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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論壇》2026年第4期要目
【學習習近平法治思想】
1.提煉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標識性概念
許中緣(003)
【中宣部哲學社會科學期刊重點專欄·全面依法治國研究】
2.《民法典》擘畫的司法權圖景
——基于《民法典》中逾300條司法裁量權規范的分析
易軍(018)
3.實質合并破產程序問題的實證考察與規則完善
張艷(038)
【主題研討一·金融法治研究】
4.涉案虛擬貨幣處置的實踐模式與發展完善
謝登科(052)
5.回歸“信息信賴”:證券虛假陳述信賴證明規則的修正及展開
曾洋(068)
【主題研討二·涉外法治研究】
6.高水平開放視域下意思自治的原則化重構
黃暉(083)
【論文】
7.民營企業實質平等保護的刑事法路徑與實踐貫徹
錢小平(095)
8.人工智能代理的權力分配邏輯與刑事責任歸屬
姚萬勤(111)
9.論法治觀念的三維結構與功能整合
寧凱惠(128)
10.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制度的規范效力研究
王也(146)
11.民主觀念在維新思潮中的形成脈絡
張偉(161)
【馬克思主義法學本土化研究】
12.政府采購概念的規范構成與本土化重構
劉力(177)
【學習習近平法治思想】
1.提煉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標識性概念
作者:許中緣(中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提煉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標識性概念,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在民事領域的體系化貫徹與學理化展開。標識性概念的提煉與確立,是建構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邏輯前提與理論基石。標識性概念所具有的原創性、體系性、中國性與基礎性特質,決定了其不僅構成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核心分析框架,亦是中國民法學話語體系與學科體系的底層支撐,進而成為形塑中國民法學理論的基本分析范式。中國民法學的標識性概念,直面當代中國民法實踐的時代命題,植根于中國法治發展的生動實踐,并以超越大陸法系傳統民法典之固有局限為學術旨歸。遵循“如無必要,勿增實體”的學術簡約原則,結合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標識性概念的要求,民法典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法典規范公權力、民法典推進國家治理,以及在此基礎上確立的民法典基礎性法律地位,這些內容集中彰顯了中國民法典所獨有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與時代特色,推動了中國民法學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的范式革新,因而構成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標識性概念。
關鍵詞:標識性概念;民法典;自主知識體系;基礎法;治理法
【中宣部哲學社會科學期刊重點專欄·全面依法治國研究】
2.《民法典》擘畫的司法權圖景
——基于《民法典》中逾300條司法裁量權規范的分析
作者:易軍(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不僅是立法權的直接彰顯,而且也通過設置大量司法裁量權規范,發揮處理或協調立法權與司法權關系的功能,即立法者通過民法典授予民事法官較廣泛裁量權,由此導致立法權與司法權之間發生消長變化,立法對法官的約束“符合計劃的松動”,法官藉此得以分享一部分本應由立法者享有的(個案)“規范創造之權”。如不同民法典“編制模式”折射出司法權配置的差異、“法源條款”具有明顯的分配公權力性質、“法律解釋”與“法律續造”體現對立法權與司法權關系的不同認識、“目的解釋”的不同方法反映對司法權運作范圍的不同態度等。較之域外法與我國既往民事立法,《民法典》廣泛使用“須補充的評價標準”、大量設置“參引性規定”、引入重要“轉介條款”、開創性引入“動態體系論”等重要彈性規制技術。這些豐富的技術手段表明《民法典》上司法裁量權擴張現象較鮮明,也反映了《民法典》在協調立法權與司法權關系上的創造。藉由上述規范,《民法典》擘畫出一個相對能動、積極、富有“靈活的智慧”的民事法官形象。當然,由于《民法典》并非全面地授權法官塑造法律關系,民事法官形象總體上仍是消極、被動的,僅積極性、能動性更顯著。《民法典》協調立法權與司法權關系技術也存在精致化空間。通過明定第三順位法源進而為類推適用等法續造奠定規范基礎、進一步具體化基本原則或凸顯其與相關具體制度間關聯等諸多措施,可實現立法者協調立法與司法關系行為價值判斷的一貫、保持《民法典》中法官形象的諧和與圓融,并在一定程度上節制司法裁量權的行使。
