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5日,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政府網站發布《北京首發道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4·3”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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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日15時54分,密云區國道234密云段恢復重建工程北莊橋東側截水墻作業現場,發生一起墻體傾覆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
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故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為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經過
2026年3月23日,首發路橋公司密云段項目部組織施工人員進行截水墻施工作業,王某明(匯利公司項目經理)為施工班組現場負責人。
4月3日7時30分許,王某明安排普工夏某福、夏某忠、王某帥和高某4名工人進行截水墻模板拆除和基坑回填作業,其中:夏某福、夏某忠負責模板拆除;王某帥負責指揮挖掘機、拆卸和整理模板;高某負責駕駛挖掘機調運模板以及基坑回填。施工至15時54分許,南段截水墻向西傾覆,將正在進行南段截水墻模板拆除作業的工人夏某忠砸壓至基坑西側側壁。
事故直接原因
結合現場勘查、詢問調查、專家意見綜合分析,認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為:
1.事發基坑位于河道范圍內,截水墻基底受河道滲水沖刷導致地基失穩,疊加帶水作業、模板拆除、基礎回填等施工擾動,導致墻體傾覆。
2.現場負責人王某明安全意識淡薄,未嚴格按《河內砌筑施工方案》施工,違章指揮工人冒險進行施工作業。
事故間接原因
1.首發路橋公司密云段項目部安全管理混亂,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首發路橋公司密云段項目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流于形式。
3.首發路橋公司密云段項目部安全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施工班組未按方案施工、現場負責人違章指揮的事故隱患。
4.首發路橋公司安全管理缺位。2025年9月以來,首發路橋公司7次對項目部進行檢查,均未將項目部安全生產體系建設情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落實情況等納入檢查內容;均未發現項目部安全生產教育流于形式、安全檢查不到位等問題。
5.華通監理公司監理人員未嚴格履行安全監理職責,未嚴格審查施工單位《河內砌筑施工方案》落實情況,未采取有效監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施工單位未按方案施工、現場負責人違章指揮工人冒險作業的事故隱患。
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
事故調查組依據調查核實的情況及事故原因分析,認定下列人員和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提出如下處理建議:
(一)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王某明,施工班組現場負責人,安全意識淡薄,未分析研判事發截水墻存在失穩傾倒的安全風險,未按《河內砌筑施工方案》要求施工,未向項目部進行拆模申請,擅自指揮工人冒險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處理)的人員和單位
1.張某斌,首發路橋公司密云段項目部安全員,未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流于形式,對截水墻施工現場安全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施工班組未按方案施工、現場負責人違章指揮工人冒險作業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首發路橋公司撤銷其職務。
2.王某,首發路橋公司密云段項目部副經理,未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組織擬定項目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考核流于形式,對施工現場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施工班組未按方案施工、現場負責人違章指揮工人冒險作業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首發路橋公司撤銷其職務。
3.王某瑞,首發路橋公司密云段項目部經理,未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建立健全本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督促項目部管理人員履行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首發路橋公司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對其進行處理。
4.楊某,華通監理公司現場監理員,未切實履行監理工作職責,對截水墻施工現場監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施工單位未按施工方案施工、現場負責人違章指揮工人冒險作業的事故隱患,建議華通監理公司撤銷其職務。
5.孟某軍,華通監理公司專業監理工程師,未切實履行監理工作職責,對截水墻施工過程監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施工單位未按施工方案施工、現場負責人違章指揮工人冒險作業的事故隱患,建議華通監理公司撤銷其職務。
6.辛某澤,首發路橋公司安全總監,未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不到位,多次檢查均未發現密云段項目部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安全生產教育考核流于形式、對施工現場檢查不到位等問題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首發路橋公司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對其進行處理。
7.趙某源,首發路橋公司總經理,未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密云段項目部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安全生產教育考核流于形式、對施工現場檢查不到位等問題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和《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部門給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罰款的行政處罰。
8.首發路橋公司對勞務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流于形式,未保證勞務人員具備必要的基坑作業安全生產知識;未督促勞務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編制的《河內砌筑施工方案》;未對勞務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有效管理,對勞務單位安全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勞務單位未按施工方案施工、違章指揮工人冒險作業的事故隱患。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部門給予該單位罰款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
9.華通監理公司未嚴格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監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截水墻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各類事故隱患,建議由區公路分局按照行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事故調查組。
以上內容來自:青島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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