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國樽律師事務所代理的國內委托人劉女士與匈牙利籍配偶的涉外離婚糾紛案件正式辦結。國樽律所涉外婚姻家事團隊憑借對中匈兩國婚姻家事法律的精準理解與跨境案件辦理經驗,通過訴訟與調解并行的方式,成功幫助委托人解除婚姻關系,取得婚生女兒的撫養權,并依法完成境內外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案件結果獲得委托人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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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劉女士與匈牙利籍男士于中國境內登記結婚,婚后長期共同居住生活于國內,二人育有一名 3 歲女兒。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因文化理念差異、家庭矛盾持續激化導致感情徹底破裂,已無和好可能。雙方就離婚事宜協商未果,且在子女撫養權歸屬、境內外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等核心問題上存在重大分歧,劉女士遂委托國樽律所介入處理,主張解除婚姻關系、爭取女兒撫養權,并依法分割雙方名下房產、存款及跨境投資類資產。
案件關鍵時間節點:
1.2025 年 6 月 18 日:委托人劉女士正式委托國樽律所涉外婚姻家事團隊處理本次涉外離婚糾紛;
2.2025 年 6 月 - 8 月:辦案團隊完成全案證據梳理、境內外財產線索核查,結合中匈兩國法律適用規則制定專屬辦案方案;
3.2025 年 8 月 12 日:代表委托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正式提起離婚訴訟,同步提交子女撫養權主張、財產分割訴求及全套證據材料;
4.2025 年 9 月 - 12 月:協助完成涉外訴訟文書公證認證與跨境送達程序,先后組織多輪調解磋商,就子女探視方案、財產分割比例與對方展開溝通協商;
5.2026 年 1 月:針對匈牙利籍配偶提出的跨境財產權屬異議、撫養權爭奪主張提交補充法律意見與佐證材料,明確案件法律適用依據與裁判邏輯;
6.2026 年 2 月 25 日:案件正式辦結,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委托人劉女士獲得婚生女兒的撫養權,夫妻共同財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權益的原則完成分割,委托人對辦案結果表示滿意。
辦案律師解讀
本案為典型的跨國籍涉外離婚糾紛,核心爭議焦點集中于以下四點:
1.涉外案件的法律適用沖突。本案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匈牙利籍,財產分布于中匈兩國,需明確離婚要件、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各事項對應的準據法,厘清中國法院的管轄范圍與裁判適用規則。
2.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歸屬判定。雙方均主張 3 歲女兒的撫養權,需圍繞子女長期生活環境、日常照料情況、雙方撫養能力與撫養條件,依據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的核心原則舉證并主張權益。
3.跨境共同財產的認定與分割。雙方名下房產、存款、投資類財產分布于中國與匈牙利兩國,需核實不同法域下的財產權屬規則,準確界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保障委托人的合法財產份額。
4.涉外訴訟的程序合規性。境外當事人的訴訟文書送達、境外形成的證據材料需嚴格履行公證認證程序,符合我國涉外民事訴訟的法定要求,避免因程序瑕疵影響案件推進節奏與裁判結果。
法律依據
(一)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與離婚要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七條: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未成年子女撫養權裁判規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五條:父母子女人身、財產關系,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
(三)夫妻共同財產認定與分割規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夫妻財產關系,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四)涉外民事訴訟程序規范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通過外交途徑等法定方式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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