,我注意到一個頗為普遍的現象:許多當事人,尤其是女性當事人,普遍認為婚后購買的金銀首飾、奢侈品包包、名牌手表等物品,因其具有“個人專用”的屬性,在離婚時理所當然地應歸自己所有,無需分割。社會上甚至流傳著“女方首飾歸女方”的簡單說法。然而,司法實踐遠比這種樸素認知復雜。作為處理過大量相關案件的律師,我必須指出,這種觀點并不全面,甚至可能誤導當事人,在財產分割中陷入被動。
一、 法律基石:《民法典》下的夫妻財產制度
要厘清金銀首飾的歸屬,首先要回歸法律本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問題的核心,便在于如何界定第四項“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法律條文本身并未給出明確定義,這恰恰是司法實踐中產生分歧的根源。
二、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的司法認定:價值與專屬性的平衡
司法實踐中,判斷一件物品是否屬于“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并非只看其是否由一方日常使用,而是綜合考量其價值屬性與人身專屬性。
1. 價值標準:普通衣物、鞋帽、化妝品等,因其價值相對有限,且與個人日常生活緊密綁定,通常被認定為個人財產。然而,當物品的價值超出日常生活必需范疇,變得“貴重”時,其性質就可能發生改變。例如,一枚價值數十萬元的鉆戒、一塊奢侈品牌手表,或一套昂貴的黃金首飾,因其本身具有相當的財產價值,法院在認定時會更傾向于審慎考量,避免因簡單認定為個人財產而導致夫妻共同財產的不當減損,損害另一方權益。
2. 專屬性標準:即該物品脫離專用人后,其使用價值是否顯著降低或喪失。女性的內衣、男性的剃須刀等,專屬性極強。而金銀首飾,雖然常由一方佩戴,但其本身具有裝飾、保值甚至投資功能,并非完全不能由他人使用或處置,其專屬性相對較弱。
因此,“婚后個人購買的金銀首飾是否必然為個人財產?”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不能一概而論。
三、 實務中幾種常見情形的認定與案例參考
結合我經手的案例及各級法院的裁判觀點,我們可以將金銀首飾的歸屬細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情形一:婚前購買或受贈的首飾
這屬于最清晰的情形。無論是婚前自己購買,還是婚前他人(如父母)明確贈與個人的首飾,均屬于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情形二:婚后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或明確受贈予個人的首飾
如果購買資金來源于一方的婚前存款、父母明確只贈與一方的款項等個人財產,或者贈與人(如父母、朋友)在贈與合同中明確表示只贈與夫妻中一方,那么所購或所受贈的首飾,應認定為該方的個人財產。
* 案例參考:在(2023)青01民終2235號案件中,法院認定女方在結婚前用男方支付的彩禮錢購買的黃金首飾,屬于“為締結婚姻關系而形成的贈與”,在婚姻關系解除后,應作為女方個人財產予以返還或折價補償。
情形三: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首飾
這是爭議最大的領域。此時,首飾的性質需要綜合判斷:
* 若價值適中,符合家庭消費水平,且主要用于一方日常佩戴,有較大可能被認定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歸使用方所有。
* 若價值高昂,明顯超出家庭正常生活消費水平,或具有投資、收藏屬性,則很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在分割時,可能將實物判歸使用方,但需向另一方支付相應折價款。
* 案例參考:在(2025)蘇10民終2486號案件中,一條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以舊換新”方式置換而來的男士金項鏈,法院認為其雖為男士項鏈,但由女方保管,且男方未能證明為其個人專用財產,故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判歸女方所有,同時由女方補償男方25000元。
情形四:具有彩禮、嫁妝性質的首飾
按照民間習俗,在訂婚、結婚時給予對方的金銀首飾,通常被視為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與。一旦雙方完成結婚登記并共同生活,該贈與目的即已實現,首飾一般歸受贈方個人所有。但若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規定的彩禮返還情形(如未辦理結婚登記、未共同生活等),則另當別論。
情形五:父母贈與的首飾
婚后一方父母贈與子女的首飾,除非父母在贈與時有明確證據(如書面協議、公證、明確的意思表示)表明只贈與自己的子女,否則通常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若贈與物是具有特定傳承意義的“傳家寶”等,可能被認定為附有特定人身屬性的贈與,在離婚時傾向于返還給贈與人或其子女一方。
四、 給當事人的實務建議與風險警示
1. 保留證據是關鍵:對于貴重首飾,務必保留好購買發票、付款記錄(特別是能證明資金來源為個人財產的記錄)、贈與合同或能證明贈與人單方意思表示的聊天記錄、錄音錄像等。在法庭上,證據遠比口頭陳述有力。
2. 理性看待“專用”概念:不要想當然地認為“我在用就是我的”。對于價值較大的物品,法院會穿透“使用”表象,審視其財產本質。
3. 警惕“敏感期”的消費:在感情破裂、離婚協商或離婚冷靜期期間,切忌突擊購買大量貴重首飾、奢侈品。此類行為極易被對方主張為惡意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一方有此類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另一方甚至可以在婚內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時,對于轉移、隱匿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企圖通過消費多占財產,往往適得其反,得不償失。
4. 協商與專業咨詢:離婚財產分割,協商永遠是第一選擇。在協商前,建議咨詢專業婚姻家事律師,對財產性質進行初步分析,明確己方的權利邊界和談判底線,才能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婚姻關系的結束,不僅是情感的清算,更是財產的法律分割。金銀首飾雖小,卻常承載情感記憶與經濟價值,成為矛盾的焦點。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幫助大家更清晰地理解法律規則,在面臨相關問題時,能夠更理性、更從容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文由北京陳煒律師基于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整理,旨在進行法律知識普及,不構成針對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遇具體糾紛,請咨詢專業律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