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青島的王先生在一場寵物展上,結識了上海某寵物店的經營者李女士,并添加了社交平臺好友。不久后,王先生通過李女士的社交動態(tài),看中了一只約克夏幼犬。雙方線上反復溝通,李女士還通過照片、視頻以及視頻連線的方式,向王先生展示了小狗的品相、毛色、體型等信息,并介紹稱該約克夏幼犬為小體、金頭銀背、疫苗齊全。
經過協(xié)商,王先生以1.6萬元購買了這只約克夏幼犬,雙方約定由寵物店通過航空貨運將小狗寄往青島。李女士收到貨款后回復王先生:“因個人原因,全款不退”。
王先生收到小狗后,很快發(fā)現(xiàn)不對勁:小狗頻繁撓癢、毛發(fā)稀疏、毛色與照片差距較大,甚至存在皮膚病問題。于是,他收貨后次日便聯(lián)系李女士,提出寵物與宣傳不符,要求退貨,并表示愿意自行承擔退貨運費。但李女士卻表示,其前期已發(fā)送照片和視頻讓王先生充分了解小狗情況,且明確告知過王先生“寵物售出概不退款”,因此只同意更換,拒絕退款。
![]()
為盡快解決問題,王先生沒有拖延,在收到寵物的第三天,便直接從青島驅車趕往上海,將小狗送回寵物店并再次要求退款,但依然遭到拒絕。
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王先生將該寵物店訴至人民法院,要求確認雙方買賣合同解除,并退還貨款1.6萬元。
庭審中,寵物店確認,案涉約克夏幼犬確實存在皮膚病,且已收到王先生退回的小狗。
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消費者通過線上購買活體寵物,是否享有七天無理由退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本案中,王先生通過線上溝通方式向異地寵物店購買寵物,屬于典型的網絡遠程銷售模式,其作為消費者依法享有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法定權利。
寵物店雖在買賣過程中多次通過發(fā)送照片、視頻等方式向王先生展示了寵物的外觀情況,但王先生作為身處異地的消費者,仍然沒有機會現(xiàn)場接觸、實際檢視,知情權、選擇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因此王先生有權在收到寵物后的合理期限內行使單方解除權。
![]()
同時,王先生在收到寵物的次日即提出毛色不符、存在皮膚病等異議并主張退貨,且第三天便親自將寵物送回寵物店,確保了寵物狀態(tài)的完好亦不影響二次銷售,不存在因寵物活體屬性導致無法退貨或價值顯著貶損的情形。
至于寵物店提出“寵物售出概不退款”的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了自身責任、限制了消費者主要權利,應認定為無效。
綜上,普陀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確認寵物店和王先生之間的買賣合同解除,寵物店應退還王先生貨款1.6萬元。
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來源:新聞晨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