關鍵詞:民法典;立法權;司法權;圖景;精致化
3.實質合并破產程序問題的實證考察與規則完善
作者:張艷(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設專章規定了合并破產制度,其中既有理論創新,也有實踐經驗的總結,但尚有一些問題需要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實質合并破產之規定和審判實踐中案例加以完善。在實質合并破產的啟動方面,應當以當事人申請主義為原則,以破產管理人和債務人申請為主,法院不能依職權啟動合并破產程序,為克服當事人申請主義的弊端,應當規定債務人企業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申請實質合并破產義務履行的期限以及不履行該義務的法律責任;在案件管轄方面,在以關聯企業中的核心控制企業住所地確定地域管轄的前提下,以合并企業數量和合并企業類型作為劃分級別管轄的標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實質合并破產案件,不宜進行繁簡分流,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部分破產案件,如合并企業數量少、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財產狀況清楚、利害關系人對實質合并均無異議或異議較少的案件,可以探索繁簡分流并建構快速處理程序,實行獨任制審理;在實質合并破產利害關系人知情權、異議權的保障方面,應當完善聽證程序和復議程序,明確異議主體的范圍可以不同于復議主體的范圍,建立規范的聽證流程、規則以及申請人的舉證責任,同時細化復議程序。
關鍵詞:實質合并破產;申請主體;管轄;聽證程序;異議程序
【主題研討一·金融法治研究】
4.涉案虛擬貨幣處置的實踐模式與發展完善
作者:謝登科(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我國公安司法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存在處置涉案虛擬貨幣的社會需求,但受制于虛擬貨幣的虛擬性、去中心化、跨境化等特點和我國現有對虛擬貨幣“禁止式”強監管政策,公安司法機關在涉案虛擬貨幣處置中面臨技術和政策上的諸多障礙。為實現對虛擬貨幣的有效保全,我國公安司法機關主要采取“貨幣轉移”和“變現保全”兩種程序處置模式,它們在本質上是涉案虛擬貨幣的程序處置措施,是對涉案虛擬貨幣扣押的執行或者實現方式,需要厘清此兩種程序處置模式的相互關系和適用順位。我國對虛擬貨幣的禁止式強監管政策,雖然有利于維護國家貨幣主權和金融安全,但會導致涉案虛擬貨幣處置中國家、被害人和利害關系人等主體合法權益受損。需要在虛擬貨幣監管中予以利益平衡,在虛擬貨幣監管政策中遵循比例原則,在現行禁止性監管框架下完善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程序。對涉案虛擬貨幣的實體處置需要遵循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將其納入法院的正當程序審理之中,在《刑事訴訟法》再修改中設置相對獨立的涉案財物處置程序。
關鍵詞:虛擬貨幣;區塊鏈;程序處置;實體處置;涉案財物處置程序
5.回歸“信息信賴”:證券虛假陳述信賴證明規則的修正及展開
作者:曾洋(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2003年、2022年兩部《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的證券虛假陳述侵權責任因果關系證明路徑,借鑒了美國判例法上的欺詐市場理論,采用以“價格信賴”為核心的信賴推定證明模式。然而,這條以有效資本市場假說為理論依據、以欺詐市場理論為支撐的“價格信賴”推定路徑存在諸多缺陷,在理論基礎、行為假定、實踐效果等方面屢遭質疑。從現代證券法信息披露制度出發,投資者有理由對信息披露義務人對外披露之公司信息發生合理信賴,法院亦可基于理性投資者立法假定推定投資者信賴公司信息。據此,虛假陳述侵權因果關系宜回歸“信息信賴”證明路徑,即投資者可以依《證券法》第85條自行舉證其信賴重大公開信息進行投資決策,進而在“多因一果”框架下尋求虛假陳述侵權損害的同質填補;也可在舉證不能時,通過制度安排,以“信息信賴”推定證明的方式構建虛假陳述侵權因果關系證明路徑,此舉可聚合虛假陳述大規模侵權群體索賠,但為遏制可能的過度賠償后果,經信息信賴推定而成為“適格原告”的投資者應設定最高額賠償上限。
關鍵詞:價格信賴;信息信賴;欺詐市場理論;有效資本市場假說;集團訴訟
【主題研討二·涉外法治研究】
6.高水平開放視域下意思自治的原則化重構
