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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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22年2月27日,陸某平通過微信與公司負責人王某貴溝通工作事宜,詢問工資數(shù)額、上下班時間、休息時間及社會保險的購買事項。
2022年3月8日,陸某平通過微信向王某貴稱“明早我直接去發(fā)單,吃完飯2點回店是這樣嗎”。2022年4月至12月期間,陸某平多次通過微信向王某貴陳述工作,王某貴均予以回應。
2023年,陸某平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2022年4月至12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61165元。
仲裁裁決公司支付二倍工資差額56285.3元。公司不服,起訴至法院。
法院還查明:另案生效判決昆明某科技公司向陸某平支付2021年1月4日至7月2日期間二倍工資差額38195.24元。
另案生效判決云南某商貿(mào)公司支付陸某平2021年9月6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間二倍工資差額24350.46元。
【爭議焦點】
陸某平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是否應予支持?
一審判決:員工主觀上持放任乃至積極追求二倍工資的意圖明顯,有違誠實信用要求
一審法院認為,陸某平在2021年1月4日至7月2日、2021年9月6日至2022年2月28日先后與案外他人建立兩段短期勞動關系后,兩次通過勞動仲裁、訴訟獲得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后陸某平在2022年3月又再次與公司負責人溝通工作事宜,欲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從陸某平之前的經(jīng)歷來看足以表明陸某平對經(jīng)濟補償金、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法律規(guī)定有相當程度的認知。
但陸某平從未向公司提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在主觀上持放任乃至積極追求的意圖明顯。若肯定陸某平此種行為,可能會導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短暫建立勞動關系后,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獲取正常勞動報酬之外的不當利益。
這也必然不利于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的良性發(fā)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的受益人應當理解為無過錯的勞動者。
而陸某平與公司建立事實勞動期間未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所規(guī)定的誠實信用要求,其在本案中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陸某平亦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從事民事活動,合法、合理地界定勞動權利義務。在發(fā)生勞動爭議后不應借助勞動法律制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之規(guī)定故意制造爭議、謀求額外利益。
勞動仲裁、訴訟維權機制只是權利的救濟通道,絕非不勞而獲的途徑。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公司無需向陸某平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56285.3元。
提起上訴:既然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就應當依法支持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的合理訴求
陸某平上訴主張:既然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就應當依法支持勞動者的合理訴求。作為勞動者、守法者,依法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合法合情合理。
公司答辯稱:陸某平從2016年開始在多家公司短暫任職,勞動關系結束后均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主張相關賠償,每家公司之間無縫連接,主觀惡意極其明顯,屬于典型的勞動碰瓷行為。
二審判決:借助誠信原則矯正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效果的正當性,一審處理并無不當
二審法院認為,勞動者敬業(yè),用人單位守誠,雙方互相尊重,平等合作,才能構建和諧、穩(wěn)定的用工環(huán)境,為人們生活的富裕、經(jīng)濟社會的發(fā)展、國家的富強做出貢獻。
用人單位應樹立規(guī)范的用工觀念,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減少勞動用工風險。勞動者維權應遵循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則,勞動仲裁或訴訟等維權方式,只是權利救濟的通道,絕非不勞而獲的捷徑。
本案中,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陸某平主張要求公司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一審法院從主觀意圖、形式、合同目的以及法律原則四個方面出發(fā)論證其不予支持理由。
主要援引的法律規(guī)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誠信原則的內容,借助誠信原則矯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效果的正當性。
一審法院對本案處理并無不當,故陸某平所提“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的觀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4年6月24日
案號:(2024)云01民終6579號
【實務要點】
1. 《勞動合同法》關于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懲罰性規(guī)定,其保護對象應為無過錯的善意勞動者。若勞動者利用用人單位用工不規(guī)范,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以謀取二倍工資,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法院可不予支持。
2. 勞動仲裁、訴訟維權機制只是權利的救濟通道,絕非不勞而獲的途徑。勞動者在發(fā)生勞動爭議后,不應借助勞動法律制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之規(guī)定,故意制造爭議、謀求額外利益。
3. 用人單位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過程中應當樹立依法、規(guī)范用工的理念,建立健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等制度,減少勞動用工的法律風險,從而促進企業(yè)合規(guī)經(jīng)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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