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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同?
目前上海超硅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硅半導體)有兩個股東沒有出具確權文件亦沒有簽署股份股份鎖定承諾,這種情況實屬近年少見。超硅半導體的這兩名“不合作”股東分別為上海從賢企業管理中心(下稱上海從賢)和陶安美,交易所在第一輪問詢中問到就此問到:
“各股東資格/出資/確權/代持糾紛形成的具體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已徹底解決/清理,是否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取得雙方確認,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超硅半導體在回復中稱,目前所有案件均已終結,不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但是,保薦人在核查中卻說“未能取得陶安美和上海從賢的確認”。沒取得確認,就敢說不存在潛在糾紛?說實話,看完超硅半導體和上海從賢、陶安美的糾紛案件后,感覺超硅半導體在回復中所說的不存在潛在糾紛有點過于武斷了,給人一種“著急上市”的感覺。
先看超硅半導體實控人陳猛與上海從賢的糾紛。
按照超硅半導體的回復稱:
“2023 年 12 月,陳猛主張解除與上海從賢的委托持股關系(也就是代持關系),因發行人(超硅有限)歷經多次股權變化,上海從賢對陳猛代其持有的超硅股份數額存在異議, 陳猛遂以上海從賢為被告和上海從賢部分合伙人為第三人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代持關系解除和應返還股份數。”
上面的時間令人不解,招股書顯示早在2023年5月陳猛就將其持有的超硅半導體693.7734 萬股股份轉讓給上海從賢,由此上海從賢直接持有超硅半導體。為何在代持已經還原情況下,陳猛還要在2023年12月主張解除與上海從賢的代持關系呢?還要法院判定應返還股份數?這個時間是不是顛倒了?
其實超硅半導體的招股書和問詢回復對于此案的描述是十分模糊的,其只說股權代持已清理完畢。
更早在2021年,超硅半導體實控人陳猛就向上海松江區法院提起了“請求確認原(陳猛)、被告(上海從賢)及五名第三人于2018年8月18日簽訂的《協議書》于2021年1月10日解除”的訴訟,這個案件的判決文書對陳猛與上海從賢代持關系的還原度非常高。
首先陳猛為何與上海從賢形成代持關系呢?
按照超硅半導體招股書的說法是這樣的:
“公司早期發展需要大量資金投入,原始股東資金實力有限,為進一步增強公司資本規模,超硅有限在設立初期引入外部投資人,該等人員出資比例較小且分散,為便于日常股權管理形成委托持股。”
超硅半導體在此處可能沒有完全說實話。
按2021滬0117民初3880號判決書顯示,這起訴訟亦是陳猛作為原告“請求確認原、被告及五名第三人于2018年8月18日簽訂的《協議書》于2021年1月10日解除”。
這起訴訟的被告是上海從賢,第三人分別為李某利、盧某天、蘇某菊、閆某敏、陳某峰等五人,原告為陳猛。
判決文書顯示,當事人稱陳猛2016年因資產被查封急需借款(注:是否為當年那起對賭失敗導致?),向李某利、盧某天、蘇某菊、閆某敏、陳某峰等五人借款共計2765萬元。
2016年5月陳猛分別與上述五人簽訂了借款確認書,這些借款書內容主要有三條,一是確認陳猛的借款事實,二是按照每股1元確定價值,陳猛將所持超硅半導體對應股份無償轉給借款方作為償還方式,三是借款方委托陳猛代持超硅半導體的股份。
顯然上述均是債權轉股權的協議,相當于陳猛“賣老股還債”的個人行為,與超硅半導體引資并無關系。
到了2018年8月18日,上述五人、陳猛又與上海從賢簽訂協議書,上述五人其中四人將所持超硅半導體的股份轉讓給上海從賢,一人無償轉讓,然后上海從賢再次委托陳猛代持。
事情大概就是這么個事情,但是后來又有了變化。
時間來到2020年,上述五人其中四人稱上海從賢沒給錢,所以轉讓給上海從賢的股份無效,另一人則要求股份直接還原給自己。借此機會,2021年1月陳猛給上海從賢發律師函,要求“陳猛與上海從賢等的“以股抵債”“股權代持”協議解除”、“陳猛同意還原為債權”。
隨后雙方引經據典往來多輪,最終在2021年的這次判決中法院“駁回原告陳猛的全部訴訟請求”。
那么對于即將上市的超硅半導體,這起股東糾紛有什么潛在的糾紛呢?
潛在的矛盾點應該就是持股數量。要知道陳猛2016年與五個債權人簽訂的借款書規定,陳猛可是按照每股1元確定價值。但是2023年5月,陳猛轉給上海從賢的股份數量為693.7734 萬股。
這是否意味著上海從賢對還原的693.7734 萬股根本不認同或不滿意?有意思的是,超硅半導體目前工商登記的股東名單中也沒有上海從賢的名字。
如果上海從賢再次對陳猛發起訴訟,超硅半導體未來是否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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