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不能立即生效,但市場不會等二審結束。
對技術迭代很快的產業來說,遲來的停止侵害,有時已經不再具有真實意義。
本案真正值得關注的,不只是英諾賽科在與英飛凌的專利糾紛中獲得了臨時禁令,而是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確認了“一審判決+訴中行為保全”的制度價值。
換句話說,專利案件一審已經判令停止侵權,但判決尚未生效時,權利人并不只能被動等待二審結果。如果被訴侵權行為仍在繼續,法院可以通過行為保全,讓停止侵害先在市場層面落地。
這對中國專利訴訟而言,是一個值得認真觀察的信號。
01
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英諾賽科與英飛凌之間的兩起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行為保全復議案件作出裁定,駁回英飛凌中國公司、英飛凌無錫公司的復議請求,維持蘇州中院此前作出的行為保全裁定。2026最高法知民復2號.pdf 2026最高法知民復3號.pdf
這兩起案件均涉及氮化鎵半導體產品,爭議對象指向英飛凌 CoolGaN G3 系列產品。
此前,蘇州中院已在一審判決中認定英飛凌相關行為構成專利侵權,并判令其停止侵害、賠償英諾賽科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與此同時,蘇州中院還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要求英飛凌立即停止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相關被訴侵權產品,裁定效力維持至案件裁判生效時止。
英飛凌不服行為保全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最高人民法院最終維持了蘇州中院的行為保全裁定。
這也是本案引發廣泛關注的原因。
因為它回應了專利訴訟中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一審判決已經認定侵權,但判決還沒有生效,在這段時間里,被訴侵權產品是否還能繼續銷售?
02
過去很多人理解專利訴訟,容易把注意力放在賠償金額上。
賠多少,當然重要。
但在技術產品市場中,有時真正重要的不是賠多少錢,而是能不能及時停下來。
尤其在半導體、通信、消費電子、智能硬件等技術迭代很快的產業里,訴訟周期和產品周期之間經常存在錯位。
一件產品可能兩三年就完成迭代,一場專利訴訟卻可能從一審打到二審,甚至再經歷無效程序、行政訴訟程序。等終審裁判真正生效時,被訴產品可能已經完成市場鋪貨、客戶導入、價格沖擊,甚至已經退出市場。
到那個時候,判決書上“停止侵害”的判項,可能已經失去實際意義。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注意到,相關第三代氮化鎵產品迭代周期通常為2至3年。如果等待終審裁判生效后再停止侵害,被訴侵權產品可能已經退出市場,生效判決中停止侵害的內容就可能被架空。
這句話背后,實際上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司法判斷:
知識產權保護不能只看終局裁判,也要看救濟是否趕得上市場變化。
如果救濟永遠慢半拍,停止侵害就會變成一種紙面權利。
03
本案最核心的規則價值,在于最高人民法院確認了“一審判決+行為保全”的制度邏輯。
一般情況下,行為保全發生在訴前或者訴中,法院尚未對案件是否構成侵權作出完整實體判斷,因此審查會比較謹慎。
但本案不同。
蘇州中院已經經過實體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英飛凌相關行為構成專利侵權,并判令停止侵害。只是因為一審判決尚未生效,停止侵害的判項還不能當然進入執行程序。
這就產生了一個制度空檔:
一審已經判了停止侵權,但停止侵權還不能馬上執行;被訴方如果繼續銷售,權利人的損害還在擴大。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明確指出,在人民法院經過一審實體審理已經認定侵權成立,并判令被申請人承擔停止侵害民事責任的情況下,由于一審判決并不立即生效,而被申請人仍可能繼續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為及時停止對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侵害,人民法院可以基于當事人申請或者在必要時依職權另行采取行為保全措施。
這就把“一審判決”和“訴中禁令”之間的關系說清楚了。
行為保全不是簡單提前執行一審判決,而是在一審判決尚未生效期間,對繼續侵權風險作出的臨時性、預防性安排。
它的作用,是堵住“一審判決作出后、二審裁判生效前”的時間差。
04
這個制度安排還有一個關鍵前提:一審實體審理已經完成。
這意味著,法院并不是在事實和法律基礎非常薄弱的情況下輕易發出禁令。
本案中,涉案專利均為發明專利,經過實質審查;相關無效程序中,國家知識產權局維持專利權有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也駁回了英飛凌針對無效決定提起的行政訴訟請求。雖然相關爭議仍處于后續程序之中,但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涉案專利權效力尚屬具有穩定性。
同時,蘇州中院已經經過實體審理,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英飛凌構成侵權。
在這種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指出,對于法院在作出責令停止侵害判決的同時裁定采取立即停止侵害行為保全措施的,由于案件已經經過實體審理,行為保全申請的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較為充分。在行為保全復議審查階段,除非有明確相反證據或者充分理由,一般應當維持所采取的行為保全措施。
這并不意味著一審勝訴就必然獲得禁令。
