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兩起撤銷治安處罰的行政訴訟案件
“陳律師,我這一輩子,是不是就這么毀了?”
一年前的春天,當事人老張(化名)坐在我對面,聲音干澀,眼里是藏不住的血絲和絕望。就在不久前,他還是一位受人尊敬的公職人員。然而,一紙治安處罰決定書,以及隨之而來的、單位“雙開”的紅頭文件,如同兩座大山,頃刻間壓垮了他的人生。那份處罰書上寫著“嫖娼”二字,對他而言,這不僅是行政處罰,更意味著數十年奮斗換來的職業尊嚴、家庭名譽乃至社會關系,其根基被瞬間抽空,搖搖欲墜。無獨有偶,另一位境遇相似的老李(化名),也帶著同樣的迷茫與無助,找到了我。
他們并非孤例。近年來,因類似治安處罰引發的次生災害——尤其是對有公職身份者的毀滅性職業后果,屢見不鮮。在詳細傾聽了他們的陳述,并審閱了厚厚一沓案卷材料后,我,陳煒,作為一名長期致力于行政爭議解決的律師,感到了肩頭沉甸甸的責任。這不僅關乎兩個具體個體的命運,更關乎法律程序是否被嚴格恪守,關乎行政處罰這把“利劍”是否在法律的劍鞘內規范運行。
抽絲剝繭:藏在卷宗里的“程序黑洞”
接受委托后,我帶領團隊將案卷材料翻來覆去地審閱,不放過任何一絲細節。行政訴訟,其核心在于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合法性”不僅包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一個常常被當事人乃至部分執法人員忽視的維度,便是程序的正當性。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基石,一旦程序失守,所謂的“事實”便如同建立在流沙上的城堡,經不起推敲。
隨著審查的深入,數處觸目驚心的程序違法點浮出水面,它們并非無足輕重的“瑕疵”,而是足以動搖處罰決定根基的“硬傷”:
1. “見證”之謎:現場指認筆錄上,明確記載了“見證人”的簽名。然而,通過交叉比對時間線與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我們發現,這位“見證人”是在指認行為發生之后才被找來補簽的名字。這種“后補”的見證,完全喪失了見證制度所要求的現場性、同步性與客觀性,使得指認過程的真實性存疑。
2. “指認”變“串通”:在組織嫖客對賣淫女進行辨認的環節,案卷材料顯示,在正式、隔離的指認程序開始前,辦案人員竟然讓雙方已經打過照面。這無異于在考試前提前泄露了答案,使得后續的指認結果嚴重失真,其證明力歸于零。辨認程序的核心要求就是防止干擾與暗示,此舉徹底破壞了程序的純粹性與結論的可信度。
3. “獨角戲”式的訊問:在數份關鍵的訊問筆錄中,明確出現了由一名執法人員單獨進行詢問、記錄的情形。這直接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關于辦案人員不得少于兩人的明文規定。單人執法,缺乏監督與制衡,在規范層面存在重大缺陷。
4. “無證上崗”的執法者:更有甚者,參與現場執法行動的民警中,有人竟處于“實習”狀態,尚未取得合法的執法資格證件。讓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其行為的合法性從源頭上便無從談起。
這些問題,單獨看或許能找借口搪塞,但集中出現在同一起(乃至兩起)案件中,清晰無誤地勾勒出一條程序嚴重失范的軌跡。行政處罰,尤其是可能對當事人名譽、職業產生顛覆性影響的處罰,其作出過程必須如履薄冰,恪守每一道程序藩籬。否則,哪怕最終事實果真存在,因其獲取方式不合法,也應被視為“毒樹之果”,予以排除。
法庭交鋒:用程序之矛,擊穿違法之盾
在全面、扎實的證據固定與法律研究基礎上,我們代理兩位當事人,分別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涉案的行政處罰決定。
庭審,是法律技藝與邏輯的正面戰場。在法庭調查與辯論環節,我們將上述程序違法問題,一項項、一樁樁,清晰、準確、有條理地向法庭呈現。證據鏈環環相扣,法條引用準確明晰,論證邏輯嚴密扎實。我們并非簡單地指責,而是用證據和法律,在法庭上“復盤”了行政處罰程序中的種種偏差。
面對我們拋出的一個個具體問題:為何見證人筆錄時間與其他證據矛盾?為何在辨認前讓當事人見面?為何出現單人詢問?現場執法警員的執法資格證件何在?……對方代理人時而語塞,時而試圖以“工作疏忽”、“不影響實質認定”等理由辯解,但在確鑿的證據和嚴密的程序法理面前,顯得蒼白無力。
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對其行為的合法性負有完全的舉證責任。當其自身程序存在如此多的“黑洞”時,舉證不能的后果已然注定。庭審的氛圍,悄然轉變。
和解背后:不僅是撤訴,更是正義的重塑
果不其然,庭審后不久,兩位當事人分別告訴我們,行政機關方面主動聯系了他們,表達了強烈的和解意愿。和解方案的核心是:行政機關自行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則撤回起訴。
從純粹的法律結果上看,這無疑是一場徹底的勝利。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意味著在法律上,該處罰自始不曾存在。那張曾經重若千鈞的處罰決定書,變成了一紙無效文書。當事人可以憑借這份生效的法院裁定或撤訴文書,理直氣壯地向原單位申請撤銷基于錯誤處罰作出的“雙開”決定,為挽回職業前途邁出最關鍵、最堅實的一步。至少,在法律形式層面,那場無妄的“人生地震”所造成的最主要結構性損害,有了被修復的可能。
許多朋友可能會問,為何不堅持要一份法院的勝訴判決?在行政訴訟實踐中,這種“行政機關主動糾錯、當事人撤訴”的和解方式,是一種常見且務實的結果。對當事人而言,其核心訴求(撤銷處罰決定)已迅速、徹底地實現,避免了訴訟可能的時間延宕。對法院和行政機關而言,也實現了案結事了,節約了司法和行政資源。這并非妥協,而是在法律框架內,效率最高、對抗性最小地實現了正義的路徑。
結語:每一次對程序的堅守,都是對法治的加持
回顧這兩起案件,我感慨良多。正義的實現,有時并非轟轟烈烈,而在于對每一個法律細節的較真,對每一項程序權利的捍衛。作為律師,我的角色就是運用專業的法律知識,幫助當事人發現那些被忽視的“程序漏洞”,并通過合法的途徑,將其轉化為捍衛權利的武器。
這兩起案件的勝訴,與其說是陳煒律師個人能力的體現,不如說是程序正義原則的勝利。它再次昭示了一個樸素而深刻的法理:行政機關的權力必須被關進程序的“籠子”里。任何對程序的輕慢,都可能導致實體正義的傾覆,乃至對公民合法權益的嚴重侵害。
對于老張和老李而言,人生或許可以掀開新的一頁。而對于我們所有法律人乃至整個社會而言,這兩起案件更應是一記警鐘:在通往正義的道路上,程序的每一步,都算數。唯有嚴格恪守程序,執法者手中的權力才會被敬畏,法律作出的裁決才能經得起考驗,每一位公民在面對公權力時,也才能擁有真正的安全感和公平感。
這,正是我們不懈追尋的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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