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安徽某村,17歲的正雪萌撞見村霸黃文龍趴在母親身上,而父親正文君站在旁邊,攥著拳頭,愣是不敢吭一聲。
這場景,正雪萌忍了五年。
從12歲到17歲,黃文龍像螞蟥一樣叮在正家身上:堵門罵街、砸鍋摔碗、當著全村人的面對母親動手動腳。父親每次都跟他講“惹不起咱躲得起”。
但那天晚上,黃文龍邊扇他爸耳光邊罵“窩囊廢,我就玩你老婆怎么著”的時候,正雪萌腦子“嗡”地炸了。
他掏出隨身帶的匕首,對著黃文龍捅了過去。黃文龍求饒,他聽不見,一刀接一刀,直到地上的人徹底沒了動靜。
然后他平靜地走進派出所:“我殺人了,投案自首。”
開庭那天,半個村的人擠在法庭外喊“黃狗子死有余辜”,聯名寫求情信。法官問他后不后悔,17歲的少年挺直腰板:“我爸不敢做的事,我替他做!”
最后法院判了10年。
一、法律怎么看這件事?“義憤殺人”到底能不能減刑?
正雪萌的行為,法律上定性很明確——故意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關鍵是,“情節較輕”怎么認定?
司法實踐中,有一種情形叫 “義憤殺人” ——指因不堪忍受被害人的長期迫害、羞辱,在激憤之下失控殺人。比如安徽濉溪縣那對老夫婦,因無法忍受兒子長期打罵、猥褻,聯手將其殺死,法院就認定為“情節較輕”,判了五年左右。
正雪萌案類似——黃文龍長期霸凌正家五年,事發當晚還在現場羞辱、毆打正文君,對少年來說,這屬于“激憤之下失控”。加上正雪萌作案時不滿18周歲,根據《刑法》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另外他主動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院綜合考慮這些因素,判了10年。在故意殺人罪里,這已經是“從輕”之后的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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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爸不敢做的事,我替他做”——這句話聽著解氣,但法律不認“替天行道”
很多人不理解:村霸都欺負到這個份上了,憑什么判這么重?
道理很簡單:法律不允許私人用暴力“執法”,哪怕對方是惡人。
正當防衛的前提是 “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黃文龍扇耳光的時候,正雪萌可以推開他、甚至可以還手制止。但黃文龍倒地求饒、不再攻擊之后,繼續捅刺致其死亡,法律上就不屬于防衛了,而是報復。
這中間的差別,就是正當防衛和故意殺人之間那根線。
我們理解這個孩子的憤怒,也心疼他這五年受的窩囊氣。但法律不能鼓勵“誰受欺負誰就提刀”,否則社會就回到“誰拳頭大誰有理”的叢林法則。
三、這案子留下的教訓,比“解氣”更重要
正雪萌用10年青春換了父親一輩子抬不起頭來,也換了自己最好的年華在鐵窗里度過。
他替父親做了父親不敢做的事,但他也親手把自己的人生搭進去了。
遇到欺壓,法律和規則才是最鋒利的武器,而不是少年手里的刀。報警、收集證據、起訴、申請人身保護令——這些途徑雖然慢,但不會讓你拿自己的人生做賭注。
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這話對講理的人管用。但對惡人,越退他越得寸進尺。
但回擊的方式,絕對不能是“同歸于盡”。
你怎么看這個判決?10年重不重?如果你是正雪萌,當時會怎么做?評論區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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