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被兩條新聞震撼住了。
一條是山西運城13歲女孩被性侵,警方最初不予立案;另一條是內蒙古烏蘭浩特13歲女孩被兩名男子性侵,警方立案后又撤案。
一個在山西,一個在內蒙古,相隔千里,卻驚人地相似——都是13歲的幼女,都是被性侵后警方以“自愿”為由不予追究。
看到新黃河的報道時,我的第一反應是:這不就是運城那個案子的后續報道嗎?仔細一看才發現,不是同一個案子。這說明什么?說明“13歲幼女被性侵,警方一句自愿就結案”,已經不是一個孤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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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來看看這個案子有多離譜
內蒙古烏蘭浩特的鐘先生反映,他的妹妹張某在13歲時遭兩名男子包某、吳某性侵。
根據受害女孩的自述書,2024年7月12日,她經同學推薦添加了包某的微信。因為對方嘲諷她是“照騙”,她賭氣前往對方公寓“奔現”。結果抵達后被包某、吳某鎖在屋內,先后被實施性侵,還被拍下視頻。
這不是結束。事后,兩人以曝光視頻相威脅,逼迫女孩多次見面并發生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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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發指的是細節——吳某首次施暴時說了一句“我手機里有80塊,你跟我整一下就行”。80塊錢,就毀掉一個13歲女孩的一生。包某更荒唐,在一次性侵前脅迫女孩轉賬15元買避孕套,完事之后還讓女孩墊付8元臺球費。
你能想象嗎?一個13歲的女孩,被人鎖在屋里性侵,被拍視頻威脅,被反復侵害——最后還要自己掏錢買避孕套、付臺球費。
這不是性侵是什么?這不是犯罪是什么?
2024年7月22日,烏蘭浩特市公安局立案調查,當晚包某和吳某被抓捕審訊。然而4個月后的11月29日,警方出具了撤銷案件決定書,理由是“無犯罪事實”。
看完整件事,簡直是運城案的復制“加強”版,沒有最惡劣,只有更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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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愿”——這兩個字讓人脊背發涼
警方給出的撤案理由有兩點:
第一,兩名男子雖承認與女孩發生性關系,但認為她“無明顯反抗”,屬雙方自愿。
第二,兩人辯稱“不知女孩未滿14歲”。
這兩個理由,任何一個都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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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自愿”。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法律為什么要這樣規定?因為14周歲以下的幼女,法律上被絕對推定為不具有性同意能力-。她們心智尚未成熟,認知能力有限,無法對性行為的后果作出真正自主、清醒的判斷。
換句話說,一個13歲的女孩,法律根本不承認她有說“我愿意”的資格。無論她有沒有反抗、是不是主動、有沒有收錢,只要發生性關系,就是強奸。
運城那個案子里,女孩的哥哥質問得好:“我妹妹未滿14周歲,法律上根本不具備性同意權,警察連這點基本常識都不清楚嗎?”
是啊,執法者連最基本的法律常識都不清楚嗎?
再說“不知年齡”。包某是通過女孩同屆同學介紹加的微信。一個13歲的女孩,她的同學大多也是這個年紀。介紹人說“這是我同學”,包某怎么可能不知道她多大?鐘先生的質疑一針見血:“他通過我妹同屆同學介紹加的好友,怎么會不知道她多大?”
更何況,根據“兩高兩部”《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奸淫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于已滿12不滿14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等觀察可能是幼女的,就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
法律講的是“應當知道”,不是你一句“不知道”就能脫罪的。
律師付建也明確指出,包某通過同屆同學認識張某,完全有機會知道其年齡,警方不能因嫌疑人僅憑外表看不出來,就認定其不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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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運城案、內蒙古案,如出一轍
把兩個案子放在一起看,簡直是一個模子刻出來的。
運城的案子,13歲女孩被性侵,警方認為“自愿”,不予立案。內蒙古的案子,13歲女孩被兩名男子性侵,警方立案后又以“自愿”為由撤案。
兩個案子里,施暴者都辯稱“不知道女孩未滿14歲”。兩個案子里,辦案人員都用“自愿”來搪塞家屬。
好在運城案引發輿論關注后,警方已成立聯合調查組啟動復核,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但內蒙古這個案子呢?
家屬申訴了,檢察院回復“未發現違法行為”。辦案民警郭警官表示“當地公安、檢察院均核查過該案,一致認定撤案決定合法”。
一個13歲的女孩,被鎖在屋里性侵,被拍視頻威脅,被反復侵害——然后整個司法系統告訴她:你是自愿的,對方不知道你多大,所以不算犯罪。
這公平嗎?這合法嗎?這合理嗎?
四、法律不該是壞人的護身符
法律保護幼女,是不需要理由的。
不需要女孩“拼命反抗”來證明自己不愿意——因為法律根本不承認她有“愿意”的資格。
不需要證明施暴者“明知”女孩的年齡——因為法律推定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交往負有更高的審慎注意義務。
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金澤剛在評論運城案時寫道:“法律紅線已然清晰,能否守好底線,考驗著每一個執法者的嚴謹與擔當。”
可當執法者自己也搞不清這條紅線在哪里的時候,誰來保護這些孩子?
一個13歲的女孩,遭遇性侵已經夠慘了。更慘的是,當她鼓起勇氣報警之后,得到的答案是“你是自愿的”。
這不是在保護受害者,這是在二次傷害受害者。這不是在維護正義,這是在縱容犯罪。
鐘先生表示會繼續申訴。律師建議家屬直接向興安盟檢察分院或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提交書面申請,要求依法監督。
我們希望他能得到一個公正的結果。我們更希望,每一個被性侵的孩子,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而不是一句冰冷的“自愿”。
運城的案子有了轉機,內蒙古的案子也應該有。
因為13歲的孩子,永遠不可能是“自愿”的。永遠。
請你們醒一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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