作者:黃暉(重慶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高水平開放需要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這離不開完善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的支撐。我國國際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僅為重要的選法規則,尚未成為基本的選法原則,這促使其立法過于繁復、選法趨于保守、深陷查明困境、偏離私法本質,對我國高水平開放不無影響。應秉持“戰略布局”與“關鍵落子”的辯證思維理解高水平開放與意思自治原則化的關系,圍繞意思自治的原則化定位,以法律關系的可自由處分屬性為標準,將意思自治設置為推定的、普遍的和優先適用的選法原則,并配套必要的限制、例外和保護性規定,據此可實現立法簡化、選法開明、改善查明、回歸私法和促進開放的功效。意思自治的原則化是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和制度型開放的重要一環,有助于規則層面更好釋放我國涉外私法體系服務國家高水平開放的潛力。
關鍵詞:高水平開放;意思自治;選法規則;選法原則;自由處分
【論文】
7.民營企業實質平等保護的刑事法路徑與實踐貫徹
作者:錢小平(東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營企業保護不能僅僅采取形式平等方式,而應向實質平等方式轉化,實現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的雙向保護。基于加強民營企業保護之目的,《民營經濟促進法》包含了形式平等保護與實質平等保護的雙重要求。刑事法是民營經濟保護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在刑事法領域貫徹民營企業平等保護之要求,應跳出形式平等保護的認識誤區,確立實質平等保護理念。實質平等保護理念包括實體出罪理念和程序出罪理念。在實體路徑上,充分考慮民營企業犯罪的可恕性因素與處罰的刑事政策調節,提出錯誤不可避免、期待可能性欠缺以及法益恢復的出罪事由,限縮犯罪圈和刑罰圈;在程序路徑上,將民營企業經營權優先保護的價值觀融入到程序控制機制之中,對刑事追訴權予以必要限制,提高逮捕和“查扣凍”的適用標準。
關鍵詞:《民營經濟促進法》;民營企業犯罪;平等保護;實體出罪;程序出罪
8.人工智能代理的權力分配邏輯與刑事責任歸屬
作者:姚萬勤(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人工智能刑事責任歸屬事關人工智能技術的風險分配與開發應用。歸屬得當則利于社會發展,歸屬不當則妨礙技術進步。既有關于人工智能刑事責任歸屬問題的理論研究,主要遵循能力分配邏輯:人工智能具有某種能力則應當成為刑事責任主體,反之則不能。該類研究視角隱含了能力具備即等同責任承擔的邏輯預設,忽視了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的休謨鴻溝。對人工智能刑事責任歸屬的分析應當從既有的能力分配邏輯轉向權力分配邏輯,因為權力分配可以直接影響刑事責任的歸屬。在價值論層面,人工智能不能擁有與人類平等的主體資格,因而人類與人工智能之間的權力分配,應當采取人工智能不能直接獨立進行行動,只能代理人類之后進行行動的人工智能代理模式。人工智能代理刑事責任的歸屬對象是人工智能所代理的被代理人,因而人工智能體本身不能成為刑事責任主體。以自動駕駛汽車交通肇事為例,因人類駕駛員擁有主動接管權的基礎,原則上應被視為所有等級自動駕駛汽車的被代理人,在此前提下才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而生產者則在此基礎上才需考慮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性。
關鍵詞:人工智能;人工智能代理;刑事責任;自動駕駛
9.論法治觀念的三維結構與功能整合
作者:寧凱惠(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建設更高水平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亟須以科學、系統的法治觀念為前導和引領。法治觀念是法治認知與法治實踐相互聯系、作用、轉化的中介,具有認知圖式、規范基準、價值取向三維結構。作為認知圖式的法治觀念為主體搭建理解法律體系的認知框架,提供價值評價和情感認同的認知基礎;作為規范基準的法治觀念融合法律規則、原則和精神,形成行為模式的規范尺度,為社會主體預設合法的行為邊界,建立穩定的可預期的社會秩序;作為價值取向的法治觀念以權利保障、公平正義、權力制約等為價值尺度,決定主體的行為旨歸與法治建設的價值底色。三維結構的協同整合推動法治觀念由認知內化走向行為外化,協同整合的功能體系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方面有著不同的實現路徑,即立法上的民主—科學功能,執法上的合法—嚴格功能,司法上的依法—公正功能,守法上的權利—義務功能。協同整合的功能體系最終促進法治信仰生成,為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更高水平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理論支撐和實踐指引。
