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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4)冀0132刑初144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魏某慧,女,1981年4月27日出生,大學專科畢業,戶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城關區,現住石家莊鹿泉區。因涉嫌聚眾淫亂罪,于2023年10月11日被元氏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4年3月27日經元氏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24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杜某某,河北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元氏縣人民檢察院以元檢刑訴〔2024〕1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慧犯聚眾淫亂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元氏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某杰、檢察官助理時某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某慧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元氏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3月份左右至同年7月份,被告人魏某慧因其丈夫杜某東(已判決)同性戀取向,授意其丈夫組織他人同自己發生性關系,杜某東到石家莊市極地娛樂會館消費期間,讓范某洋(以判決)為其介紹該會館男性有償陪侍人員,分別在石家莊市長安區××廣場××公寓以及杜某東家中同魏某慧以及杜某東聚眾淫亂。
公訴機關提交了范某洋微信截圖、范某洋提供杜某東微信轉賬截圖、李某冬與范某洋提供微信聊天記錄、陳某名與范某洋微信聊天記錄、證人馮某興、時某天、陳某名、王某博的證言、被告人魏某慧的供述和辯解、另案同案犯杜某東、范某洋、李某冬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聚眾淫亂視頻資料、到案證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魏某慧系聚眾淫亂首要分子,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淫亂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慧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魏某慧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被告人魏某慧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魏某慧系自首,認罪認罰且正處于哺乳期,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慧系聚眾淫亂活動首要分子,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淫亂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慧到案后能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且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某慧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魏某慧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張某橋
二O二四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陳某琦
書 記 員 閆某博
轉自:月旦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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