但它意味著,一旦案件已經經過實體審理,并且法院已經認定侵權成立,被申請人再想推翻行為保全,就需要提出更強的相反證據或者充分理由。
臨時禁令的門檻沒有消失,但事實基礎變厚了。
05
本案對“難以彌補的損害”的理解,也很值得關注。
在專利侵權案件中,被申請人常常會抗辯:如果真有損失,將來可以通過金錢賠償解決,所以沒有必要采取行為保全。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沒有接受這種簡單化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存在直接競爭關系。被訴侵權行為持續發生,不僅會搶占涉案專利產品的市場份額,造成價格侵蝕,更會直接侵害權利人基于專利享有的獨占權益和先發優勢。
這里的“先發優勢”,是本案非常關鍵的一個關鍵詞。
在快速迭代產業中,先發優勢并不是抽象概念,而是研發投入、客戶導入、產品驗證、市場信任和供應鏈位置共同形成的競爭利益。
如果侵權產品在關鍵窗口期進入市場,哪怕最終判賠,也未必能真正恢復權利人原本的市場位置。
更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還指出,被訴侵權產品對市場份額的影響,不限于市場份額下降,也可能表現為市場份額增加幅度的減小。
這句話非常重要。
因為在現實商業競爭中,權利人未必總能證明自己的市場份額已經明顯下降。有時損害表現為:本來可以增長得更快,但因為被訴產品進入市場,增長被壓低了。
這種損害,事后很難用一張財務報表完全說明,也很難通過金錢賠償完全恢復。
這正是行為保全制度存在的意義。
06
本案還有一個容易被忽視的產業特點:被訴產品屬于半導體中間品。
中間品一旦進入終端產品,流向會變得復雜,控制難度也會顯著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也注意到,如果被訴侵權產品作為中間品用于終端產品后,侵權行為將更加難以控制,生效判決中關于停止侵害的內容也可能難以得到有效執行。同時,新發生的侵權行為還可能需要權利人另行主張權利,平添訴累,不利于糾紛的實質解決。
這說明,行為保全不僅是在保護權利人的市場份額,也是在保護未來生效判決的可執行性。
換句話說,禁令不是為了提前懲罰被申請人,而是為了避免未來判決被市場現實掏空。
如果侵權產品繼續流向下游,終審勝訴之后再去追蹤、召回、阻斷,成本會更高,難度會更大,效果也會更差。
07
英飛凌一方還提出,行為保全會影響半導體行業營商環境,影響消費者對產品的可獲得性,進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這個抗辯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否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行為保全申請僅涉及英飛凌是否應當停止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被訴侵權產品,市場上有其他可替代產品供消費者選擇,被訴侵權產品本身并不具有社會公共產品屬性,也不涉及公眾健康、環保或者其他重大社會利益。
更進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恰恰體現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司法理念和政策導向,有利于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相關行業健康發展。
這一判斷同樣值得重視。
公共利益不能被泛化。
不能因為一個產品屬于半導體行業、屬于關鍵技術賽道,就當然把繼續銷售包裝成公共利益。
真正的公共利益,不是讓被訴侵權產品在訴訟期間繼續占領市場,而是讓創新者知道:穩定的專利權、經過實體審理確認的侵權判斷,以及及時有效的司法救濟,能夠得到制度保護。
法治化營商環境保護的不是某一方繼續銷售的便利,而是市場競爭的規則邊界。
08
本案對企業專利訴訟策略也有直接啟發。
對權利人來說,專利訴訟不能只盯著最終賠償。
如果被訴產品與專利產品存在直接競爭關系,如果市場窗口期短、客戶切換成本高、產品流向難以控制,就應當把行為保全作為整體訴訟策略的一部分。
尤其在一審勝訴后,如果被訴侵權行為仍在繼續,權利人應及時評估是否申請行為保全,以防止停止侵害判項在等待二審期間失去現實意義。
對被訴方來說,一審敗訴后繼續銷售,也不再只是一個商業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確提到,在一審判決已經認定侵權并判令停止侵害的情況下,即使被申請人不服一審判決,作為誠信經營者,出于對一審判決和涉案專利權的尊重,也負有先行停止被訴侵權行為的審慎注意義務。
這句話釋放的信號很清楚:
一審之后繼續銷售,風險會顯著上升。
企業當然可以依法上訴,也可以繼續通過無效程序挑戰專利權穩定性。但如果沒有明確相反證據或者充分理由,繼續實施被訴行為,就可能被認為是在擴大侵權后果。
09
英諾賽科訴英飛凌案的意義,并不只屬于氮化鎵半導體行業。
它給中國專利保護提出了一個更一般的問題:當技術迭代速度越來越快,司法救濟如何避免落后于市場周期?
過去,很多知識產權案件的救濟邏輯是事后型的:侵權發生了,判決賠償,最后再停止。
但在高科技產業中,事后賠償并不總能解決問題。
因為市場機會可能已經過去,客戶關系可能已經遷移,價格體系可能已經被打穿,產品周期可能已經結束。
這時,停止侵害如果不能及時發生,就很容易變成一種遲到的正義。
本案的價值在于,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維持“一審判決+行為保全”的制度安排,給出了一個更符合技術產業節奏的司法回應。
它不是降低臨時禁令門檻,也不是讓一審判決自動提前執行。
它真正確認的是:
當一審法院已經經過實體審理認定侵權成立,且繼續侵權可能導致市場份額、先發優勢、判決可執行性受到難以彌補的影響時,行為保全可以成為填補時間差的重要工具。
專利訴訟的時間差,不能成為繼續侵權的窗口期。
這也許正是本案最值得寫下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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