關鍵詞:法治觀念;認知圖式;規范基準;價值取向;功能整合
10.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制度的規范效力研究
作者:王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制度”,是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的重大創新。該制度法治化建構的關鍵,在于以效力為核心,實現從“事實拘束”向“規范效力”的實質轉型。規范效力可分為本體效力與拘束力,基于二者耦合,憲法監督實踐呈現出理想規范、事實拘束、規范敘述與非規范敘述四種效力形態。以往憲法報告主要呈現為非規范敘述形態。根據現有法律與制度邏輯,報告制度存在專項報告程序剛性、一般報告內容剛性的發展空間,體現為事實上的拘束力,但存在法律依據不足、程序運作隨機性與內容規范隨意性的問題。立法應遵循“憲法依據—立法展開”之路徑,確立“剛柔并濟”的恰適性效力設置。程序層面應強化專項報告的閉環推動力,內容層面應聚焦一般報告對憲法評價標準的規范化建構。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議或法律中的創制性條款,可確立報告在法律淵源體系中的準規范地位,以不直接承擔個案權利救濟功能、原則上不溯及既往為效力邊界。
關鍵詞: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制度;規范效力;拘束力;憲法實施
11.民主觀念在維新思潮中的形成脈絡
作者:張偉(中國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
內容提要:“民主”觀念在近代中國經歷了一個逐漸形成的過程,既有研究多關注“民權”的樞紐作用,而對處在“民本”與“民權”中間地帶的早期維新派關注不足。基于發生學的視角,近代觀念變遷可以視為儒家傳統世界在其內部漸次發生的異變。王韜、鄭觀應等人為實現政治革新,以復古三代、民本之名接納了“君民共主”。早期維新派沒有自覺質疑傳統的效力,但被舉抬為“主”的“民”及其分有權力的觀念卻破壞了“君主—民本”的嚴整結構,造成民、君、天各個接榫處的劇烈張力。1895年后的維新派正是沿著“君民共主”的問題關切與知識路向,發掘出“民權”的權利基礎,重構了民、君、天之間的邏輯關系。作為普遍原理的“民權”不僅使“民主”轉出正面語義,并且取代天命、君主、民本成為新的正當性敘事。補全“君民共主”這一關鍵中介環節,可以揭示民本、君民共主、民的權力、民權、民主之間存在的話語鏈式反應,可以使觀念變遷連綴成為環環相扣的脈絡。
關鍵詞:君民共主;民本;民權;民主;早期維新派
【馬克思主義法學本土化研究】
12.政府采購概念的規范構成與本土化重構
作者:劉力(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當前,我國政府采購法治正進入深度調整期,實踐中“政府采購”與“政府購買服務”“公私合作”“公共資源交易”“公共采購”等相關概念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混用,不僅造成政府采購客體邊界不清、適用范圍被不當限縮,也使其基本規范邏輯發生偏移。對“政府采購”概念的準確理解,不應拘泥于實定法條文層面的形式界定,而應結合詞源演變、制度生成,對其法理內涵加以系統考察。英文語境的“Government Procurement”經歷了由日常語義向專門法律術語的演進,逐步形成了一種以國家需求為導向、以程序規制為核心、以財政支出為基礎的制度性取得機制。在中國語境下,“政府采購”雖屬近代以來對域外術語的直接翻譯,但漢語中“政府”與“采購”的語義流變,以及“和糴”“采辦”“購置”等傳統制度實踐,共同構成了該概念本土生成的語境支撐,賦予了其國家職責導向和官方主動通過市場獲取資源等內涵。基于此,我國政府采購概念應重構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法律授權的其他組織為實現國家治理目標,依照法律規定,使用財政性資金在市場交易中取得貨物、工程、服務以及其他商品的財政支出行為。
關鍵詞:政府采購;財政支出;詞源分析;國家治理
《政法論壇》是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重要法學學術期刊,其前身為1979年創刊的《北京政法學院院報》。1983 年5月,國家決定在北京政法學院的基礎上成立中國政法大學,原《北京政法學院院報》停辦的同時,創刊《中國政法大學學報》,1985 年更名為《政法論壇》,由彭真同志題寫刊名。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宋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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